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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知识学习读本.doc

1、《煤矿防治水知识》学习读本 目 录 第一部分 煤矿防治水相关理论知识 1 第二部分 煤矿探放水现场作业 39 第三部分 排水系统 77 第四部分 应急救援 81 第五部分 雨季三防 89 第六部分 名词解释 94 《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 97 《井下老空水探查物探技术指引》 116 《井下探放老空水技术要求》 122 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透水事故案例分析 152 同煤集团姜家湾煤矿透水事故案例分析 157 山西美锦集团东于煤业有限公司5.22较大水害事故调查报告 161 - 187 - / 188 第一部分 煤矿防治水相关理

2、论知识 第一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三条 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

3、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第四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第五条 矿井应当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水位、水质动态观测,设置矿井和各出水点涌水量观测点,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等防治水基础台账,并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 第六条 矿井应当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第七条 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

4、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八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 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九条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等。在水

5、淹区域应当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第十条 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第十一条 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安全性论证,确保无溃浆(砂)威胁。严禁顶水作

6、业。 第十三条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并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第十四条 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应当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积水等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疏放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待疏放水完毕或者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活

7、动。 第十六条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必须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第十八条 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和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对已经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九条 井巷揭穿含

8、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者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和水压(位)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第二十条 矿井水害类型划分: (一)按水源可分为:地表水、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老空水; (二)按过水通道可分为:断层水、裂隙水、陷落柱水、钻孔水; (三)按煤层的相对位置可分为:顶板水、底板水; (四)按地下水性质可分为潜水、承压水。 第二十一条 鉴别老空水有以下几种办法: (一)用手指蘸水搓动有润滑感觉; (二)用鼻嗅有腐臭; (三)有时夹杂着臭鸡蛋的气味

9、用口嚼有涩味; (四)有腐朽质的沉淀物及悬浮物,详细观察比较时,会发现它的透明度较低; (五)化验分析时,耗氧量大,有机质氧化时所耗氧气越多,证明有机质越多。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物探、化探和钻探等多种手段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二十三条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了解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本知识,掌握井下透水征兆的有关知识,每年

10、组织井下职工开展水害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十六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 第二十七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的目的是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水文地质类型,指导矿井防治水工作,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第二十九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

11、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第三十条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三十一条 矿井必须按照要求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 第三十二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第三十三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十四条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

12、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第三十五条 技术人员进行观测工作时,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测完,并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当有2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 ,取值可用平均数。测量工具使用前应当校验。水文地质类型属于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 第三十六条 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

13、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一)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二)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 (三)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四)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

14、及导水性等。 (五)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六)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 (七)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应当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 第三十七条 按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将突水点划分为小突水点、中等突水点、大突水点

15、特大突水点等4个等级: (一)小突水点:Q≤60 m3; (二)中等突水点:60 m3<Q≤600 m3; (三)大突水点:600 m3<Q≤1800 m3; (四)特大突水点:Q>1800 m3。 第三十八条 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第三十九条 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

16、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 h观测1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第四十条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日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 第四十一条 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 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如果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 第四十二条 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

17、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 第四十三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第四十四条 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 (1)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2)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分采区实

18、行隔离开采。在分区之前,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能够控制水势、减少灾情、保障矿井安全。 第四十六条 报废巷道封闭时,在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应当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加密观测。 第四十七条 煤层(组)顶板导水裂缝带范围内分布有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应当进行疏干开采。 如果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体)的,在掘进、回采前,应当对含水层采取超前疏干措施;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和试验,并编制疏干方案,选定疏干方式和方法,综合评价疏干开采条件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疏干方案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定。 (1)当承

19、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后,隔水层不容易被破坏,煤层底板水突然涌出可能性小,可以进行带压开采,但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2)当井下巷道穿过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当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可预先构筑防水闸门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准施工。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巷,应当按照防水的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3)当回采工作面内有导水的断层、裂隙或陷落柱时,应当按照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也可以采用注浆方法封堵导水通道;否则,不准采煤。注浆改

20、造的工作面可以先进行物探,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根据物探资料打孔注浆改造,再用物探与钻探验证注浆改造效果。 第四十八条 工作面煤采完后,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需关闭的局部疏水降压钻孔,应当进行注浆封闭,并在有关图纸上标明其位置。 第四十九条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五十条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

21、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 第五十一条 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第五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探放水设计由地测机构提出,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第五十三条 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 。

22、第五十四条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

23、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五十六条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第五十七条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允许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总结适合本矿区(井)的安全水头值,指导安全生产。矿井排水考虑与矿区供水、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推广应用矿井排

