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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稿).doc

1、 工程 勘察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 委托方: 受托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18 / 21 使用说明 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签订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2.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3.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专用条

2、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通用条款进行改动。 4. 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 5. 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4 第1条 一般约定 4 第2条 双方义务 5 第3条 勘察设计范围 9 第4条 勘察设计工期 9 第5条 设计文件交付 9 第6条 审查、确认 9 第7条 合同价格 10 第8条 现场服务 10 第9条 知识产权 10 第10条 保密义务 11

3、第11条 违约责任 11 第12条 索赔 13 第13条 保险 13 第14条 不可抗力 13 第15条 争议解决 14 第16条 合同生效 14 第17条 签订日期 14 第18条 份数 14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5 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稿) 工程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方: 受托方: 鉴于委托方拟委托受托方承担

4、 (以下简称“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且受托方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第2条 勘察设计范围 受托方需承担的勘察设计工作的范围如下: 第3条 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5、 整 (¥ )(含税),具体价格构成见《分项价格表》(附件一)。 第4条 合同依据 4.1 项目核准文件; 4.2 中标通知书(如有); 4.3 设计委托书。 第5条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5.2 合同协议书; 5.3 专用条款; 5.4 中标通知书(如有); 5.5 通用条款; 5.6 合同附件; 5.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有); 5.8 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6条

6、 保证 6.1 考虑到委托方将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给受托方,受托方保证按合同约定完成本工程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等全部工作。 6.2 考虑到受托方将完成本工程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等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委托方保证按合同约定付款。 第7条 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第8条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条款。 第9条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10条 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委托方执壹份,受托方执壹份;副本贰份,委托方执壹份,受托方执壹份。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7、 委托方: (盖章) 受托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协议书明确列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各类文件。 1.1.2 委托

8、方:是指合同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委托方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方有权委托建设管理单位代为执行委托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1.1.3 受托方:指具有工程勘察设计主体资格并被委托方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受托方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1.1.4 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 1.1.5 合同价格:指受托方完成本工程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等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的总费用。 1.1.6 日(天):指公历日。 1.1.7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

9、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1.2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1.2.2 合同协议书; 1.2.3 专用条款; 1.2.4 中标通知书(如有); 1.2.5 通用条款; 1.2.6 合同附件; 1.2.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有); 1.2.8 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1.3 语

10、言文字 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1.4 适用法律 1.4.1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1.4.2 勘察设计应使用专用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程、规范时,可使用专用条款约定的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标准、规程、规范。 第2条 双方义务 2.1 委托方义务 2.1.1 尊重受托方根据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权利,不得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相抵触的要求。 2.1.2 按时向受托方提供

11、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委托书、项目核准文件、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征用土地等有关协议及文件,以及其他按有关规定应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委托方应对上述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受托方就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受托方自费购买。 2.1.3 按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合同价款。 2.1.4 负责签订与工程建设及运行有关的土地征用、运输、水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设备采购等合同。 2.1.5 负责协调勘察设计过程中受托方与有关单位的配合事宜。 2.1.6 负责对外联系并取得勘察许可证,支付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中明确由委托方承担的费用(如青苗赔偿、障碍拆除、

12、材料、运输等费用)。 2.1.7委托方聘请设计监理时,应明确设计监理方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外,设计监理方无权变更受托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2 受托方义务 2.2.1 按照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的标准、规程、规范、委托方的设计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掌握设计标准,降低工程造价。 2.2.2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交付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2.3 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实施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2.2.4按合同约定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现场服务工作;按委托方要求配合开展工程结算。

13、 2.2.5 受托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安排符合资格要求的设计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工作。除非委托方另行书面同意,否则受托方不得更换设计人员。 2.2.6 受托方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2.2.7 受托方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生产工艺线外,受托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2.8 受托方应严格控制因其设计变更所导致的工程投资的增加

14、重大设计变更的控制及奖罚措施见专用条款。 2.2.9接受委托方聘请的设计监理方的监理;设计监理方的任何建议、检查、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不减轻或免除受托方的责任。 2.2.10 受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委托方提交的设备图纸等资料。 2.2.11 受托方分包部分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时,需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交委托方。分包工作对应的合同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30%,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受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对外分包的,委托方有权扣除分包工作对应的合同金额或者终止本合同。委托方选择终止合同的,受托方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2.2

