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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三年行动方案.doc

1、哈尔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三年行动方案 序号 主要 任务 重点内容 具体指标 时间进度 责任单位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一、实施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培育工程 1 完成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指标 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率:2015年达到30‰,2016年达到32.5‰,2017年达到35‰。 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3426张。 其中: 道里区4816张; 南岗区5788张; 道外区4395张; 香坊区4521张; 平房区1105张; 松北区958张; 呼兰区3225张; 阿城区3167张; 双城市4241张; 五常市49

2、77张; 尚志市2911张; 巴彦县3565张; 宾县3117张; 依兰县2106张; 延寿县1407张; 木兰县1282张; 通河县928张; 方正县917张。 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60576张。其中: 道里区5461张; 南岗区6561张; 道外区4982张; 香坊区5126张; 平房区1253张; 松北区1086张; 呼兰区3657张; 阿城区3591张; 双城市4809张; 五常市5643张; 尚志市3300张; 巴彦县4042张; 宾县3534张; 依兰县2388张; 延寿县1596张; 木兰县1454张; 通河县1053张; 方

3、正县1040张。 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68263张。 其中: 道里区6154张; 南岗区7394张; 道外区5615张; 香坊区5777张; 平房区1412张; 松北区1224张; 呼兰区4121张; 阿城区4047张; 双城市5419张; 五常市6359张; 尚志市3719张; 巴彦县4555张; 宾县3982张; 依兰县2691张; 延寿县1798张; 木兰县1638张; 通河县1186张; 方正县1172张。 各区、县(市)政府 — 2 — 序号 主要 任务 重点内容 具体指标 时间进度 责任单位 2015年 2016年 2

4、017年 2 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 实施市属养老机构升级改造工程,完善政府托底保障功能,发挥其示范引领、培训实训、功能试验作用。 实施市属养老机构升级改造工程。 工程项目以市发改委当年立项为准 工程项目以市发改委当年立项为准 工程项目以市发改委当年立项为准 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3 加快建设区、县(市)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发挥政府托底和区域性示范带动作用。 建设区、县(市)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 18个区、县(市)福利中心全部完工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4 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护理功能,提高为失能(失智)老人服务能力。重点为农村

5、五保、城镇“三无”老人及“三低”失能(失智)老人、高龄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提高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床位比例。 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20%以上 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25%以上 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5 推进现有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推进现有公办养老机构(事业单位)改革。 择机实行 择机实行 择机实行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6 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延伸服务,为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周边社区、农村提供养老服务技术和项目支持。 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 4所市属公办养老机构 12所市、区两级公

6、办养老机构 22所市及区、县(市)两级公办养老机构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7 发挥社会办养老机构主体作用 重点扶持社会力量开办非营利、规模化、连锁型养老服务机构、老年健身场所,成立文娱活动组织。 扶持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服务机构、老年健身场所和文娱活动组织。 出台扶持政策     市民政局及各相关部门 8 适度发展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适度发展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探索模式 引导发展 引导发展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9 鼓励个人因地制宜兴办家庭化、小型化便民养老机构,面向一般收入老年群体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鼓励个人因地制宜兴办家庭化

7、小型化便民养老机构。 出台扶持政策     市民政局及各相关部门 10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支持有资质和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参与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公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和经营,开展“公建民营”。 鼓励开展“公建民营”。 出台“公建民营”政策 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 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 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 市国资委 11 鼓励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 鼓励境外投资者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 按照外资投资管理办法,启动2家试点 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8、 市商务局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12 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加快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站点,吸引医疗服务、日间照料、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公益或半公益社会组织进入社区,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化发展、集约化经营。 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站点,吸引公益或半公益的社会组织进入社区。 20个中心社区开展试点 40个中心社区开展试点 60个中心社区开展试点 市民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司法局 市妇联 各区、县(市)政府 13 支持社区或个人依托居民住宅组建养老互助点,实现老年人就近、便利照料式养老服务。 支持社区或个人依托居民住宅组建

9、养老互助点。 全市300个 全市400个 全市500个 各区、县(市)政府 14 动员驻区单位开放职工活动场地及设施,鼓励商场、银行、药店等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利用现有公共空间辟建休闲驿站,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临时性休闲活动场所。 动员驻区单位开放职工活动场地及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临时性休闲活动场所。 全市100家 全市140家 全市200家 各区、县(市)政府 15 建立志愿为老服务登记制度,引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和社会志愿者参加养老服务活动。 建立志愿为老服务登记制度。 调研,整合资源 规范化管理   市委宣传部 市老龄办 市教育局

