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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指南.doc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南(工业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

2、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申请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

3、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工作程序如下: 1、验收监测受理 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监测时应出具正式申请函,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申请登记表》(附件2),并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资料(附件3)。对申请资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资料不全的建设项目,待建设单位将申请资料补充完整后再予受理。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验收监测受理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羊坊8号院乙接待室 邮政编码:100012 受理电话: 传 真: 2、 现场勘查 已受理验收监测的建设项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安排项目负责人前

4、往现场勘查。 3、 验收监测方案编写 根据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技术资料和现场勘查情况,项目负责人编写验收监测方案,并经“三级”审核。对于有相应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方案可简化。 4、 签订合同 按照《验收监测方案》中的工作内容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有关监测站)与建设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5、 现场监测 签订合同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协作监测站赴现场监测。现场监测严格按验收监测方案和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实施,建设单位应保证现场监测期间的工况要求。 6、 验收监测报告编写及技术审查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中

5、国环境监测总站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组织专家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查。通过审查后,加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业务专用章交建设单位20本验收监测报告。 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后,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三章(附件5)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20 / 20   建设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须知   一、验收监测前的自查工作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附件4),做好自查和自检工作。 二、验收监测技术资料准备 按照建

6、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资料清单(附件3)准备验收技术资料。 三、验收监测期间的工作配合 1、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设置永久性的采样平台及规范的采样孔,并提供采样设备使用的电力。 2、在进入现场监测前,应向验收监测人员介绍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安全。 3、验收监测期间,应保证生产工况符合国家验收监测相关规定的要求,并保证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监测人员停止监测。 4、对于涉密项目,应按建设单位保密制度要求验收监测人员按规定执行。 附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程序框图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申请登记表 3、建设项目竣

7、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资料清单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5、建设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附件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程序框图 附件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申请登记表   编号:(年月日+4位受理总数)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评审批部门   环评审批文号及审批时间   项目立项部门   立项文号及 立项时间   建设内容及规模   开工时间 及竣工时间   试生产时间   项目总投资

8、   环保投资及环保投资比例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等)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及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需说明的问题 (包括保密要求)   受理与否 (若未受理,在备注中注明原因)   受理日期   备 注     接待人签字:   接待日期: 附件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资料清单   一、       相关技术/审批文件 1、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2、主管(省、

9、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 3、主管工业部门(公司)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或函。 4、地方环境保护局提出的执行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或函。 5、环境保护部对提请验收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意见的复函。 6、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 7、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变更及相应的报批手续和批文。 8、试生产申请、审批文件。 9、验收监测申请函。 二、各类图件 1、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图(彩色)。 2、建设项目厂区平面位置图。 3、工程平面布置图(标明建设项目布局、主要污染源位置、排水管网及厂界等)。

10、 4、工艺流程图(标明主要产污环节)。 5、工程水量平衡图。 6、废水流向图(以上图件以A4纸大小提供两张,并附电子版)。 三、主要环境保护设施资料 1、主要环保设施建成情况表(包括环评要求、初设要求、实际建成运行情况及变更说明即“三同时”执行情况表)。 2、环保设施清单 废气:烟囱数量、各烟囱高度、出入口直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已设监测点位或监测孔位置图等; 废水:主要污染物及来源、排放量、循环水利用率、污水流向等; 固废(危废)的来源、数量、运输方式、处理及综合利用情况、涉及委托处理或处置固体废物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以上资料均以表格形式提供) 四、环境管理检查资料

11、 1、建设项目从立项到试生产各阶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及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3、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规章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4、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及运行纪录; 5、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 6、“以新带老”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实; 7、应急监测措施的制定; 8、排污口规范化、污染源在线监测仪的安装、测试情况检查; 9、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和回收利用情况; 10、生态恢复、绿化及植被恢复、搬迁或移民工程落实情况; 11、环境敏感目标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12、废水循环利用情况; 13、施工期和试生产期间扰民情

12、况和污染事故调查情况; 1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落实情况; 15、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检查或督察的报告、通知、整改要求等。 附件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

13、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 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 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 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

14、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附件5 建设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三章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日常监督管理记录、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应在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征

15、求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意见后,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的决定。试生产审查决定抄送环境保护部及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及时了解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第十八条  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验收申请。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16、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纸件2份; (二)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三)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纸件1份,电子件1份;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纸件1份。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对受理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按月进行公示(涉密建设项目除外)。对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Ⅰ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Ⅱ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并将

17、验收现场检查情况和验收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按月对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经验收审查,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和整改时间)。 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经验收审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下达限期整改,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 按期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应重新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验收申请。 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

18、整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告(涉密建设项目除外)。 附件: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分类目录 附: 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分类目录 一、Ⅰ类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大敏感项目。 2.跨大区项目。 3.化工石化:炼油及乙烯项目;新建、、、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 4.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5.冶金有色:新、扩建炼铁、炼钢项目;电解铝项目;铜、铅、锌冶炼项目;稀土项目。 6.能源:单机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

19、的燃煤电站项目;煤电一体化项目;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油田开发项目;年产10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3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市)输油(气)管道干线项目。 7.轻工:20万吨及以上制浆项目、林纸一体化项目。 8.水利: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9.交通运输:200公里及以上的新、改、扩建铁路项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1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项目;新建港区和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机场项目。 10.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20、目录》中的社会事业项目。 二、Ⅱ类建设项目 Ⅰ类建设项目以外的非核与辐射项目。 我部根据管理需要,适时调整分类名录。 附件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1、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

22、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

23、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24、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

25、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6、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27、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二条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

28、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

29、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第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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