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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06-CJJ84-2000《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doc

1、 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autobobile gas filling station    2000-04发布 2000-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 CJJ 84-2000 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59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写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2、总则;2.术语;3.燃气质量;4.加气站分级和站址选择;5.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主体设施;6.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主体设施;7.加气站配套设施;8.施工及验收等。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市公用局、广州市公用局、深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煤气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液化气集团公司、北京市液化气公司、成都市煤气实业公司、长沙市液化石油气总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邓渊、徐良、陈光华、吴洪松、林磊、马丹、俞季兴、叶勇

3、高兴喜、吴国奇、奚仲宽、史业腾、王炤、马丽、王韵茵、樊克俊、康军、袁虎、聂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 84-2000 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Automobile Gas Filling Station   1  总则 1.0.1 为规范汽车用燃气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的建设,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充装液化石油气工作压力不大于2.5 MPa(表压)、环境温度-40~50℃,充装天然气工作压力不大于25.O MPa(表压)、环境温度-40

4、~50℃ 的新建、扩建及与加油站合建的加气站(以下简称合建站)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燃气汽车换瓶供气、液化石油气流动加气车供气、天然气汽车低压气囊式充装供气和直接使用液态天然气充装供气。 1.0.3 加气站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置。 1.0.4 加气站的设计,应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和采取防止燃气泄漏的安全措施。 1.0.5 加气站的工程施工、安装应按设计文件施行。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并报审批部门备案。 1.0.6 加气站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 一

5、般术语 2.1.1 燃气汽车 fuel gas automobile   采用以液化石油气或以压缩天然气为燃料的汽车。 2.1.2 加气岛 pump island   主要安装加气机,供停靠在加气车位处的燃气汽车进行充装操作的平台。 2.1.3 加气机LPG(CNG) pump dispenser   给燃气汽车贮气瓶充装燃气,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2.1.4 加气枪dispenser nozzle 附属加气机,直接给燃气汽车贮气瓶充装燃气的手工操作专用工具。 2.1.5 挠性支架 flexible support   为防止燃气汽车在充装过程

6、中,司机错误驱使汽车,拖拽软管,导致软管附带插头脱离支架,警示司机停车。 2.1.6 拉断阀 break away coupling 安装在加气机出口,一旦被拉分成两节后,在节的端头具有自密封功能的阀门。 2.1.7 快速切断阀 shut-off valve   从全开至全关阀门转动小于一圈,并能关严。 2.1.8 射线照相检验 radiographic examination   对钢材加工的设备和钢制管道的全部对接圆周焊缝和纵焊缝所作的射线检验。 2.1.9 压力试验 pressure test   以液体或气体为介质,对单体设备或系统逐步加压,达到规定的压

7、力,以检验设备或系统的强度和严密性的试验。 2.1.10 泄漏性试验 leak test   以气体为介质,在设计压力下,采用发泡剂、显色剂、气体分子感测仪或其他专门手段等检查单体设备或系统中泄漏点的试验。 2.2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术语 2.2.1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 automobile LPG   经过加工符合燃气汽车用能标准的液化石油气。 2.2.2 地上贮罐 aboveground storage tank   罐体直接安装在地面基座上的露天卧式液化石油气贮罐。 2.2.3 地下贮罐 underground storage tank   直接覆土(细沙)埋设在

8、地下的卧式液化石油气贮罐。 2.2.4 半地下贮罐 partially underground storage tank   罐底埋设在地下的深度不小于罐高的一半,且全部覆土(细砂)的卧式液化石油气贮罐。 2.2.5 贮罐首级控制装置 first stage control equipment of storage tank   液化石油气贮罐的进、出口管道(含测量控制仪表)在首级接口处所设置进行控制流量或流向的装置。   首级控制装置分为内置式(在贮罐内)和外置式(在贮罐外)两种。 2.2.6 贮罐次级控制装置 second stage control equipment

9、 of storage tank   液化石油气贮罐的进、出口管道(含测量控制仪表)在贮罐外,再次进行控制流量或流向的装置。 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术语 2.3.1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 automobile CNG   经过加工符合燃气汽车用能标准的压缩天然气。 2.3.2 加气母站 primary filling station   除自身具有给天然气汽车加气功能外,并可通过车载贮气瓶运输系统为子站供应压缩天然气的加气站。 2.3.3 加气子站 secondary filling station   依靠车载贮气瓶运进天然气进行加气作业的加气站。 2.3.4