10、 团市委 市民政局 16 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设计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集聚社区庭院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建设。 老年人家庭和老年人集聚社区庭院开展无障碍设施改造建设。 结合年度老旧庭院改造计划,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 逐步扩大范围 逐步扩大范围 市建委 市城管局 市住房局 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老龄办 各区政府 17 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公办敬老院面向周边自费老人开放,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和社区为老服务。 公办敬老院向周边自费老人开放。 20所农村敬老院 40所农村敬老院 60所农村敬老院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18 建设农村社

11、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对部分条件较好的服务站实施改造,促其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建设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城区42个、农村82,其中升级为中心站10个 城区42个、农村82,其中升级为中心站20个 城区43个、农村82,其中升级为中心站30个 市民政局 市农委 市老龄办 各区、县(市)政府 19 在有条件的村屯兴建老年公寓、托老所,实行集中居住式居家养老。 兴建老年公寓、托老所,实行集中居住式居家养老。 制定相关政策,在1-2个村开展试点 10个村屯开展试点 20个村屯开展试点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20 在条件较好的村民住宅设立居家养老

12、互助点,开展邻里互助服务,村集体给予相应的补贴。 村民住宅设立居家养老互助点。 建立100个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互助点 建立200个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互助点 建立300个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互助点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住房局 市农委 市老龄办 各区、县(市)政府 21 依托村民调解委员会、老年协会、志愿者队伍等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舆论监督,督促家庭成员履行对老年人的供养和照护义务。 开展法律援助。 开展法律援助 开展法律援助 开展法律援助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老龄办 各区、县(市)政府 22 鼓励公办和城镇养老机构、社会养老服务组织,与乡村建立长期稳定

13、的对口支援。 鼓励公办和城镇养老机构、社会养老服务组织,与乡村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 100%的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实现对口支援 50%的各级公办养老机构实现对口支援,并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参与 80%的公办养老机构实现对口支援,并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参与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23 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鼓励部分闲置的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康复医疗机构或开办老年护理院、非建制乡镇卫生机构开展养老医疗康复服务。 鼓励部分闲置的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康复医疗机

14、构或开办老年护理院、非建制乡镇卫生机构开展养老医疗康复服务。 落实《哈尔滨市全面推进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模式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计生委 市民政局 24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25 暂时不具备医疗服务条件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其他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辖区老年人(含养老机构内老年人)提供约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与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26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广泛

15、开展健康筛查、保健咨询、上门巡视等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 市卫生计生委 市民政局 27 将设置在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确定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养老服务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确定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逐步开展 逐步开展 逐步开展 市人社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民政局 28 总结推广我市在三亚、威海等地的医保异地结算经验,积极探索在哈尔滨外出旅居老人较集中地区或针对外来旅居老人,各自确定1—2所医疗机构作为定点服务单位,实现医保网络的异地联通和实时结算。 总结推广我市在三亚、威海等地的医保异地结算经验,积

16、极探索在哈尔滨外出旅居老人较集中地区或针对外来旅居老人,各自确定1—2所医疗机构作为定点服务单位,实现医保网络的异地联通和实时结算。 逐步开展 逐步开展 逐步开展 市人社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民政局 29 创新和发展养老文化 创新和发展养老文化 开展经常性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开展经常性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每年开展两次大型活动 市委宣传部 市老龄办 市教育局 团市委 市民政局 30 树立和表彰敬老爱老先进典型,积极传播正能量,营造健康的社会为老服务氛围。 营造健康的社会为老服务氛围。 31 搭建

17、老年人才开发利用平台,开展老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搭建老年人才开发利用平台。 调研 建立平台,开展活动 开展活动 市老龄办 32 加强区、县(市)级老年大学、社区老年学校建设,依托老年大学、社区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文化、娱乐、健康等教育活动。 加强区、县(市)级老年大学、社区老年学校建设。 老年大学10所 15所 20所 哈尔滨老年人大学 33 充分利用现代手段,拓宽老年文化传播渠道,为其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搭建平台。 拓宽老年文化传播渠道。 组织开展活动 组织开展活动 组织开展活动 市委宣传部 市文新局 市老龄办 各区、县(市)政府 34 建立老

18、年人精神关爱服务组织,开展老年精神关爱行动,重点实施“温暖空巢”“心灵慰藉”“舞动夕阳”等老年精神关爱项目。 建立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组织。 建立组织 开展老年精神关爱项目。 开展老年精神关爱项目。 市委宣传部 市文新局 市老龄办 各区、县(市)政府 35 争创“国际老年友好型城市”。 争创“国际老年友好型城市”。 争建准备 争建准备 争建准备 市老龄办 市委宣传部 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二、实施养老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工程 36 推动养老服务智能化 推动养老服务智能化 依托现有市和区、县(市)社区服务网络,整合市级养老服务基础信息管理平

