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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范文.doc

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40-90 ( 1997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 年 8 月 1 日 第一章 第 10.1.0.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 10.1.0.3 条 配置的灭火

2、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 10.1.0.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第 10.2.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

3、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 10.2.0.2 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

4、10.2.0.3 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 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 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 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 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 10.2.0.4 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 A 或 B )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

5、类。 第三章 第 10.3.0.1 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和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 10.3.0.2 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 A 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 B 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 B 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 C 类火灾应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

6、器; 五、扑救 A 、 B 、 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六、扑救 D 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解决。 第 10.3.0.3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 10.3.0.4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 第 10.3.0.5 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不得选用卤代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轻水泡沫灭火器等其它类型灭火器。 非必要配

7、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的确定应按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七。 注:卤代烷灭火器系指卤代烷 1211 、 1301 灭火器,下同。 第四章 第 10.4.0.1 条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10.4.0.1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 10.4.0.1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 A 3A 最大保护面积( m2/A ) 10 15 20 第 10.4.0.2 条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10.

8、4.0.2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 10.4.0.2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 配置灭火级别 8B 4B 1B 最大保护面积 (m2/B) 5 7.5 10 第 10.4.0.3 条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 10.4.0.4 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30% 。 第 10.4.0.5 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 30% ; 二

9、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50% ;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70% 第 10.4.0.6 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藏,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 70% 。 第 10.4.0.7 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 第 10.4.0.8 条 已配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内的所有卤代烷灭火器,除用于扑灭火灾外,不得随意向大气中排放。 第 10.4.0.9 条 在卤代烷灭火器定期维修、水压试验或作报废处理时,必须使用经国家认可的卤代烷回收卤代烷灭火剂。 第

10、 10.4.0.10 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已配置的卤代烷灭火器,当其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应将其撤换,并应作报废处理。 第 10.4.0.11 条 凡已确定撤换卤代烷灭火器的非必要配置场所,应在其原设置位置重新配置其它类型灭火器。重新配置的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和本规范第四章、第六章的规定进行配置设计计算。 卤代烷灭火器等效替代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八。 第五章 第一节 第 10.5.1.1 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 10.5.1.2 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 1

11、0.5.1.3 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15m 。 第 10.5.1.4 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 10.5.1.5 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 第 10.5.2.1 条 设置在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符合表 10.5.2.1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 表 10.

12、5.2.1 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第 10.5.2.2 条 设置在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10.5.2.2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 表 10.5.2.2 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0 第 10.5.2.3 条 设置在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本规范第 10.5.2.4 条规定执行

13、 第 10.5.2.4 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 10.6.0.1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第 10.6.0.2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积计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

14、罐,可燃气体贮罐按堆垛、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第 10.6.0.3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10.6.0.3) 式中 Q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 A 或 B ; S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 m2; U —— A 类火灾或 B 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m2/A 或 m2/B; K —— 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 K=1.0 ; 设有消火栓的, K=0.7 ; 设有灭火系统的, K=0.5 ;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的, K=0.3 。

15、第 10.6.0.4 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 10.6.0.4 ) 第 10.6.0.5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 10.6.0.5 ) 式中 Qe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A 或 B ; N ——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 第 10.6.0.6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和设置点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不得小于计算值。 第 10.6.0.7 条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二、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三、划

16、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 四、测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五、计算各单元所需灭火级别; 六、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 七、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八、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九、验算各设置点和各单元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十、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在设计图上标明其类型、规格、数量与设置位置。 附录一 附表 10.1.1 名 词 曾用名词 说 明 灭火器配置场所 指要求配置灭火器的场所,如油漆间、配电间、仪表控制室、办公室、实验室、厂房、观众厅、舞台、堆垛等 保护距离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任何一着火点到

17、最近灭火器设置点的行走距离 计算单元 指将建筑中若干相邻且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作为一个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进行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的组合部分。其保护面积、保护距离和灭火器的配置数量等均按该计算单元所包括的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考虑 附录二 的危险等级举例 附表 10.2.1 危险等级 举 例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严 重 危 险 级 1. 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罐桶间 2. 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 3. 二氧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 4. 甲醇、乙醇、丙

