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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doc

1、湖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与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合作,确保我校对外合作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规范我校技术合同的管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和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以湖南师范大学名义对外进行科技合作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包括学校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许可权、技术秘密和其他非专利技术)、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开发)、技术咨询、技

2、术服务等各类技术合同。 第三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技术合同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学校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及办法的制定、修订; 2.技术合同的审查、审核; 3.技术合同的签订; 4.技术合同履行的监督; 5.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服务; 6.技术合同经费的使用管理; 7.技术合同结题、验收; 8.技术合同纠纷的处理; 9.技术合同档案管理; 10.其它与技术合同有关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 2.合同主体:一方必须是湖南师范大学,二级

3、单位对外签署合同必须有学校的书面授权; 3.标的内容、范围和技术要求; 4.技术信息和资料,要求提交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8.技术成果所有权的界定、归属和分享比例; 9.风险责任的承担; 10.验收的技术标准、方式; 11.技术使用费或报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12.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3.争议的解决办法、方式; 14.名词和术语等的界定、解释; 15.合同的有效期; 16.法人代表(委托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五条 项目成果的归

4、属依据合同约定,未作约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执行。对方要求配备仪器设备的,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归属。 第六条 技术合同经当事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章(或公章)和骑缝章后生效,并交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一份备案。代表我校在合同上签字的人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住所地、邮编、电话等方可生效。 第三章 技术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七条 技术合同的签订程序:技术合同原则上采用科技部统一规定的技术合同规范文本。项目负责人将起草后的合同文本交所在学

5、院(部、所)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会同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并呈交学校领导审批。合同签署后,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须存档备查。 重大的技术合同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会同项目组所在学院(部、所)及有关部门审定或邀请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进行论证。 第八条 技术合同由我方项目负责人与对方洽谈。重大或特殊的项目合同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代表学校参与洽谈。 下列合同视为重大、特殊合同: 1.合同价款自然科学类在200万元以上(含)、人文社会科学类在100万元以上(含); 2.技术入股

6、的合同; 3.涉外合同; 4.合同承办人认为需可行性审查的其他合同。 合同洽谈前我方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合同方的资信和合作内容与要求,并充分论证合同技术指标的真实内容。我方项目负责人对所签订的技术合同负全责。 第九条 技术合同的价款,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或相关技术合同评估事务所评定,项目负责人应切实维护学校利益,不得故意降低技术合同价款。 第十条 我方履行合同人员由跨院(部、所)组成时,项目负责人应与跨院(部、所)的参加人进行协商,并将协商意见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备案。 第十一条 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认定的技术合同,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提交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

7、人审批签字,加盖湖南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或湖南师范大学行政章)。 第十二条 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职务技术成果对外签订技术合同。非职务技术成果对外转让须先报请学校批准同意。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严重损害学校名誉或利益、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技术合同,学校有权拒绝受理。 第四章 技术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的履行在校内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具体内容为: 1.合同中的校方义务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全面履行,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或义务。 2.项目负责人对技术合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有关票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3.项目组自主安排配备课题组工作人员。

8、第十四条 合同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安全责任,自行进行安全保险投保,并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我校在职教职工,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若因出国、培训、病休等特殊情况影响到合同履行的,项目负责人应安排合适人选继续履行合同,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学院(部、所)批准后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更改合同的某些条款或终止合同,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经所在学院(部、所)负责人和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讨论,再与对方磋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有权检查、了解合同履

9、行过程及进展情况,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重大事项,可责成项目负责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出相关解决办法。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经费到账后,按5%的比例收取管理费,其中单个合同进帐经费自然科学类超过300万(含)、人文社会科学类超过50万(含)的,按3%的比例收取管理费。科技成果转让、专利许可费和咨询服务费的分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技术合作项目经费的税费缴纳按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税费缴纳由学校财务处代扣代缴到学校代管账户上。税款的返还按项目组、项目组所在学院(部、所)和学校6:2:2的比例进行执行。 第二十条 凡盖有“湖南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或湖南师范大学行政章)的

10、合同、协议等,其技术费用必须汇入学校账号,并接受学校财务管理。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对外签订技术合同或以学校名义签署技术合同而未将经费汇至学校财务账户的,学校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技术合同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一般项目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完毕,由项目组自行与委托方(合作方)一起对项目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合同有约定或项目成果水平较高或应用价值较大,要求申请成果鉴定的,项目组应在项目完成后,向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呈交验收申请,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成果鉴定。 第二十二条 经验收通过的合同项目,科技成果突出的,科学技术处、社会

11、科学处负责协助课题组办理成果登记和推荐申报科研成果奖。 第二十三条 合同项目经验收或评审(鉴定)后作为合同全面履行终结的依据与项目组申请办理结题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验收后的所有材料我方课题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均须存档备查。 第六章 技术合同的风险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管理是我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与各院(部)以及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我校技术合同的实际履约人和责任人,应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关对方资信、各项费用、验收时间与标准、违约赔偿条款进行认真审

12、查,明确自身责任。在正式签约时,项目负责人需在技术合同中约定各方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和经济责任。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到校进账经费学校提成经费数,其余部分由项目收益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技术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切实维护我校正当权益和声誉。与项目有关的重大变更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报送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 第二十八条 在技术合同实施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项目负责人应通过其所在学院(部、所)及时向学校呈交书面情况说明,并参与以学校名义进行的诉讼、仲裁和调解、谈判。 第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实施中若发生违约致我校责任的,经济赔偿费按照学校、院(部、所)、项目负责人(组)三者在该项目中可支配经费和受益比例各自分担。若出现违规违法情况,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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