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下列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特大或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2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2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4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大量人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以及其他一些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2)超出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市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市级应急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灾难造成
3、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 (4)依靠
4、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质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各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
5、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政府,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兄弟县(市)救援力量。特殊情况还包括武警通州中队。 市政府成立通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本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特大(Ⅱ级)和重大(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市
6、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一般由市长担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事故(Ⅳ级)时(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9人的事故),按照市安全事故处理领导责任分工要求开展处置工作。市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市应急指挥中心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武警通州中队负责人组成。 2.2 办事机构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办公室的
7、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和指示; (2)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6)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2.3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如下: (1)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 (2)发改委参与监管企业的事故灾难
8、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监管企业的应急工作。 (3)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 (4)内河交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5)海洋渔业生产(含滩涂养殖)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6)城市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等应急救援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 (7)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南通市通州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等应急救援由市建管局负责组织协调。 (9)急性中毒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 (10)农业机械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9、由市农机局负责组织协调。 (11)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 (12)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南通电信公司通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13)应急通信保障由南通电信公司通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14)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内河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指导。 (15)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 (16)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17)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 (18)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
10、务由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 (19)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 (20)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由市气象局提供支持。 (21)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废弃物处置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22)武警通州中队根据市政府的请求,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工作。 (23)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新闻稿件须经有关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市委宣传部审核。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本
11、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发生在高速公路、铁路、民航、海上等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县级行政区或影响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政府、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12、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政府 市有关部门 市安委会办公室 抄送 抄送 抄送 镇(开发区、港区)政府(管委会) 人民政府(管委会) 事故单位或 事发地村(居) 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示范图 市有关部门和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的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
13、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并抄报有关部门。 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
14、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市政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如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死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市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市外事部门。 如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
15、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市有关部门和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严重情况下建议市政府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市级应急响应行动(响应分级标准见7.1)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
16、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市有关部门的响应 市级响应时,市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请求。 1、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
17、活动及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维护 事故发生 接警 信息反馈 信息接报 与处理 否 关闭 信息传报 有关成员到岗 指挥部成员到位 专家到位 有关人员与专家赶赴现场 是非功过 是 应急启动 专业应急队准备 信息收信与分析 专业力量支援 响应升级 救援行动 工程抢险 医疗救护 应急增援 事态控制 人群疏散与安
18、置 否 现场清理 环境保护 解除警戒 应急恢复 现场监控 是 善后处理 公众信息沟通 总结 应急结束 事故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地区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确定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等。 2、安监部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援、事故调查和抢险救援信息发布等工作。 3、交通、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
19、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当时及抢险救援可能延续时间内的气象要素预报,必要时还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查明事故原因、进行应急救援。 5、环保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后各项环保指标的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分析的报告。 6、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 7、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和救援工作。 8、发改委、交通局等部门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调配、供应和运输工作。 9、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等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 10
20、其它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4.1.2 专业抢险救援 安全事故的专业抢险救援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 1、火灾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2、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和单位支持配合。 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安监局等部门和单位支持配合。 5、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溢油污染事故专业抢救,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必要时请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协同配合处置。 6、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安监
21、局牵头负责,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和单位支持配合。 7、各类在建和已建成建筑物坍塌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建管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支持配合。 8、城市燃气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支持配合。 9、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南通市通州质监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建设局、建管局等部门和单位支持配合。 10、海洋渔业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牵头负责。 11、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发改委和通州供电公司组织协调。 12、其他事故专业抢救,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市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支持配合。 4.2
22、 指挥和协调 进入市级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
23、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2.1 市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2.2 市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
24、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市政府协调武警通州中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镇(区)、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提出并报市政府决定组织实施。 4.4 医疗卫
25、生救助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派出充足医护力量、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后市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
26、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时,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
27、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 4.9 信息发布 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一般情况下,由地方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各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
28、组织报道。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宣布应急结束。 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报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29、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权限执行。 一次死亡一人或者一次重伤三人至五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在本市发生一次死亡三人或者一次重伤六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上级政府做好调查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
30、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市政府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和市级应急机构
31、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镇(开发区、港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如果当地通信线路中断,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努力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
32、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完善应急队伍。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特大安全
33、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市卫生局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6.2.5 物资保障 市有关部门和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
34、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跨镇(区)的救援物资调用。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现行人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需
35、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当地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及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提供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所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
36、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镇(开发区、港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
37、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市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市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5 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
38、Ⅲ级响应、Ⅳ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
39、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安全生产
40、事故灾难。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9人的事故发生时启动Ⅳ级响应。 本预案的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
41、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
42、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 县(市)际沟通与协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县(市)际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相关救援活动,开展县(市)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安全生产 事故 预案 通知 抄 送:南通市安委会办公室,南通市安监局;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市各垂直管理部门。 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18日印发 共印18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