18、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可精制厂房 5. 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6. 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7. 环氧氢丙烷、苯乙烯厂房或装置区 8. 液化石油气罐瓶间 9. 天燃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 10. 乙炔站、氢气站、煤气站、氧气站 11. 硝化棉、赛璐珞厂房及其应有用部位 12. 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3. 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14. 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15. 谷物简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16. 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7

19、 发烟硫酸或以烟硝酸浓缩部位 18. 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19. 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氧酸钙厂房 20. 各工厂的总控制室、分控制室 21. 可燃材料工棚 1. 化学危险物品库房 2. 装卸原油或化学危险物品的车 3. 站、码头 4. 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 5. 液化石油气贮罐区、桶装堆场 6. 散装棉花堆场 7. 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8. 赛璐珞及其制品、漆布、油布、 9. 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库房 10. 60 度以上的白酒库房 续附表 10.2.1 危险等级 举 例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

20、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中 危 险 级 1. 闪点≥ 60 ℃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 2.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罐桶间 3. 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4. 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5. 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 6. 工业用燃油、燃气锅炉房 7. 各种电缆廊道 8. 油淬火处理车间 9. 橡胶制品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10. 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11. 针织品厂房和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 12. 服装加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 13. 麻纺厂粗加工厂房和毛涤厂选毛厂房 14. 谷物加工厂房

21、 15. 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 16. 印刷厂的印刷厂房 17. 电视机、收录机装配厂房 18. 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 19. 磁带装配厂房 20. 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21. 饲料加工厂房 22. 汽车加油站 1. 闪点≥ 60 ℃的油品和其他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 2. 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棉、毛、丝、 麻及其织物的库房 3. 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 4. 火柴、香烟、糖、茶叶库房 5. 中药材库房 6. 橡胶、塑料及其制品的库房 7. 粮食、食品库房及粮食堆场 8. 电视机、

22、收录机等电子产品及其他家用 电气产品的库房 9. 汽车、大型拖拉机停车库 10.<60 度的白酒库房 11. 低温冷库 轻 危 险 级 1. 金属冶炼、铸造、铆焊、热轧、锻造、热处理厂房 2. 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3. 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4. 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5. 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6. 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7. 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8. 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 9. 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 10. 金属 ( 镁合金除外 ) 冷加工车间 11. 氟里昂厂房 1. 钢材库房及堆场 2. 水泥库

23、房 3. 搪瓷、陶瓷制品库房 4. 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 5. 原木堆场 注:①末列入本表内的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照本规范第10.2.0.1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   ②本表中的甲、乙、丙类液体的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附录三 注:未列入本表内的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照本规范第 10.2.0.2 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 附录四 附录六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和“

24、严禁”。 2. 表示严格,在通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和“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和“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录七 一、民用建筑类: 1. 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 2. 医院门诊部、住院部 3. 学校教学楼、幼儿园与托儿所的活动室 4. 办公楼 5. 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 6. 高级旅

25、馆的公共场所、走廊、客房 7. 普通旅馆 8. 商店 9. 百货楼、营业厅、综合商场 10. 图书馆一般书库 11. 展览厅 12. 高级住宅 13. 普通住宅 14. 燃油、燃气锅炉房 二、工业建筑类 1. 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2. 橡胶、塑料及其制品库房 3. 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4. 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5. 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 6. 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7. 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8. 散装棉花堆场 9. 稻草、芦

26、苇、麦秸等堆场 10. 谷物加工厂房 11. 饲料加工厂房 12. 粮食、食品库房及其粮食堆场 13. 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14. 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 15. 可燃材料工棚 16. 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 17. 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灌桶间 18. 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19. 闪点>60℃的油品和其它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 20. 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21. 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的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 22. 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23. 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24. 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25. 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 26. 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27. 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28. 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29. 金属 ( 镁合金除外 ) 冷加工车间 30. 钢材库房及堆场 31. 水泥库房 32. 搪瓷、陶瓷制品库房 33. 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 34. 原木堆场 1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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