24、水、供水、生态环保三位一体优化结合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二)承压含水层的集中补给边界已经基本查清情况下,可以预先进行帷幕注浆,截断水源,然后疏水降压开采; (三)当承压含水层的补给水源充沛,不具备疏水降压和帷幕注浆的条件时,可以酌情采用局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和改造含水层为弱含水层的方法,但应当编制专门的设计,在有充分防范措施的条件下进行试采,并制定专门的防止淹井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八条 注浆封堵突水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圈定突水点位置,分析突水点附近的地质构造,查明降压漏斗形态,分析突水前后水文观测孔和井、泉的动态变化,必要时需进行连通(示踪)试验; (二)探

25、明突水补给水源的充沛程度或者来水含水层的富水性,以及突水通道的性质和大小等; (三)封堵突水点,注浆前,做连通试验和压(注)水试验;注浆前后,做好矿井排水对比分析; (四)编制注浆堵水方案,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年年初,根据每年的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二)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矿调度室,

26、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三)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及时报送矿井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 第六十条 临近水体下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那些规定: (一)采用有效控制采高和开采范围的采煤方法,防止急倾斜煤层抽冒。在工作面范围内存在高角度断层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断层导水或者沿断层带抽冒破坏; (二)在水体下开采缓倾斜及倾斜煤层时,宜采用倾斜分层长壁开采方法,并尽量减少第一、第二分层的采厚;上下分层同一位置的采煤间歇时间不小于4-6个月,岩性坚硬顶板间歇时间适当延长。留设防砂和防塌煤(岩)柱,采用放顶煤开采方法时,先试验后推广; (三)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27、 (四)开采煤层组时,采用间隔式采煤方法。如果仍不能满足安全开采的,修改煤柱设计,加大煤柱尺寸,保障矿井安全; (五)当地表水体或松散层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下无隔水层时,开采浅部煤层及在采厚大、含水层富水性中等以上、预计导水裂缝带大于水体与煤层间距时,采用充填法、条带开采和限制开采厚度等控制导水裂缝带发展高度的开采方法。对于易于疏降的中等富水性以上松散层底部含水层,可以采用疏降含水层水位或者疏干等方法,以保证安全开采。 第六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28、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第六十二条 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

29、设专用电话; (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五)在预计水压大于0.1 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六)钻孔内水压大于1.5 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六十三条 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

30、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 (二)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下表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水压 钻孔超前钻距 止水套管长 <1.0 1.0~2.0 2.0~3.0 >3.0 >10 >15 >20 >25 >5 >10 >15 >20 第六十四条 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探水钻孔主要参数确定 探水钻孔的主要参数有超前距、允许掘进距离、帮距和密度。 1.超前距 探水时从探水线开始向前方打钻孔,在超前探水时,钻孔很少一次就能打到积水目标区,常是探水一掘进一再探水一再掘进

31、循环进行;探水钻孔终孔位置应始终超前掘进工作面一段距离,该段距离称超前距。如图5-1所示。 2.允许掘进距离 经探水证实无任何水害威胁,可安全掘进的长度称允许掘进距离。 3.帮距 为使巷道两帮与可能存在的水体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呈扇形布置的最外侧探水孔所控制的范围与巷道帮的距离称帮距;其值应 图5-1 与超前距相同,帮距一般取20m,有时帮距可比超前距小1~2m。 4.钻孔密度(孔间距) 指允许掘进距离终点横剖面上,探水钻孔之间的间距。 (二)探水钻孔布置方式 1.扇形布置 巷道处于三面受水威胁的地段,要进行搜索性探放积水目标区,其探水钻孔多按扇形布置,如图5-2所

32、示。 图5-2扇形探水钻孔 2.半扇形布置 对于积水区肯定是在巷道一侧的探水地区,其探水钻孔可按半扇形布置,如图5-3所示。 图5-3半扇形探水钻孔 (三)探放水钻孔规定 1.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2.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3.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

33、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4.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四)矿井探放水与掘进之间的配合 1.双巷配合掘进交叉探水 当掘进上山时,如果上方有积水区存在,巷道受水威胁,一般多采用双巷掘进交叉探水,如图5-4所示。 2.双巷掘进单巷超前探放水 在倾斜煤层中沿走向掘进平巷时,一般是用上方巷道超前探放水,探水钻孔呈扇形布置。 3.平巷与上山配合探放水。如图5-5所示。 第六十五条 晋政办发【2010】70号文件规定的煤矿防治水原则和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

