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红本? 租赁合同:官称房屋租赁凭证,小名红本!目前作为入学必备材料之一的租赁凭证,还可以有额外的加分哦!但是租赁信息是不加分的! 办理流程 当事人申请——窗口收件——管理所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发放租赁凭证 所需材料 一、出租方(房东) 1、出租屋编码卡 2、《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3、到辖区街道办房屋租赁管理所领取《房屋租赁合同书》,并按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好,不得涂改。 4、有效房屋产权证明书(如《房地产权证》、《建筑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峻工验
2、收书》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等)复印一份(验原件);无有效房屋产权证明书的,提供辖区街道办或居委会证明。 5、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方为个人需要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出租方为单位或公司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②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③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④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共有房屋出租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和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若共有人未到场的,且无法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的,须提供共有人签
3、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须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 ) 单位无法提供法定产权证明原件的,可以在复印件上盖单位行政公章,出具无法提供原件的情况说明,并作出与原件相符、保证原件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 二、承租方(租客) 1、社区登记,即带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深圳市居住人口信息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承租方为育龄妇女(年龄在20-49岁)的,需提交计划生育部门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PS:办理租赁信息不需要3,但另需填写提交《房屋租赁信息申请表》
4、 三、房屋租赁管理所 收到相关资料和合同时,由经办人员即时开具〈收件回执〉,并将尽快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查看,现场调查情况符合的,五个工作日内办妥;文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什么是蓝本? 租赁信息:2016年三月份出生的蓝本!当你所租住的房屋无法办理红本时,比如农民房、小产权房,它就可以帮到你的了!不过蓝本是不加分的(>﹏<。)~ 办理流程及资料 提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办结归档 一、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到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领取空白《房屋租赁信息申请表》和《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5、住宅)》,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屋租赁信息,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受理审核 受理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深圳市房屋租赁信息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印章的《补正告知书》。 三、核准 (1)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房屋租赁信息,将有关材料录入计算机系统。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租赁信息编号标注在存档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右上角;打印《房屋租赁信息》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经办人和审批人须在申请表上签章。 (2)经审查不符合办理房屋租赁信息条件的,
6、出具《不予办理房屋租赁信息回复》并把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四、办结归档 审批通过后,打印《房屋租赁信息》交出租人、承租人各一份,将租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表、材料等于《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一并存档,《房屋租赁信息》如有遗失可带上身份证或公司证件,到租赁所办理补发。 办理房屋租赁信息的材料: 1、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持有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权利证书,且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无法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的。 (2)集体股份公司或社区工作站开具的自建房使用证明; (3)
7、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者集体所有单位的房屋,需提供上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出具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 (4)唯有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的合作建房的房屋,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料及合作建房协议书; (5)尚未办理房地产权或不动产权的,且有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的竣工验收合格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竣工验收超过120天,须出具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查档部门盖章,自出具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收件人在复印件上
8、加盖“与原件相符”,并签字。 2、《房屋租赁信息申请表》; 3、房屋租赁合同书(住宅)(原件); 4、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5、其他资料 (1)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持有出租屋编码卡; (2)《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申请资料比对 1、受理部门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比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房屋租赁信息。 2、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不起材料的全部内容,对材料要求不合格的,不予以办理,并向当事人说明其不予办理的理由。 对以下几种情形
9、不予办理房屋租赁信息: (1)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2)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合同法规定; (3)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4)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5)转租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最后时限,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组起时间; (6)已经办理登记的房屋转租; (7)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8)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掀起拆迁的; (9)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10)已申请办理房屋租屋信息,合同期未届满且依法解
10、除,当事人又提请办理房屋租赁信息的(依法转租除外)。 《房屋租赁信息》所需材料: 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收件人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并签字。 提交以下证件之一: (1)持有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权利证书,且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无法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的。 (2)集体股份公司或社区工作站开具的自建房使用证明; (3)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者集体所有单位的房屋,须提供上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出具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4)未有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的合作建房的房屋,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料及合作建房协议书;
11、 (5)尚未办理房地产权或不动产登记的,且有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的竣工验收合格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查档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房屋租赁信息申请表:租赁双方填写签署 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租赁双方填写签署 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原件的,自然人作出与原件相符、保证原件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单位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作出与原件相符、保证原件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
12、 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个人的: (1) 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身份证号)、居住证、港澳台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护照(须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等 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属于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中文译本的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未经中国国内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其他类:1、授权委托书(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的。 自然人委托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人和本人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3、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委托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共有房产出租的,共有人无法亲自办理的,且无法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的,受委托的共有人还须持有同意出租证明(原件)。 2、同意出租证明。共有房屋出租的,若以部分产权人名义出租的还须经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出租屋编码卡:由出租方提供,查验原件。 《房屋租赁信息》办理条件: 1、予以批
14、准的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其他房屋权属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住宅); 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出租屋编码卡; 《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2、不予批准/办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办理: 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合同法规定期限的; 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转租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最后时限,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时间; 已经办理转租登记的房屋转租; 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 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 已申请办理房屋租屋信息的,合同期未届满且未依法解除,当事人又提请办理房屋租赁信息的(依法转租除外); 其他用途房屋改变为住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