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时代广场区 高低压配电系统工程 设备采购及安装 合同 甲方: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北京四方智远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包头 二○一二年四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 合同标的 1. 本合同为总承包交钥匙工程,用于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时代广场区范围内的高低压配电系统设备制造(含现场制作设备)、设备及材料供货、运输、安装工程、施工、指导监督、技术服务、试验及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售后服务等,具体内容附件 《供货范围、工作范围及服务》。 2. 凡
2、乙方供应的设备、器材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安全的、经济的、成熟可靠的。其承包范围和内容列于附件《技术协议》。 3. 凡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列于附件《技术协议》。 4. 设备、材料的运杂费由乙方负担并含在承包总价中。 5. 承包商负责设备在运输过程中的保管、运输及保险,设备交由甲方后则由负责。 二. 承包范围及工期 1. 合同的承包范围详见合同附件《技术协议》。 2. 合同承包范围包括时代广场区高低压配电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安装工程、试车和调试等一揽子总承包项目。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且确实是承包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附件《技术协
3、议》装置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乙方负责补齐,且不与甲方发生费用问题。 3. 本项目工期:乙方承诺在收到首付款后后天,设备全部到货;设备到货后天完成全部安装调试工作并通过供电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日内,办理送电手续协调供电部门完成送电。因供电部门外网线路送电条件不具备或本项目内其他电气项目未完工等客观原因所造成的送电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工期顺延。 三. 合同价格 1. 本合同总价格即总承包价为其构成如下: 2.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其中: 合同设备总价人民币 包括设备价格,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费,以及合同设备的税费及制造厂到现场的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等。
4、安装费人民币 包括工程范围内的安装费、现场服务费、技术服务费、技术资料费、性能保证费等、和系统试车、调试费、包括本工程施工消耗的水、电等物资的费用,达到送电的要求。 3. 详细配置见附件《技术协议》。 4. 合同货物分项报价 序号 项目 设备价格(元) 安装价格(元) 开闭站 配电室 配电室 配电室 配电室 直流屏、信号屏 变压器 电缆及电缆桥架(含安装) 站内照明(含安装) 小 计 合 计 四. 付款 1. 本合同使用币种为人民
5、币。 2. 付款方式:电汇。 3. 合同价款的支付 4. 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乙方合同款的(即);全部货物抵达现场后日内,甲方付乙方合同款的%(即:);工程全部安装完成并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 %(即: ),付款后日内由乙方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完成送电,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出具的(即)设备款的质保保函,质保期一年。 5. 违约金的扣除和支付 如果乙方违约,相关款项将由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 乙方认可后的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如果属于制造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相关款项 将从质保证金中扣除。如质保金和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
6、损失的,乙方应继续履行赔偿责 任。 如果甲方违约,相关款项将由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 甲方认可后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在甲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协议有关的银行费用由甲方负 担,在乙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协议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 交货和运输 1. 交货时间 本协议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 收到预付款后天,设备全部到货;设备到货后天完成全部安装调试工作并通过供电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日内,办理送电手续协调供电部门完成送电。因供电部门外网线路送电条件不具备等客观原因所造成的送电延误,从而造成的本
7、工程延期,双方同意日期顺延。 分部套交货时间见附件《技术协议》。 2. 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 合同设备的运输采取公路运输的方式。 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时代广场区工地现场。 3. 合同生效后个月内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天前,乙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甲方。 4. 每批设备交货日期以接货单上的实际时间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5.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小时内,乙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 6. 容通知甲方: 合同号: 货
8、物备妥发运日: 货物名称及编号: 货物总毛重: 货物总体积: 总包装件数: 凡单件货物重量超过吨或尺寸超过米 米 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时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7. 附件《技术协议》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8. 甲方可派遣代表到乙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乙方应提前周通知甲方交运日期。如甲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乙
9、方有权发货。上述甲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乙方所应负的责任。 9. 在每批设备到货后,甲方将通知乙方到指定到货地点进行货物清点,在确定货物完好无损后,甲方的授权代表将与乙方的现场代表共同签署“接货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如果发运过程中的包装破损,甲方的授权代表将会同乙方的现场代表对包装破损的设备部件进行检查,如果确信该设备部件完好无损,可签署“接货单”,一旦发现该设备部件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现象,乙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和承运部门,并应及时补齐所缺物品, 如果技术资料经甲方或甲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天内,(对急用者应在天内)兔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
10、失或损坏的部分。 10. 乙方应严格按合同交货进度交货。如果由于甲方原因要求乙方提前交货。乙方应尽量予以合作,但甲方必须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有必要的生产和运输时间来满足实际交货;但如果确实因为所需设备的实际生产周期和运输原因无法满足甲方提前交货的要求,甲方应予以谅解,并应按实际到货时间予以付款。 11. 收货单位: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12. 技术资料邮寄单位;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包头时代广场区项目部 收件人: 林祥辉 电话: 六. 包装与标记 1. 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
11、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长期露天堆放以及实际运行时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振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 产品包装前,乙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2.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其所需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条相关内容。 4. 各种设备和材料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
12、整车发运。 5. 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6. 凡由于乙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乙方均应按本合同第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乙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乙方应尽快向甲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7. 乙方应避免发生为节省运输费用而过多装载,使设备发生挤压、碰撞导致包装破损的现象。如发生类似情况,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 技术服务和联络 1.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
13、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2.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3. 乙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方案,乙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甲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甲方要求。 4. 在经过一方允许后可以将对方所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相关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
14、方提供。 5.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甲方、乙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6. 需要乙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乙方统一组织并征 7. 得甲方同意,费用应由乙方自行负担。 8. 乙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9.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乙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10. 乙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乙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个月内提交甲方子以确认。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乙方现
15、场服务人员,乙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甲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甲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天内乙方没有答复,将按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11. 由于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乙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12.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技术协议》。 八. 质量监造与检验 监造 8.1.1 甲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或自行进行设备监造,在甲方或监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技术协议》所列的相应标准。乙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