34、 1.“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 2.“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科学、管理到位”。 第六十六条 晋煤行发【2012】239号文件规定: 开拓、掘进工作面进行钻探验证时必须保证掘进中心水平上不得少于三个孔,在垂向上每1.5米至少布置一个探放水钻孔。回采工作面在物探资料可疑点进行钻探验证的基础上,延顺槽方向每50米应保证一个钻探验证孔。 第六十七条 晋煤行发【2014】640号文件规定: 防治水工作凡存在以下行为的煤矿,一律停工停产,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编制煤矿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的; (二)未建立煤矿防治水领导机构或职责划分不清、责任

35、部门不明确的;主要煤矿防治水制度不全,存在重大缺项漏项的(除《煤矿防治水规定》之外,缺失探掘分离制度、安全确认移交制度等主要制度的); (三)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编制、超过3年期限或事故后1年仍未重新确定水文地质类型的;提供虚假或与实际严重不符的煤矿充水性图等基础图件; (四)未实行“三线”(警戒线、探水线、积水线)管理古空、老空、采空积水的。 (五)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队伍低于省厅文件规定的最低配置要求的; (六)主排水系统能力不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采区排水系统不完善进行工作面作业的;主水仓未投入使用而超前施工二期建设工程、采区水仓未投入使用施工回采工作面。 (七

36、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未进行探放水工程验收、未下发允许掘进通知单而擅自作业的;虚造探放水台账、验收单的;超前安全距离小于规定仍冒险掘进的;对有威胁的上覆或相邻采空积水未治理而擅自回采的。 (八)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钻机或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的; (九)带压开采矿井未进行安全分区、未确定前方断层和陷落柱等构造的导水性而擅自掘进回采的;未制订专项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而带压作业的; (十)未制订强降雨期间和采掘工作面有透水征兆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应急预案的;擅自开采批准的防水隔离煤柱的;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未经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地面水体下采煤的。 第六十八条 柳煤

37、字【2014】85号文件规定: 物探有异常进行探放水时的探放水效果必须经煤矿矿长(物探无异常进行钻探验证时的探放水效果必须经煤矿总工程师)验收确认。 第六十九条 《柳林县煤矿防治水实施细则》规定: 掘进面每次探放距离原则上最小不小于70米,最大不大于100米。 第二部分 煤矿探放水现场作业 第七十条 掘进工作面的探放水程序: 第一步:查清该区域的水文地质条件,地测科提出水文地质条件分析报告,有针对性的编制探放水设计,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步:地测科要按探放水设计进行物探工作,分析物探成果,出具物探报告。 第三步:技术矿长(无异常)或者矿长(异常)对物探成果审核确认,做出钻探验

38、证结论。 第四步:地测科下发探水通知单。 第五步:探水队接到通知后做好探水准备工作,由测量人员标定探水孔位置。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数量。 第六步:探水队开始钻探,安监站在现场负责监督,验收钻孔深度。 第七步:技术矿长(无异常)或者矿长(有异常)对探放水工程进行组织验收,做出是否可以掘进的结论,出具探放水工程总结报告。 第八步:探放水工程验收合格后,下发掘进通知单。 第七十一条 探放采空水的要求: (一)探放水老(采)空水前,采用物探方法,结合其他资料综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 (二)预先安装套管,安装阀门,并做耐压

39、试验。 (三)根据物探成果中异常区的空间位置,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 (四)钻孔终孔距不能超过3米,厚煤层内各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米。 (五)确保钻孔钻入老(采)空水体的最底部。 第七十二条 综采工作面的探放水程序: 第一步:综采工作面形成系统后,设备安装前,按规定对工作面进行物探工作,查明水文地质条件。 第二步:技术矿长(无异常)或者矿长(异常)对物探成果审核确认,地测科布置探放水设计。 第三步:探水队做好探水准备工作,由测量人员标定探水孔位置。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数量。 第四步:探水队开始钻探,安监站在现场负责监督,验收钻孔

40、深度。 第五步:技术矿长(无异常)或者矿长(有异常)对探放水工程进行组织验收,综合评价该工作面水患是否排除、是否可以回采的结论,出具探放水工程总结报告。 第七十三条 综采工作面探放水钻孔布置的要求: (一)两顺槽对打验证孔。 (二)异常区域钻孔布置必须满足终孔距不超过3米。 (三)在异常区钻探验证的基础上,沿顺槽方向每50米必须布置一组钻孔,钻孔平距不得大于10米。 (四)确保钻孔钻入老(采)空水体的最底部。 第七十四条 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当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41、确定探水线,实施超前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或者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透)水的区域时。 第七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同时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 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

42、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 探放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采取防止有害气体危害的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第七十六条 井下安装钻机进行探放水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严禁空顶、空帮作业。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放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应当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者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保证人员撤离通道畅通。 (四)由测量人员依据设计现场标定探放水孔位置,与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等。 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 应

