1、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题 1、消防配电线路用的桥架和配管未说明防火要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 9.1.4.1)。 敷设双电源线路的电缆桥架,中间应设隔板分开。 1a、消防配电线路用的桥架和配管未说明防火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1.6) (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线路) 1b、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线路用的桥架和明、暗配管的防火具体工艺做法。《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3.10.5-5) 2、应说明消防配电线路用的桥架和明、暗配管的防火具体工艺做法。《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2、范》(GB50045-95 2005年版 9.1.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1.6) 3、地下商店( >500)的主要疏散路线上应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3.5条)。 4、建筑物内应做总等电位联结。《低压配电系统》(GB50054-95 4.4.4) 5、电缆桥架全长不应少于两处和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接。《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2.1.1 ) 6、疏散指示灯应距地1.0米以下安装,走廊末端距离应小于10米。疏散指示灯在走廊拐角区不应大于1米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3.4.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 9.2.4)。 7 、残疾人专用厕所缺少求助呼叫按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7.8.2条) 残疾人专用厕所应在距地0.4~0.5米处设置求助呼叫按钮,修改图例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7.8.2条) 8、封闭楼梯间、疏散走廊内缺少消防应急照明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3.1.5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 9.
4、2.1)。 疏散走廊内缺少疏散指示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3.4条)。 9、消防用风机(15KW-31.6A、11KW-24.2A)配电线路的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线路。修改方法:a:去掉自动开关过载功能,(前级)增加热继电器。b:自动开关和线路按大于1.5*Ijs选取(包括本级和前级)。《低压配电系统》(GB50054-95 4.3.5)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应用示例》(04DX002-P25) 10 、任意一层大于3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商店、展览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
5、范》(GB50016-2006。11.4.1-4条)。 1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供电时间应>30min。《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1.3)。 12、(用于住宅镜前灯)低于2.4M的灯具金属外壳应接PE线。《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9.1.6) 13、疏散指示灯在走廊拐角区不应大于1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3.4.2) 14、总配电室内用于消防设备供电的配电柜应有明显的消防标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1.4条)。 总配电室内用于消防设备的配电设备应
6、有明显的消防标志。《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 9.1.3)。 14-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排烟风机和排风机不能共用一套双电源回路供电,应修改APE5-XFFJ1、APE5-XFFJ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1.4条)。 14-2、消防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生活水泵和消防水泵合用一套双电源装置,应分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 9.1.3) 15、配电室缺少应急照明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3.1条) 15A、变配电室的应急照明灯
7、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3.2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 9.2.2)。 16、普通办公室的照明功率密度在计入镇流器损耗后超过11W/M²,应修改。《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6.1.2条)。 16-1、成品仓库的照明功率密度在计入镇流器损耗后超过3W/M²,应修改。《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6.1.7条)。 16a、一层3个零售商店的照明功率密度在计入镇流器损耗后超过12W/M²,应修改。《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6.1.3条)
8、 16B、车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在计入镇流器损耗后超过8W/M²(200LX),应修改。《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6.1.7条)。 16-C、楼梯间、卫生间的照度不满足20LX。《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7.2.2条)。《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5.4.1条)。 16-2、库房应注明物品类别,一般件库的照明功率密度在计入镇流器损耗后超过5W/M²(100LX),应修改。《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6.1.7条)。 17、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开关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9、2005 8.5.3) 17a、住宅楼内的和为住宅使用的水泵和风机应采用变频控制等节电措施。《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1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 4.6.11) 18、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节能控制开关。《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10.1.4) 19、住宅套内安装在1.8米及以下的插座应选用安全型插座,应修改材料表第345项。《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8.5.5) 19-1、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内安装的插座应选用安全型插座,应修改材料表第345项。《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
10、2005 6.3.3.4) 20、每套住宅应设置总断路器,应同时断开中性线。《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8.5.4) 21、电施07-12中:1250KVA变压器以上的变电所内,配电柜出线小于10 mm²的变电所用电回路,电缆不满足热稳定要求。《低压配电系统》(GB50054-95 2.2.2)。(建筑电气常用数据04DX101-1 19-14)。 21-1、进线电缆截面的修正载流量小于计算电流。《低压配电系统》(GB50054-95 2.2.2) 22、(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院、医院、学校)本工程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应按二类防雷标准作防雷设计,应
11、计算雷击次数。《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000年版 2.0.3-8) 23、二类防雷建筑应采取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GB50057-94 2000年版 3.4.10 ) 23a、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和防雷装置连接。《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000年版3.3.10.4 ) (GB50057-94 2000年版 3.4.10 ) 24、核对本建筑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等级,并写入设计说明,如果是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范》(GB50058-92)进行设计。《
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2.6 ) 25、燃气锅炉房、燃气调压站、液化气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照明灯。《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5.3 10.5.7 10.2.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4.2) 26、燃气调压站应定为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并应采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范》(GB50058-92)进行设计,主要是室内强弱电设备采用防爆产品、线路钢管明敷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2.6 )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15.2.
13、2 ) 27、燃气锅炉房的事故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8 5.4.6 ) 28、由建筑物内总配电柜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000年版 6.4.1) 29、支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钢结构支架应和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6.3.4) 30、气体灭火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手动、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气体灭火防护区门外。《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
14、005 5.0.4 5.0.5) 31、楼梯间、配电室、走廊、消防设备机房和消防电梯前室的灯具为应急照明灯,材料表中相应灯具的名称应修改,否则无法和一般照明灯具相区分。应急照明灯具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灯罩。《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 9.2.5) 32、按照滚球法的规则,二层顶应设置避雷带。《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000年版 5.2.1) 33、接地体做法说明和平面图说明不一致,应优先利用自然接地体。《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5.2.6)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8.5.8) 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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