15、12 受托方提供的经过审定的设计方案为本合同的主要技术方案,如因设计原因,实际拆迁量及施工图工程量超过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由受托方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2.2.13 受托方应确保设计质量,按委托方要求做好设计变更控制及相关签证、报表报备工作。 2.2.14 按委托方要求参加本工程施工、设备及主要材料的招、评标工作,费用自理。 (1)受托方专业人员应按照委托方要求无条件地配合施工、设备及主要材料的评标。 (2)在招、评标工作中,受托方有义务以书面形式答复委托方提出的技术问题(包括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的技术疑问)。 (3)受托方应对招、评标工作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2.2.15 设备

16、及主要材料中标单位确定后,受托方应配合委托方与设备厂家签订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委托方应在技术协议签订前3-5天(含本数)通知受托方,受托方应准备好采购合同技术协议(含电子版),并按委托方要求携带技术协议到达指定地点。受托方应对技术协议中的技术内容负责。 2.2.16 受托方负责招标工程量的编制,施工招标工程量不允许超过初步设计审定概算中相关部分的工程量。 2.2.17 受托方应按委托方正式给定的工程名称编制设计文件,并参加有关工程设计协调、评审、收口等会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2.2.18 受托方负责根据委托方的指令编制施工招标的标底。施工招标的标底,是在施工

17、招标工程量的基础上,计入合理价格后形成的标底。具体原则由委托方在编制前提供。受托方应无条件地按委托方的要求,派遣专业人员,携带相关的概算(含电子版),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标底的编制。编制标底结束后,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人员在施工招标开标结束之前不得返回。 2.2.19 受托方负责工程施工、设备及主要材料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并按委托方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上述文件按审查意见修改的部分,如有错误由审查方负主要责任;没有做出修改的部分,如有错误或漏项由受托方负主要责任。 2.2.20 对于非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受托方应按委托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技术要求,供委托方采购时参考。 2

18、2.21 受托方应配合委托方做好工程结算工作,编制投资结算书、工程造价总结。受托方应按招标文件内容提出招标工程量与施工图工程量的量差分析计算书,量差分析计算书应满足工程结算的时间要求,详见专用条款。 2.2.22 受托方应参加除工程例行会议以外的各种技术协调会、技术交流会和方案分析会,并按会议要求从事相关的工作。受托方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委托方需要的各种方案论据。 2.2.23 受托方应负责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下编制竣工图,竣工图须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交。在竣工验收时受托方应配合编制计算机动画或影像资料,参加竣工验收和达标投产检查,并编写设计总结。 2.2.24 受托方应协

19、助委托方做好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 2.2.25 受托方应协助委托方做好工程评优、达标投产、专项验收、国家验收、工程总结等工作。 2.2.26 受托方应负责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3条 勘察设计范围 3.1受托方需承担的勘察设计工作的范围见合同协议书。 3.2 根据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可从事以下超出本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范围的工作,并另行收费: 3.2.1 超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定份数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3.2.2在工程计划投产期后,非因受托方原因继续发生现场服务; 3.2.3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服务。 第4条 勘察设计工期 勘察设计工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5条

20、设计文件交付 受托方根据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委托方延迟提交资料及文件超过约定期限30天(含本数)时,受托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可相应顺延。 第6条 审查、确认 6.1 审查 6.1.1 受托方应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各勘察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的图纸文件供审查之用,委托方负责安排相关审查事宜。 6.1.2 受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审查会议,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对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若委托方对审定的设计原则进行重大变更导致需重作或修改设计时,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或另签合同。 6.2 确认 6.2.1 委托方组织并对

21、施工图进行确认或组织施工图会审工作。 6.2.2 上述确认或会审意见如造成非受托方原因的勘察设计返工,由委托方负责返工费用;如因受托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则不应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第7条 合同价格 7.1合同价格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改变。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的,合同价格可予调整:工程建设工期与约定的工期不一致且差别较大,经双方协商决定对勘察设计费进行调整的。 7.2 合同价格及其他费用的支付见专用条款。 7.3 勘察设计质量的奖励与考核见专用条款。 第8条 现场服务 8.1 受托方对所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提供技术服务,解决施工过程中