19、台,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管理系统。 整合市级养老服务基础信息管理平台。 启动整合社区服务平台(国家试点) 完成平台建设,实现平台功能   市民政局 市工信委 市发改委 市商务局 市科技局 市老龄办 37 充分利用电信“12349”呼叫平台,整合全市各类信息呼叫资源,将老年人服务需求和社会服务供给相联接,为老年人提供“咨询、转介、跟踪、评估”等一站式服务。 整合市级养老服务呼叫平台。 启动 完成网络建设,实现功能整合   市民政局 市工信委 市发改委 市商务局 市科技局 市老龄办 38 利用信息手段,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考核企业、机

20、构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老年人享受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 利用信息手段,开展养老服务评估。   启动 开展评估工作 39 开通哈尔滨养老服务网站,实时发布养老服务信息,开展政策和服务咨询,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推广老年人使用智能卡。 开通哈尔滨养老服务网站,实时发布养老服务信息。 启动网站建设 完成网站建设   40 鼓励开发和应用智能化养老服务管理软件,通过使用定位、紧急呼叫和摔倒、失禁、异常移动监视等高科技产品,实现养老服务和管理的远程管控。 构建“机构-日托-居家”三位一体智能化的“无围墙”养老院。 鼓励开发和应用智能化养老服务管理软件,通过使用高科技产品,实现养老

21、服务和管理的远程管控。 研究落实方案 开展试点,为1000名失能老人、5万名居家老人提供智能化养老服务 市民政局 市工信委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41 提高养老服务标准化水平 提高养老服务标准化水平 贯彻落实《养老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国家养老服务标准,以及养老护理员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采取培训、论坛、讲座、展览等多种形式,落实标准。 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人社局 市商务局 42 制定和实施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等级评定等标准,统筹推进等级评定、合格评定和标准化

22、示范建设工作,全面推行养老服务分类管理。 全面推行养老服务分类管理。 制定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服务质量评估与等级评定等标准 实施标准,实现分类管理 实施标准,实现分类管理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人社局 市商务局 43 建立养老服务评估专家库和专业养老服务评估队伍,不断提高养老服务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建立养老服务评估专家库和专业养老服务评估队伍。 制定养老服务评估办法,培训人员 建有专业养老服务评估队伍   市民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 44 推进养老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过申请第三方认证,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3、 建立养老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通过申请第三方认证,增强养老服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增强养老服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增强养老服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市民政局 45 加快养老服务队伍职业化进程 加快养老服务队伍职业化进程 引导鼓励社会专业人士、大专院校毕业生、城镇“4050”人员和转移就业劳动者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培育梯队结构合理、后续资源丰富的养老工作者队伍,促进养老服务职业化。 培育梯队结构合理、后续资源丰富的养老工作者队伍。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46 将养老服务队伍培养纳入全市创业就业培训体系和职

24、业教育规划,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 将养老服务队伍培养纳入全市创业就业培训体系和职业教育规划。 完善并执行政策 完善并执行政策 完善并执行政策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47 支持在哈高校、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养老护理、老年服务等方面的专业。 在哈高校开设养老护理、老年服务等方面的专业。 1所学校开设养老护理专业 2所学校开设养老护理专业 4所学校开设养老护理专业 市教育局 市人社局 48 发挥大学多、医院多的优势,利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开发建设服务本地辐射全省的养老服务教育培训基地。 建设服

25、务本地、辐射全省的养老服务教育培训基地。 建成1个教育培训基地 建成2个教育培训基地 建成4个教育培训基地 市民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社局 市教育局 49 人社、民政部门定期联合向社会公布养老护理员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养老服务人员的实际发放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严格执行养老护理人员发放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规定。 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护理人员的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监督执行 监督执行 市人社局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50 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稳步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待遇。 对

26、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待遇 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待遇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51 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道德模范评比等活动,营造有利于招揽人才、留住人才的职业氛围。 营造职业氛围。 开展活动 开展活动 开展活动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三、实施养老服务保障制度完善工程 52 完善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制度 完善高龄补贴、失能半失能补贴、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和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标准。 适时提高高龄补贴标准。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5

27、3 适时提高失能半失能补贴标准。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54 适时提高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标准。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55 适时提高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标准。 执行政策 适时调整 适时调整 56 积极发展老年人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综合责任保险,政府对参保的困难老人群体给予适度补贴。 发展老年人相关保险。 开展意外伤害险 推动老年人健康保险 鼓励开展综合责任保险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57 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继续实行“以奖代补”政策。 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继续实行“以奖代补”政策