10、 瓶库贮气 cylinders manifold gas storage   贮气瓶集中汇联在一起,进行压缩天然气贮存的一种方式。 2.3.5 井管贮气 vertical piping gas storage   通过钻井,将钢管竖直埋在地下,进行压缩天然气贮存的一种方式。 2.3.6 限压阀 pressure relief valve   限制系统内燃气在某一设定压力值下运行的阀门。 3  燃气质量 3.1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质量 3.1.1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液化石油气》(SY 7548)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烯烃含

11、量应小于或等于5.0(体积%);   2.丁二烯含量应小于或等于0.5(体积%);   3.丙烷和丁烷的含量,应按地区的使用条件和季节气温的变化进行调整。 3.2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质量 3.2.1 引入加气站的天然气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的Ⅱ类气质指标。 3.2.2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的规定。 4 加气站分级和站址选择 4.1 一般规定 4.1.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油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4.1.1-1和表4.1.l-2的规定。在油、液化石油气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的总容积不应大于相应级

12、别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总容积。 表4.1.1-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液化石油气贮罐(m3 )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40

13、 2.柴油贮罐容积按0.5折算。 4.1.2 不同级别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与加油站合建时,应分别按其等级划分规定来确定各自的级别。 4.1.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贮气装置总容积(m3) 一级 12

14、气站可与加油站合建。合建站的汽油、柴油贮罐总容积不应大于50 m3,单罐容积不应大于20 m3(柴油贮罐容积按0.5折算)。 4.1.5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气站和一级合建站;在城市人员稠密区设置的加气站和合建站的规模宜为三级。 4.1.6 对重要公共建筑和涉及国计民生的其他重要建、构筑物周围100.0 m范围内不得建加气站、合建站。 4.1.7 在城市建成区内所建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合建站,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贮罐。在城市偏僻地区所建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合建站的贮罐设置方式,应根据站址和周围环境条件确定。 4.1.8 在合建站内,汽油、柴油贮罐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15、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外,对油、液化石油气合建站还应符合本规范第5.2.9条~第5.2.11条的规定;对油、压缩天然气合建站还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第6.2.6条的规定。 4.1.9 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址的选择和分布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区域道路交通规划,符合安全防火、环境保护、方便使用的要求;   2. 城市建成区内所建的加气站和合建站,应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车辆出入方便的次要干道上。郊区所建的加气站和合建站,宜靠近公路或设在靠近建成区的交通出入口附近;   3. 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合建站站址选择时

16、液化石油气槽车的运行应符合城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交通运输的有关规定;   4. 天然气加气站(加气母站)和合建站,宜靠近天然气高、中压管道或储配站建设。供气参数应符合天然气压缩机性能要求。新建的加气站(加气母站)和合建站不应影响现有用气户与待发展用气户的天然气使用。 4.2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4.2.1 加气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外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民用建筑保护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相同级别加气站防火间距再增加 20%的规定值。 表4.2.1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m)

17、 加气站级别 项目 地上贮罐 地下贮罐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5 35 30 25 20 16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35 25 18 18 15 12 三类保护物 25 20 15 15 12 10 生产厂房及库房类别 甲、乙类 45 45 35 22 22 18 丙、丁(厂房)类 35 25 18 18 15 12 丁(库房)、戊类 18 15 12 12 10 10 站外甲、乙类液体贮罐、易燃材料堆场 4

18、5 45 35 22 22 18 室外变配电站 45 45 35 22 22 18 铁路 45 45 45 22 22 22 地铁隧道 出入口120°内角面 100 90 80 80 70 60 出入口120°外角面及通风口 80 60 50 60 50 40 排气口、内墙壁 45 35 25 40 30 20 电力沟、暖气管沟、下水道 10 8 8 6 5 5 公路 高速、Ⅰ级、Ⅱ级 15 12 10 10 8 8 Ⅲ、Ⅳ级 12 10 8 8 6 6 架空电力线

19、 1.50倍杆高 1.50倍杆高(>380V) 1.00倍杆高(≤380V) 1.50倍杆高 1.00倍杆高(>380V)0.75倍杆高(≤380V) 架空通信线 国家Ⅰ、Ⅱ级 1.50倍杆高 1.50倍杆高 1.00倍杆高 一般 1.50倍杆高 1.00倍杆高 1.00倍杆高 0.75倍杆高 4.2.2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保护物应包括下列建筑:   l)高层民用建筑;   2)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的机关办公楼、图书馆、书库、博物馆、展览馆、文物古迹等建筑;   3)建筑