16、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8.1.2 向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8.1.3 监造检验现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乙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乙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乙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乙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甲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乙方应在甲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 8.1.4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
17、装要求的,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乙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乙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8.1.5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乙方按合同第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乙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8.2.1 由乙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必须进行
18、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8.2.2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乙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乙方委托甲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甲方自负。 8.2.3 乙方如对上述甲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天内提
19、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甲方代表共同复验。 8.2.4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8.2.5 乙方在接到甲方按本合同至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8.2.6 由于乙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整套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个月,否则按款处
20、理。 8.2.7 甲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开箱检验之日起个月。 8.2.8 上述至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乙方己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乙方按合同第章及附件《技术协议》的规定应承担的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九. 保证与索赔 1. 合同设备的质保期是全部设备安装完毕并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送电之日起一年。 2. 乙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3. 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
21、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4.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乙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乙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乙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乙方责任之日起的个月内。由于乙方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乙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工程要求的紧急部件,乙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 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乙方责任,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在接到甲方
22、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甲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负担。 6. 如由于乙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该套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该套合同设备质保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7. 如果不是由于甲方原因或甲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乙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款和款规定计算,甲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迟交-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迟交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
23、物金额的%;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8. 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 9. 乙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乙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10.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个月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 11. 乙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合同设备违约金及损失总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 12. 乙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13.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迟付货款,甲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付周以内,乙方不得以迟付为由推迟工期; 迟付周,乙方不得停工,但工期
24、可以顺延; 迟付周及以上,乙方可以停止施工并追索甲方违约金每天万(自迟付日计算); 十. 税费 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乙方应开具符合甲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发票。 十一.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2. 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天内,提
25、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报原合同审查单位审查后方能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3. 如果乙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甲方将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 4. 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甲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份权利。对于这种中止,甲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乙方负担。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5. 因甲方
26、原因要求中途退货,甲方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设备价格的%并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6. 因乙方原因则不能交货,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交货部分设备价格的%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二.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 2. 受不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天内将有关当局
27、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情况立即诵知对方。 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等问题)。 十三. 合同争议的解决 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仲裁。 2. 仲裁机构为包头市仲裁委员会。 3.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十四. 合同生效和有效期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
28、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式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 本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对本合同项下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十五. 其它 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 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附件与合同条款不一致或要领模糊时,以合同条款为准。如果不同时间的文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时间后者为准。 3.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做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4.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充和补救条款
29、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5.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实现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6.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7. 乙方保障甲方为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规定用途而使用合同设备、服务和文件,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的侵权指控; 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甲方于上述指控之日起天内尽快通知乙方,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使甲方由于第三方索赔从法律及经济责任上所造成的损害。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的
30、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8.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快速邮寄、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的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对方正式接收。 9. 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为中文,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通知、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以中文形式编写,如果外购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说明书等文件应有中文版本。 10. 本合同所有附件是对本合同的详细描述和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本合同一式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31、 方 乙 方 名称: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北京四方智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民族东路意城晶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号建 华办公楼四楼 外西区号楼室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交通银行包头分行 开户行:北京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帐号: 帐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