28、 城市每个1万元,农村每个0.5万元。 城市每个1万元,农村每个0.5万元。 城市每个1万元,农村每个0.5万元。 58 对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年度运行补贴。 制定养老机构资金使用办法。 制定办法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59 对在养老机构内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应专业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和注册考核政策。 出台政策。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60 健全养老服务监管制度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准入、退出的登记和监管制度。 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准入、退出的登记和监管制度。

29、 调研 出台监管制度 执行监管制度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61 实行便捷化服务,对社会兴办养老服务组织登记不再限定业务主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管理,并可直接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社会兴办养老服务组织实行便捷化服务。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市民政局 62 采取资质审核、信誉评级、连锁改造、依法取缔等措施综合治理养老机构,全面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养老机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养老机构和服务组织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的运行监管。 出台养老机构管理相关规定。 陆续出台 陆续出台 执行制度,加强管理 市民政局 63 依法加大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挪用接收捐

30、赠和资助资产的处罚力度。通过联网、公示、收入系统核对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机构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对接受财政补贴的个人和机构通过瞒报、造假等方式骗取财政性资金的,坚决依法予以处罚。 加强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监管。 加强监管 加强监管 加强监管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64 健全养老服务监管制度 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开发和丰富行业标准,提高行业自律能力和服务水准。 实行行业管理。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增强行业自律能力,出台行业标准 自律能力和服务水准明显提升 市民政局 65 建立养老机构、组织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业职业道德水准。

31、 建立养老机构、组织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建立信用档案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66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 按国家要求进行评价监测 建立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 市民政局 市统计局 67 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鼓励区和县(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扶持社会组织或个人创办养老服务评估机构。以项目化方式推进评估工作,面向社会招标选择第三方评估主体。 扶持社会组织或个人创办养老服务评估机构。 出台扶持政策 成立12个评估组织 扶持发展评估组织 各区、县(市)

32、政府 68 适时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定期发布评估项目招标信息。 适时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 建立机制 每年发布招标信息 每年发布招标信息 市民政局 69 利用智能化养老服务平台,实时公布各类评估结果,及时提供服务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实时公布各类评估结果。 每半年公布1次 每半年公布1次 每半年公布1次 市民政局 70 制定养老服务评估管理办法,强化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评估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制定养老服务评估管理办法。 制定政策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市民政局 71 建设一支职业化的养老服务评估队伍。 建设职业化的养老服务评估队伍。 每

33、年组织1次培训、1次考核 每年组织1次培训、1次考核 每年组织1次培训、1次考核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72 建立老年人健康和经济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状况、养老机构和组织管理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建立老年人基础信息数据库。 建立数据库 逐年完善 逐年完善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四、实施养老服务产业升级工程 73 促进为老服务产品开发与推广 编制养老服务产品发展指导目录,引导科研院所和企业、个人研发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的产品。 编制养老服务产品发展指导目录。 调研 编制养老服务产品发展指导目录 市工信委 市科技局 市民政局 74 开发

34、适合老年人的助行器具、视听辅助、起居辅助、营养保健、服装饰品等生活用品,在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中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促进养老用品的开发、生产与消费。 开发老年人辅具用品。 调研 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生活用品 在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中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市商务局 市民政局 75 结合城镇化建设、保障房建设和商品住宅开发,规划建设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大力推动适应老年人安全、便利需求的家庭住宅装修、家具设施、辅助设备等方面改造。 开展老年家庭的设计和改造。 在保障房建设中试点建设老年宜居住宅 选择1-2个小区试点建设老年宜居住宅 市建委 市城乡规划局 市住房局

35、 市城镇化办 76 开发“候鸟式养老”和“异地养老”等养老旅游产品,培育养老旅游消费市场。 开发养老旅游产品。 选择1-2个旅游公司开展试点,在国内主要城市选择几个老年机构开展试点 初步形成老年旅游产业 发展老年旅游产业链 市旅游局 市民政局 77 培育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 实施养老服务重大项目,整合社会养老服务资源,培育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 评选标准化、示范化达标养老机构。 评选出1家标准化、示范化达标养老机构 评选出3家标准化、示范化达标养老机构 评选出5家标准化、示范化达标养老机构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78 按照布局合理、规

