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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专项整治实施方案.docx

1、XX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省和xx市关于整治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工作的要求,结合xx实际,就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工作目标 规范界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分类施策、分步治理,xx年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及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整治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 按照xx市要求,重点整治11个行业企业: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陶瓷烧制、铸造、耐火材料、

2、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家具制造、砂(石)厂料厂。 三、整治标准 “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判定标准,满足下列3条标准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此标准不得作为企业升级改造标准。 1.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验收手续或其它经营许可手续。 2.正在生产、销售或具备生产、销售能力的。 3.属于以下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1)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2)橡胶生产:橡胶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闭工艺,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需加热工序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3)陶瓷烧制:

3、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采用煤气做燃料,未安装脱硫设施的。 (4)铸造: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5)耐火材料: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6)石灰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7)砖瓦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8)水泥粉磨站:磨机机头、机尾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9)废塑料加工:热熔、挤

4、出工序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10)家具制造:胶合板生产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且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11)其它类别:露天生产或无除尘设施的石材木材加工和涉及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印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以及各种露天堆放的矿粉、煤炭、物(砂)料等堆场。 对于必须关停取缔类的企业,要坚决“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防止死灰复燃。 四、整治措施及步骤 整治总体时间安排,现在开始到年底,具体分成以下几个阶段: (一)全面排查摸底阶段(xx月中

5、旬前) 全市各乡镇(街)组织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摸清本辖区重点行业中“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底数,建立“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污染排放清单,包括地理位置、所属行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装置、治污设施、主要污染物种类以及排放量估算等信息。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企业信息全面完整。摸底后信息汇总,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对摸排出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开展分类整治。 (二)分类整治阶段(xx月下旬到xx月xx日) 1.关停取缔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属于淘汰类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由市政府依法全面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 2.限期

6、完善类。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验收手续或经营许可手续的企业,xx月xx日前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解决的意见。 3.治理提升类。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通过治理后可以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要按照“先停后治”原则,逐一完成方案制定,落实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经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方可投入生产。xx年xx月底前,未停产或未完成治理的,由市政府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并严肃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和有关人员责任。 4.搬迁改造类。工业园区外或不符合园区规划的企业,要逐步引导整合搬迁至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内。对已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对照清洁生产要求,提升企业装备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

7、 (三)检查验收阶段(xx年xx月) 市环境保护局将牵头协调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营商环境建设局等部门共同对企业关停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责任分工 1.市发展和改革局。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企业生产设施、设备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专项检查提供政策支持。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进一步明确工业园区主导产业,优化产业布局。 3.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环保手续、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排放达标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 4.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

8、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涉案企业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按照主体功能区和城市规划要求,科学制定产业布局规划;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工业企业专项整治的联合执法。 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指导园区开展梳理清理工作,支持按产业布局落户的整合搬迁企业,转移、完善相关手续。 6.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企业提出解决意见。 7.市水利局。负责对占用河道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8.市公安局。负责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

9、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及时处置;处理好关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抗法行为,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9.各乡镇(街)。按照网格化分工,负责对所管辖区域“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的排查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网格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压实乡镇(街)、村(居)网格化监管责任,逐个网格明确网格员和巡查员,切实把“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责任落实到人。市政府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情况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二)加强宣传引导。市政府向社会发布“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通告,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推动“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要实行有奖举报,

10、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违法、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大执法频次。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大执法力度和频次,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保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坚决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严格考核奖惩。层层明确责任、强化责任、落实责任、传导压力。对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进不力,以及逾期未完成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五)强化政策引导。市政府建立激励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给予政策倾斜,引导中小型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快培育工业发展的新动力,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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