20、面积超过3 000 m2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800 m2的居住建筑和多层商住楼、商业楼、市场、旅馆、饭店等公共建筑;   4)建筑面积超过6 000 m2的其他建筑;   5)学校、幼儿园、老人院、医院、中小型体育馆(场)和建筑面积超过400 m2的车站、客运站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合建站的一级保护物范围尚应包括地下建筑。   2. 二类保护物应包括下列建筑: l)县级机关办公楼;   2)建筑面积在 800~3 000 m2或每层建筑面积在 300~800 m2 的居住建筑和多层商住楼、商业楼、市场、旅馆、饭店等公共建筑;   3)建筑面积在3 0

21、00~6 000 m2 的其他建筑;   4)一般桥梁(含高架路);   5)建筑面积小于400 m2的车站、客运站和市区公交车站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   3. 三类保护物应为一、二类保护物以外的建筑。 4.2.3 计算液化石油气贮罐等设施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起算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站——站区围墙外壁   2. 贮罐——罐外壁   3. 井管——外壁   4. 卸车点——中心线   5. 加气机或加油机——边缘   6. 建筑物、生产用房——外墙壁   7. 明火及散发火花点——散发火花点   8. 道路——路肩   9. 铁路——中心线   

22、10. 变压器——外缘   11. 电力线、通信线——边线   12. 管线——外缘   13. 管沟——沟外壁 4.2.4 加气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总容积大于60 m3 或单罐容积大于30 m3、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总容积大于40 m3或单罐容积大于30 m3 时,其防火间距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执行。 4.2.5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m2独立的民用建筑,其防火间距可按表4.2.l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三级站的规定。 4.2.6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外高层厂房

23、的防火间距,应按表 4.2.1的规定增加 3 m。 4.2.7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的丁、戊类生产厂房及库房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2.1的规定减少20%确定。 4.2.8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外不超过1000kVA的箱式变压器和杆装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2.1的室外变配电站减少20%确定。 4.2.9 采用小于或等于10 m3 的地上液化石油气贮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2.1的地上贮罐三级站减少20%确定。 4.2.10 半地下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外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

24、民用建筑保护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地下贮罐相应防火间距再增加 25%的规定值。 4.2.11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卸车点、贮罐放散管管口和加气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1的规定。 表4.2.11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贮罐放散管管口和加气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项目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贮罐放散管管口 加气机 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5 20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30 20 二类保护物 20 16 三类保护物 15 12 生产厂房及库房类别 甲、乙类 30 20 丙、丁

25、厂房)类 20 16 丁(库房)、戊类 15 12 站外甲、乙类液体贮罐、易燃材料堆场 30 20 室外变配电站 30 20 铁路 30 25 地铁隧道 出入口120°内角面 80 60 出入口120°外角面及通风口 60 40 排气口、内墙壁 40 20 公路 高速、Ⅰ级、Ⅱ级 10 6 Ⅲ、Ⅳ级 8 5 架空电力线 1.50倍杆高(>380V) 1.00倍杆高(≤380V) 1.00倍杆高 0.75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 国家Ⅰ、Ⅱ级 1.50倍杆高 1.00倍杆高 一般 1.00倍杆高 0.75倍杆高

26、 4.2.12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卸车点、贮罐放散管管口和加气机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m2独立的民用建筑,其防火间距可按表4.2.11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12.0 m。 4.2.13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卸车点、贮罐放散管管口和加气机与站外不超过1000 kVA箱式变压器和杆装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2.11的室外变配电站减少20%确定。 4.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4.3.1 加气站内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合建站内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站外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

27、各类建筑保护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三级站防火间距再增加 20%的规定值。 表4.3.1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m) 加气站级别 项 目 瓶库贮气 井管贮气、地下贮瓶间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20 22 18 16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25 20 16 18 15 12 三类保护物 22 18 15 15 12 10 生产厂房及库房类别 甲、乙类 30

28、 25 20 22 18 16 丙、丁(厂房)类 25 20 16 18 15 12 丁(库房)、戊类 18 15 12 12 10 10 站外甲、乙类液体贮罐、易燃材料堆场 30 25 20 22 18 16 室外变配电站 30 25 20 22 18 16 铁路 30 30 30 24 24 24 地铁隧道 出入口120°内角面 45 40 35 40 35 30 出入口120°外角面及通风口 35 30 25 30 25 20 排气口、内墙壁 22 18 16 18