43、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做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第七十七条 在预计水压大于0.1的地点探放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室,制定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第七十八条 预计钻孔内水压大于1.5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 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七十九条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突(透)水征兆时,

44、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 第八十条 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放水时,应当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并进行检测验证。 钻探接近老空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工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甲烷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5、第八十一条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第八十二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闭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十三条 探放水设备搬迁时的注意事项: (一)长距离的搬迁,拆下油管后,所有的接头及油管接头均需用堵头堵住。 (二)如装车运输,应将机

46、身下落到最低位置,然后锁紧轴瓦。 (三)在起重、装卸、运输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压力表、操作手把、手轮、外漏油管接头、机身导轨、滤清器和冷却器等零部件。 (四)所有部件在搬运过程中,均不允许顺坡道滚放,也不能从水中通过。 第八十四条 钻机安装的注意事项: (一)安装前要检查、整修设备,并检查加固钻场及其周围支护,防止冒顶片帮;清理各种脏杂物,挖好清水池和疏水沟。 (二)钻机主机身导轨对准钻孔位置,机架与底座(基座)之间通过预埋在基座中的螺栓连接,固定于基座上。基座混凝土要铺设在基岩或必要时用地脚锚杆加固,确保基座牢固,必要时可在钻机四角打上压柱及戗柱固定。 (三)各种电气设备必须防爆,

47、机构传动部分要安装防护栏、保护罩。 (四)使用履带或转盘固定钻机时,可使用锚杆固定,锚杆不少于四根,直径≥16㎜,深度不小于1.6m。凡使用小绞车提升钻具时,必须设有牢固的固定滑轮,其滑轮方向必须和钻孔方位一致。 (五)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 (六)在上山施工斜孔时,需开挖钻窝,严密加固,防止钻机下滑。 (七)准备好各种材料、配件、备用工具,摆放要整齐有序。 (八)调试钻机。检查钻机各传动部分运转是否正常、合格。发现不符合规定者,必须进行处理或更换。 (九)施工前要具备自然泄水条件,或安装水泵进行排水。 第八十五条 孔口管的安装与固定: (一)选择

48、煤(岩)坚硬完整处开孔,孔径应大于孔口管直径1~2级,钻至设计深度,将孔内冲洗干净。 (二)止水套管的接头必须用棉纱、铅油或其他密封材料严加密封,防止漏水。 (三)下套管前应清除孔内岩粉,遇阻时,禁止猛蹾套管。 (四)套管固结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扫孔至孔底钻进0.5m进行注水耐压试验,压力不低于实际水压的1.5倍;并持续30以上,以套管不松动、周围岩层不漏水时为合格;否则仍需注浆加固。 (五)当探放强含水层水或需要收集放水是的水量与水压资料时,应该在孔口管安设水压表。 (六)对水压大于1.5,且水量较大的积水或强含水层进行探放水时,孔口应安设防喷逆止阀,以免高压水顶出钻杆,喷出矸石伤

49、人。 (七)钻孔孔径的确定。探放水孔孔径应根据煤(岩)层的坚硬程度、探放水孔深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十六条 钻机运转前的准备及启功: (一)开钻前的准备 1.油箱内加满清洁油液(钻机正常工作后油面应在油位指示计的中间偏上约2/3处)。 2.检查钻机及各部分紧固件是否紧固。 3.在需要润滑的部位加注润滑油和润滑脂。 4.检查各油管是否连接无误。 (二)钻机使用前的注意事项 1.钻机第一次启用或重新启用应按照钻机使用说明书规定步骤进行操作,方可使用。 2.油箱内加注的清洁油液,一般用N46抗磨液压油,如果环境温度较高可用N48抗磨液压油。 3.检查钻机各油管连接是否正确,有无油

50、液渗漏。 4.将操作台所有操作手把除起下钻转换手把置于前位外,其他的操作手把均放在中间位置,油路处于断开状态。马达变量手轮按需要调节,一般在中速排量范围。 5.打开油箱上的截止阀,此阀未打开前不准启动电机。 6.钻机使用时,应接通冷却水。 7.系统压力不得超调。 8.压力油管不得在漏油、渗漏下工作。 (三)钻机的启动 1.接通电源,试运转电机,注意转向是否与油泵的要求一致。 2.启动电机,观察油泵是否正常运转,检查各部件有无渗漏油。 3.使油泵空转3~5后再进行操作,如油温过低,空转时间应加长,待油温达正常时才可调大排量进行工作。 4.试运转具体要求为:(1)油马达正转、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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