36、模适度、功能完备的要求,建设一批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较高的养老服务机构。 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较高的养老服务机构。 完成10个 完成10个 完成10个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79 做大做强老年用品生产企业,打造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养老用品生产企业。 扶持老年用品生产企业。 出台扶持政策 评选3家龙头企业 评选10家龙头企业 市工信委 市发改委 市金融办 各区、县(市)政府 80 依托大中型养老机构、信誉和运营较好的养老服务组织,打造一批规模化经营、连锁化管理的养老服务企业集团。 建立养老服务企业集团。 选择1个养老机构进行试点 建立5家养老服务

37、企业集团 建立20家养老服务企业集团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81 开展养老服务产品设计大赛、老年用品展示和养老服务机构(组织)评级等活动。 开展养老服务产品设计大赛、老年用品展示和养老服务机构(组织)评级等活动。 制定优秀老年产品评选办法 开展养老服务产品设计大赛 开展养老服务产品设计大赛 市老龄办 市商务局 82 推进养老服务产业集聚 以区县(市)和乡镇(街道)为主体,探索建设功能完备、特色鲜明的老年服务街区。 建设老年服务街区。 开展调研 启动建设 建成老年服务街区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83 依托现有各级园区和开发区,统筹建设养

38、老服务生产基地。 建设养老服务生产基地。 开展调研 启动建设 建成生产基地 各级园区 和开发区 各区、县(市)政府 84 鼓励城市发展新区凭借资源和环境优势,建设特色养老服务基地。 建设特色养老服务基地。 建成2个特色养老服务基地 建成4个特色养老服务基地 建成6个特色养老服务基地 各城市新区 各区、县(市)政府 五、实施养老服务业政策扶持工程 85 加强规划引导 加强规划引导 发挥规划保障功能。按照养老服务设施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编制并实施城区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县(市)参照城区的规划编制实施本行

39、政区域的空间布局规划,结合小城镇建设,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 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编制并实施城区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 编制规划 落实规划 落实规划 市民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城乡规划局 各区、县(市)政府 86 合理引导新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依据《哈尔滨市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结合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实际需求,有计划配置、购置养老服务用房,并与社区配套用房和住宅同步规划、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多期开发的居住(小)区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调

40、配使用。 执行新区养老设施建设标准,进行配建及使用。 100%执行 100%执行 100%执行 市城乡规划局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87 加快推进老城区养老服务设施改造。对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的,应在两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且不得再挪作他用。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按照规定配建 按照规定配建 按照规定配建 各区、县(市) 政府 88 优化土地供应 合理界定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使用年期。将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

41、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且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的最高年期。 严格按照政策执行。 细化办理程序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市国土 资源局 89 优化土地供应 满足用地需求。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到2015年、2017年、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的30‰、35‰、40‰的目标,优先保

42、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在安排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时予以重点倾斜。养老用地项目涉及使用农用地等新增用地的,经依法批准,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符合报批条件的可优先报批。挖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或闲置土地优先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居住(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

43、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对企事业单位、个人将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按养老床位率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在安排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时予以重点倾斜。 100%执行 100%执行 100%执行 市国土 资源局 市农委 90 优化土地供应 优化供地政

44、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民间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

45、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应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按规定执行土地供应政策。 100%执行 100%执行 100%执行 市国土 资源局 91 优化土地供应 加强用地监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对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上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

46、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按规定执行土地供应政策。 100%执行 100%执行 100%执行 市国土 资源局 92 增加资金投入 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资金。本级福彩公益金留存部分按照每年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养老服务业发展。 合理安排福彩公益金使用比例。 50%以上 50%以上 50%以上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93 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实行归口管理、统筹使用,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计划。 规范养老服务资金管理。

47、 按规定执行 按规定执行 按规定执行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94 开展养老护理师资人员及评估人员培训。 开展养老护理师资人员及评估人员培训。 投入培训资金10万元 投入培训资金10万元 投入培训资金10万元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95 增加资金投入 实行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对拥有30张及以上床位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新建、自有房产改建或购买场所开办的,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含省补贴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利用租赁房产(租用期限5年以上)开办的,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含省补贴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同时,按实际入住老

48、人数给予每床每月100元补贴(含省补贴50元)。除省补贴资金外,市区养老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市福彩公益金负担,县(市)养老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其自行承担。 按标准给予床位补贴。 出台并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96 实行税费优惠 对各类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月营业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提供养老服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电话、有线电视,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养老机构的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按照居民用户标准的80%交纳。养老护理员可

49、免费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养老机构,给予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对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并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市人社局或市人才中心出具落户介绍信落集体户口,有居住条件的落常住户口。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给予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各类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企业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 落实各类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 出台细则,并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市民政局

50、 市地税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公安局 哈供水集团 国网哈尔滨 供电公司 市供热办 市人社局 各相关部门 97 实行税费优惠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出台细则,并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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