22、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交底(含设备材料订货交底和施工交底),现场解释设计意图,处理设计变更并同时提出施工预算增减表,根据合同约定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参加工程现场调度会、与设计有关的事故分析会、整组调试、工程质量考核评定、启动投运及工程竣工验收,并参加启动验收委员会,按要求进行设计总结等。 8.2 受托方应根据委托方要求及工程进展需要,在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阶段及时提供现场服务。 8.3受托方的现场服务应及时、有效。在土建结构施工、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施工和调试期间应派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应深刻理解设计意图,并能够独立解决现场问题。现场调度会应由设计总负责人(或更高级别)及相关的设计人员参加

23、 第9条 知识产权 9.1 受托方根据本合同向委托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归属由专用条款约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设计文件,亦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 9.2 受托方所提交的设计文件或其他资料不应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受托方应保证委托方免于遭受因第三方提起侵权索赔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如果任何第三方向委托方提起侵权索赔,受托方应负责与之进行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10条 保密义务 10.1受托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设计文件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委托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

24、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受托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1.1 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设计文件、资料及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10.1.2 不得将上述设计文件、资料及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10.1.3 在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或按委托方要求,及时将上述资料和信息返还委托方,或按委托方要求作适当处理。 10.2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委托方书面解除受托方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10.3受托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委托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11条 违约责任 11.1 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25、受托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1.1.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造成损失的,由受托方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委托方有权按损失的大小扣减勘察设计费。 11.1.2 因受托方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等出现遗漏或错误的,受托方应及时负责修改或补充,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 11.1.3 由于受托方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委托方有权扣减合同价款,扣款金额见专用条款。重大设计变更由专用条款确定。 11.1.4 由于受托方设计错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受托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26、并负责赔偿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 11.1.5 因受托方的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投资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基本预备费的,委托方有权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扣减勘察设计费。 11.1.6 由于受托方原因,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交付设计文件和招标技术文件的,委托方有权按专用条款的规定扣减勘察设计费或要求受托方支付违约金。 11.1.7因受托方编制的招标文件出现错误或遗漏等原因造成工程量出现偏差或漏项的,委托方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的规定扣减勘察设计费。 11.1.8 因受托方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漏项及概算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工程结算金额超出概算的,受托方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1.9 受托方量差

27、计算出现差错,或未按约定时间提交量差分析计算书的,受托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1.10 因受托方原因合同终止的,受托方应按照专用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1.1.11 受托方应当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11.1.12 受托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委托方进行赔偿。 11.2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1.2.1 委托方逾期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应就逾期部分向受托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1.2.2 委托方违约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未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错误及对所提交资料

28、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受托方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时,委托方应按受托方的实际工作量向受托方支付返工费或勘察设计费。 11.2.3 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根据受托方的实际工作量结算勘察设计费。 第12条 索赔 委托方和受托方可按以下约定向对方进行索赔: 12.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12.2 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含本数),向对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12.3 被索赔方应在接到正式书面索赔通知书后10天内(含本数)给予响应,或要求对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被索赔方在10天内(含本数)未予答复,视为同意该项索赔。 第13条 保险

29、 受托方应就其在本合同下可能承担的责任投保设计责任险,并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含本数)将保险凭证提交委托方,保险金额见专用条款的约定。受托方未按时投保设计责任险的,委托方有权按专用条款的规定扣减勘察设计费。受托方应办理己方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有关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第14条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4.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

30、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4.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14.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15条 争议解决 15.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5.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专用条款约定处理。 15.

