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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检测、评价管理制度.docx

1、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条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庄煤矿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第三条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第四条 本制度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五条 我矿必须定期对井下及其地面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定期取样化验

2、检测。确保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六条 我矿安全监察科、机电动力科、工程管理科、调度室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日常的监测、资料收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安全监察科:开展职业危害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指导工作。 机电动力科:组织相关人员对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存在噪声监测、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机电动力科:负责对井下工作场所粉尘、温度、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及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调度室:负责收集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数据的收集、整理,并按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周期将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报送职业病防治科。 第七条 各监测主管部门,要制定煤矿井下及地面

3、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图; (二)监测的周期; (三)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第八条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监测报告及评价结果送至主管矿领导签字批阅后,应当在职业病防治科进行备档。 第九条 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主管部门需配备专职人员和仪器,负责日常职业危害的监测工作,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监测促防治。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要符合国家标准。 (2)按规定对粉尘、高温、噪音、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定期检测,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第十条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4、每年对我矿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及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1)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检测与评价结果向职工公布; 第十一条 监测人员要求: (1)严格按照岗位技术规程操作、操作熟练、记录详细,职业危害检测要做到准确无误; (2)按照相关规定对矿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立监测点,对配备检测仪器定期标校,确保检测数据准确; (3)定期分析职业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如超出国家规定作业场所允许的浓度标准,应及时汇报主管领导,采取有效措施; (4)按要求及时填写职业危害监测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监

5、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矿领导要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经治理后,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三条 我矿粉尘危害监测执行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采煤 工作面 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 处 掘进 工作面 司机操作掘进机、 打眼、装岩(煤)、锚喷支

6、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 其他 场所 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 工人作业地点 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粉尘浓度应当下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求 粉尘 种类 游离SiO2含量(%)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煤 尘 <10 4 2.5 矽 尘 10≤~≤50 1 0.7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尘 <10 4 1.5 (三)总粉尘浓度,煤矿井下每月测定

7、2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 (四)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五)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 (六)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第十四条 我矿噪声危害监测执行如下要求: (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第十五条 我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依照下列标准判定: (一)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8、二)劳动者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第十六条 我矿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佩戴防护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第十七条 我矿高温危害监测执行如下: (一)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二)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

9、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第十八条 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煤矿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劳动者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十九条 我矿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如下: (一)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二)我矿应当对NO(换算成NO2)、CO、SO2每3个月至少监测1次,对H2S每月至少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应当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第二十条 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不得超过下表的要求。 煤矿主要化学毒物最高允许浓度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CO 0.0024 H2S 0.00066 NO(换算成NO2) 0.00025 SO2 0.0005 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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