29、16 14 公路 高速、Ⅰ级、Ⅱ级 15 12 10 10 8 8 Ⅲ、Ⅳ级 12 10 8 8 6 6 架空电力线 1.50倍杆高 1.50倍杆高(>380V) 1.00倍杆高(≤380V) 1.00倍杆高 0. 75倍杆高(>380V)0.50倍杆高(≤380V) 架空通信线 国家Ⅰ、Ⅱ级 1.50倍杆高 1.00倍杆高 0.75倍杆高 一般 1.00倍杆高 0.75倍杆高 0.75倍杆高 0.50倍杆高 4.3.2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m2

30、独立的民用建筑,其防火间距可按表4.3.1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三级站的规定。 4.3.3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站外高层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 4.3.1的规定增加 3 m。 4.3.4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丁、戊类生产厂房及库房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 3.l的规定减少20%确定。 4.3.5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站外不超过1000 kVA箱式变压器和杆装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3.1的室外变配电站减少20%确定。 4.3.6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压缩机间与站外建、构筑物等

31、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l三级站井管贮气的规定值。对加气子站的压缩机间,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0%。 4.3.7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天然气放散管(进站天然气管道和贮气装置上所设置的安全阀、紧急放散)管口和加气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7的规定。 表4.3.7天然气放散管管口、加气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项目 放散管管口 加气机 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5 18 二类保护物 20 14 三类保护物 15 12 生产厂房及库房类别 甲、乙类 30 18 丙、丁

32、厂房)类 20 15 丁(库房)、戊类 15 12 站外甲、乙类液体贮罐、易燃材料堆场 30 18 室外变配电站 30 18 铁路 30 22 地铁 隧道 出入口120°内角面 45 35 出入口120°外角面及通风口 30 25 排气口、内墙壁 18 15 公路 高速、Ⅰ级、Ⅱ级 10 6 Ⅲ、Ⅳ级 8 5 架空电力线 1. 50倍杆高(>380V) 1.00倍杆高(≤380V) 1.00倍杆高(>380V) 0.75倍杆高(≤380V) 架空通信线 国家Ⅰ、Ⅱ级 1.50倍杆高 1.00倍杆高(>380V)

33、 一般 1.00倍杆高 0.75倍杆高(≤380V) 4.3.8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天然气放散管(进站天然气管道和贮气装置上所设置的安全阀、紧急放散)管口和加气机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m2独立的民用建筑,其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12.0 m和10.0 m。 4.3.9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天然气放散管(进站天然气管道和贮气装置上所设置的安全阀、紧急放散)管口和加气机与站外不超过1 000 kVA的箱式变压器和杆装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24.0 m和15.O m。 5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主体设施 5.1 设计规模 5.1.1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

34、罐设计容积应根据车辆充装用量、液化石油气供给条件(来源、运输条件)、站址环境等因素确定;液化石油气贮罐设计容积宜按2~3 d的供应量计算;距供应气源较远的加气站,可适当提高贮存天数。 5.2 平面布置 5.2.1 加气站、合建站的平面宜按贮存和经营的功能分区布置。 贮存区内应设置液化石油气贮罐、汽车槽车卸车点、泵(或泵房)、压缩机(或压缩机间)和汽油、柴油等燃料贮罐;经营区应由加气区、营业室、仪表和配电间等组成。 5.2.2 液化石油气贮罐和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贮罐组外围应设置高度为1m的非燃烧实体防护墙。贮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35、   2. 地下或半地下贮罐之间应采用防渗混凝土墙隔开,贮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2.0m。 5.2.3 加气站、合建站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地下贮罐、操作井、消防水池和必要的埋地式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除外)。 5.2.4 经营区宜布置在站内前沿,且便于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方。 5.2.5 加气站、合建站与站外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造高度不小于2.0 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面向车辆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开敞,也可建造非实体围墙、栅栏。 5.2.6 加气站、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6的规定。

36、 表 5.2.6 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 (m) 加气站级别 项 目 地上贮罐 地下和半地下贮罐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汽、柴油贮罐 地上罐 10 8 6 - -   地下罐 - - - 8 6 4 通气管管口 12 8 8 10 8 6 卸车点 12(10) 10(8) 8(6) 5 4 4 加气机(加油机) 8 6 4 烃泵房、压缩机间 6 8 6 4 燃气热水炉间 20(16) 18(14) 16(12) 12 12 10 站房 1