31、3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16条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条款。 第17条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18条 份数 本合同份数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以下无正文)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如果专用条款中无约定,则应按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1.4.2 本合同适用的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标准、规程、规范的名称: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32、》(DL/T621-1997)。 《四川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技术标准》。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0-2005 《环型混凝土电杆》GB/T4623-2006 《高压线路针式绝缘子技术条件》 GB1000.1-1998 《盘形悬式绝缘子技术条件》 GB1001-1986 《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 GB2314-1997 2.2.2 受托方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和份数: 受托方在供电部门审图完毕向委托方提交图纸一式六份 2.2.5受托方应按以下约定安排符合资格要求的设计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1)具体设计人员名单见《设计人员名

33、单》(附件二); (2) 设计总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员是为本工程配备的专门技术人员,其中设计总负责人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期限内不得承担超过3个的设计项目;各主要设计人员不得承担超过4个的设计项目。 2.2.8 重大设计变更的控制及奖罚措施: 受托人应从满足使用要求且节约投资的角度精心设计。

34、 2.2.11委托方选择终止合同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 / %的违约金。 2.2.12 如因设计原因发生实际拆迁量超过设计量的 / %及施工图工程量超过施工招标工程量的 / %,由受托方按以下约定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无约定

35、 2.2.17 由 委托方 (受托方/委托方)承办有关工程设计协调、评审、收口会议会务。 2.2.21 量差分析计算书应在工程竣工投运之日起 / 天内完成并提交委托方。 2.2.23 受托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 以委托方通知为准

36、 2.2.24 受托方应结合线路工程可研阶段支持性文件的要求,全面落实路径协议,并对路径方案的合法性负责。 2.2.25受托方在优化线路路径时,应特别重视对需封闭、关停或限制工作范围的厂矿企业的影响,结合补(赔)偿费用对路径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并向委托方汇报,经委托方同意后签订(预)补偿协议。 2.2.26受托方应负责的其他工作 无约定

37、 3.2.3除通用条款已有约定外,受托方可从事以下超出约定勘察设计范围的工作,并另行收费: 暂未约定、如有发生,协商计取 第4条 设计工期: 28个工作日

38、 第5条 设计文件交付 受托方应按下表向委托方提交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时间 备注 施工图设计文件 4 / 电力部门审核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7.1 发生下列情况的,合同价格可予调整: 暂未约定、如有发生,协商计取

39、 7.2 合同价格和其他费用按以下约定支付: (1) 合同生效后后 7 天内(含本数),委托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0%作为预付款; (2)受托方完成施工图并提交整套图纸以及出具全额发票后 天内(含本数),委托方支付合同价格的75%; (3)合同价格的5%为质量保证

40、金,在工程投运、消除全部设计缺陷并提交竣工图、完成竣工验收后10天内(含本数)支付。 7.3 勘察设计质量的奖励与考核: 无约定 9.1受托方根据本合同向委托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归委托方所有。上述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主要包

41、括但不限于专利权申请权、版权(著作权)、研究成果署名权、奖项申报申请权、获得报酬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商誉等。 11.1.3由于受托方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委托方有权按以下约定扣减合同价款: 无约定 重大设计变更指: 无约定

42、 11.1.5因受托方的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投资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基本预备费的,委托方有权按如下约定扣减勘察设计费: 无约定

43、 11.1.6由于受托方自身原因,未按约定的时间及份数交付设计文件、招标技术文件的,委托方有权按以下约定扣减勘察设计费或要求受托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1天,减收该项目应收勘察设计费的千分之0.5。 11.1.7因受托方编制的招标文件出现错误或遗漏等原因造成工程量出现偏差或漏项的,委托方有权扣减合同价格的 / 。 11.1.8因受托方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漏项、重大设计变更及概算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工程结算金

44、额超出概算的,按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结算金额超出概算 / %的,按本合同价格的 /扣减。 11.1.9 受托方量差计算差错 / 以上将扣减合同价格的 / ;量差分析计算书延迟提交的,每延迟一天扣 / 元。 11.1.10 因受托方原因合同终止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 / 的违约金,违约金低于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委托其他方完成本合同下勘察设计工作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委托方进行赔偿。 11.1.11 受托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未约定

45、 第13条 受托方应投保的设计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概算的 / 或其所承担的合同责任上限(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受托方未按时投保设计责任险的,委托方有权按合同价格的 / 扣减勘察设计费。 15.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 /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6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 (1)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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