37、2(10) 10(8) 8 8 6 4 消防泵房、水池吸水口 40(30) 30(20) 30(20) 20 15 15 道路 5 4 3 4 3 3 防火隔墙 2 2 2 - - - 站区围墙 6 5 5 4 3 3 注:括号内值为液化石油气贮罐设有固定喷淋装置,且面向设施侧设有防火隔墙。 5.2.7 当地上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内设施之间设置防火隔墙时,贮罐与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绕过防火隔墙两端的距离测量值计算。 防火隔墙应具有阻止液化石油气渗透的非燃烧实体墙,顶部不得低于贮罐上设置阀件高度。 5.2.8

38、采用小于或等于10 m3的地上液化石油气贮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贮罐与充装泵、卸车点和加气机的防火间距可减少至1.5 m,与站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少至4.0 m。 5.2.9 在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汽油、柴油贮罐之间未设置防火隔墙时,不宜将这两类贮罐分为地上、地下方式布置。经设置防火隔墙后,可按地上贮罐防火间距规定执行。 5.2.10 在合建站内,宜将柴油贮罐布置在液化石油气贮罐与汽油贮罐之间。 5.2.11 在合建站内,汽油、柴油贮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油、柴油贮罐的通气管管口宜布置在液化石油气贮罐和卸车点的上风侧; 2. 地下汽油、柴油贮罐

39、的操作井口应高出周围地坪不小于0.3 m。顶盖口应具有一定的防渗漏功能; 3. 应采用密封式卸油和量油位; 4. 操作井内应设置液化石油气检漏报警探头。 5.2.12 加气站、合建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2的规定。     表5.2.12 加气站、合建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项 目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 加气机 烃泵房、压缩机间 燃气热水炉间 汽、柴油贮罐 地上罐 8 8 5 12 地下罐 6 6 5 8 通气管口 9 9 6 8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 - 6 4 20 加气机

40、加油机) 6 4.5 4 16 烃泵房、压缩机间 4 4 - 12 燃气热水炉间 20 16 12 - 站房 6 4 4 - 消防泵房、水池吸水口 10 6 - - 道路 2 - 2 2 站区围墙 2 - 2 2 5.2.13 车辆进、出站口宜分开设置。站区内总图布置应按进站槽车正向行驶设计。 5.2.14 加气站、合建站内的停车场和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6.5 m; 2. 站内行驶槽车的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0 m,一般道路转弯半

41、径不宜小于9.0 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应坡向站外。在槽车卸车停位处,宜按平坡设计; 3. 站内场地坪和道路路面不得采用沥青路面;宜采用可行驶重载汽车的水泥路面或不产生火花的路面,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9)的有关规定。 5.2.15 一级加气站和一级合建站宜在经营区外设置停车场,其大小视所在位置的充装汽车量和车型确定。 5.2.16 加气站、合建站站房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周围地坪0.2 m以上。 5.3 贮罐装置 5.3.1 加气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站内贮罐宜采用卧式罐

42、   2. 贮罐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 150)、《钢制卧式容器》(JB 4731)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制造。   3. 加气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应按充装丙烷气质设计。   4. 贮罐设计压力应为1.8 MPa。   5. 贮罐内允许充装的液化石油气质量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第6.7.9条执行。   6. 贮罐的开孔与接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贮罐入孔应设于罐体顶部,容积小于或等于 30 m3的贮罐可设置一个入孔;    2)贮罐的出液管道端口接管位置,应按选择的充装泵要求确定,其他管道

43、端口接管宜设置在罐顶。进液管道和液相回流管道宜接入贮罐内的气相空间。   7. 地下贮罐与半地下贮罐的罐顶应按吊装要求设置吊装环;地上贮罐应按罐顶接管要求设置管架支撑板。 5.3.2 贮罐的首级关闭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液管、液相回流管和气相回流管上所选用的止回阀宜设置在贮罐内;   2. 在出液管上所选用的过流阀宜设置在贮罐内;所选用的紧急切断阀可设置在贮罐外;   3. 入孔和备用管口应为盲板或丝堵;   4. 放散通道应为全关阀。 5.3.3 当首级关闭系统采用贮罐外控制方式时,在止回阀、紧急切断阀前应设置阀门。 5.3.4 贮罐的管路系统和附属设

44、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及附件应按系统设计压力提高一级配置,并应采用液化石油气介质专用阀门及附件。   2. 液化石油气贮罐必须设置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按贮罐介质最大工作压力的1.10~1.15倍,且不得大于设计压力。阀口总通过面积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2)安全阀与贮罐之间必须装设相应口径的阀门;   3)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在贮罐的最上部,且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 4)安全阀应装设相应口径的放散管。地上贮罐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贮罐操作平台2.0 m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

45、5.0 m。地下贮罐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2.5 m以上。放散管管口与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0 m,且应设有防雨罩。   3. 贮罐应设置检修用的放散管(≥DN40),并宜与安全阀接管共用一个开孔。   4. 紧急切断装置包括紧急切断阀、远控系统和易熔塞金属自动切断装置,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急切断阀宜选用气动型,控制部分壳体和活塞密封耐压不应小于 1.2 MPa;   2)控制气源必须为不间断气源;紧急切断阀关闭响应时间不得大于 5 s;在控制间的气路管道上宜设置电磁阀,采取断电放气关闭紧急切断阀;   3)电磁阀操作按钮的设置位置应为阀前、加气区和控制间等处;   

46、4)安装在紧急切断阀上的易熔塞金属的熔断温度范围应为70士5℃。   5. 过流阀的最小关闭流量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差时流量的1.8倍。   6. 止回阀应是高灵敏度,适应液化石油气介质使用。   7. 贮罐排污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贮罐顶部引出的排污管与贮罐的气相空间宜设置旁通管及旁通阀;   2)从贮罐底部引出的排污管的根部管线与阀门,寒冷地区应加装伴热或保温装置;   3)在贮罐外的排污管上应设置两道截止阀,阀间宜设排污箱。 5.3.5 液化石油气贮罐外的第一道法兰,应采用高颈对焊法兰、金属缠绕垫片(带外环)和高强度螺栓紧固的组合,不得选用石棉橡胶垫片、平面或

47、突面密封面法兰和低碳钢螺栓组合。金属缠绕垫片(带外环)密封面光洁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设计规定。 5.3.6 内置式首级关闭控制装置宜采用自密封螺纹连接方式。当采用法兰连接时,宜选用非通透螺纹孔,螺纹有效连接长度不得小于1.2倍的螺纹孔径。螺纹表面硬度不应低于HRC 60。罐体内的紧固件宜选用不锈钢材质。 5.3.7 首级关闭控制系统与罐体端口采用圆锥管螺纹连接时,管螺纹尺寸公差和光洁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GB 7306)的规定,表面硬度不应低于HRC 60,螺纹类型应与连接阀件配套,并具有自密封功能。 5.3.8 贮罐测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8、  1. 液化石油气贮罐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和测量液化石油气液相或气相的温度计。应设置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并宜设置液位上限限位控制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就地指示的仪表宜安装在地面上便于直接观察的地方;   2. 在一、二级站内,贮罐液位和压力的测量宜设置远传二次仪表。 5.3.9 贮罐测量仪表的选用和安装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液位计   1)应是能确保液位传感器不会被卡住的产品;   2)地上贮罐可采用板式光学反射玻璃液位计,气液两相的色差必须明显; 3)地下贮罐应采用内置式液位计。使用带远传二次仪表的液位传感器,应为本质安全型防爆产品。二次仪表应直接指

49、示液位高度,误差不应超过±5 mm。   2. 压力表和压力传感器   压力表必须安装在罐体顶部气相空间引出管上。使用的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适用于液化石油气;   2)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   3)进入线性范围的最小值不应大于0.15 MPa,测量范围的上限值宜为2.5~3.O MPa;表盘直径不宜小于100 mm;   4)表盘上对应于介质温度40℃和50℃的饱和蒸气压处,应分别标有警戒绿线和红线; 5)使用带远传二次仪表的压力传感器,应为本质安全型防爆产品。二次仪表应直接指示压力值。   3. 温度计的测量范围应为-50℃~80℃,并应在-40

50、℃和50℃处标有警戒红线。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0级。 5.3.10 地下液化石油气贮罐可采用下列三种接管方式:   1. 在罐体上直接焊接入孔管箱,伸向地面,在入孔盖板上安装贮罐的各种接管;   2. 在罐体顶部的入孔盖板上安装贮罐的各种接管,通过操作井引出;   3. 各种管道接管和入孔接口直接焊接在罐体的顶部,穿过覆盖层引至地面。 5.3.11 采用本规范第5.3.10条第1款接管方式时,管箱顶应高出地面100 mm以上。 5.3.12 采用本规范5.3.10条第2款接管方式时,宜将各类控制阀门、仪表传感器等安装在操作井内。 操作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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