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湖南省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湖南
2、省建设委员会 制定 发包方: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根据 月 日 工程招标书和 月 日中标的投标书,经双主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地点:
3、 三、 工程项目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攸发改(2011) 号 项目主管单位 四、承包范围和内容:工程面积 (平方米)主要包括: 五、工程造价 (万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万元),水、电安装 / (元)。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 发包方 1、 月 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
4、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 月 日前,负责接通至施工现场的施工用水源、电源、 变压器(包括水表、配电板),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外内场地平整,拆迁清除全部障碍物(包括架空或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的资料 ; 3、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提交建筑施工许可证; 4、合同签订后 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 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及水准点座标控制点) 份。 5、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暑的交底会审纪要,在 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天内提供会
5、审纪要。 二、 承包方 1、 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 组织施工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工程总工期为 天(日历天),自 2011 年 月 日开工至 2011 年 月 日竣工验收。 二、开工前 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报告。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后, 日期相应顺延。 1、 按
6、施工准备规定,施工场地的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 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 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材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出于施工无法进行而影响进度; 4、 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八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三天以上(每次连续四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 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 未按合同规定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而影响施工; 7、 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灾
7、害地震等)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工程质量安全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 合 格 。 二、本工程以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并按下列第 项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1、由 攸县 建筑工程质量全监督站实行质量安全监督; 2、本工程属于工业交通项目,由 / 进行质量检查和管理; 3、本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由 / 监管公司承担鉴管任务。 三、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或(或监理工程师)的监督。 四、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
8、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试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发包方派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一下道工序;发包方派驻代(或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单后一天之内进行检查。 4、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和有关规定通知有关部门、人员按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
9、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 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和有关部门。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发包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并答证后实施,并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6、承包方应坚持文明、安全施工,应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足额到位。施工中因承包方自身原因所造成的一切大、小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自行处理,发包方概不负责。 7、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及时绘制竣工图,将编制成册的施工文件三套提供经发包方,并按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院令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经过
10、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一、 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或指标(详见附表二)。 二、 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它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三、 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用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四、 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 但发包方未按约拨付工程形象进度
11、款而发生的涨价部分应由发包方负责。 第六条 工程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 一、本合同签订后 3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造价 的 %的备料款,计人民币 万元。 二、施工期间,发包方应按工程形象进度向承包方及时拨款,拨款方式为:
12、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为:
13、 四、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拨付工程总造价的 %;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除留工程造价 %作为保修金外,其余一次性结清。 五、保修金的支付方式为: 六、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百万分之 / 的违约金。 七、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八、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 天内审查完毕。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
14、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其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或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三、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两间后采取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发包方如需
15、要变更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以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才予实施。 第八条 奖罚条件 一、工期提前或拖延的奖罚: 1、 按合同工期完工者不奖不罚 2、 按合同期提前竣工者,每提前十天(按日历天)由发包方按 / 奖给承包方; 3、延误日期,每延误十天(按日历天)由承包方按 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二、工程质量的奖罚: 1、达到合同约定条件: (1)合格工程,不奖不罚: (2)优良工程,根据“优质优价原则”,给予以工程造价 % - %的奖励,
16、本工程的奖励标准有 / %。如获市优质工程的,发包方再行给承包方工程造价 / %的奖励。如获省样板工程,发包方再行给承包方工程造价 / %的奖励。 2、由于承包方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工程质量优良、合格或经修补合格的均由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评定。 三、签订合同后,发包方因国家计划变更,引起不能继续施履行合同时,应向承包方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它原因停缓建,除向承包方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外,还应向承包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 %的违约
17、金。 四、由于承包方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完成工程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解除合同,但必须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 %的违约金。 第九条 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二 )项: 一、向 市(县)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附 则 一、本合同签订后承包方不得私自转包,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有权据此解除合同。 一、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附件 份。甲、乙双方以及鉴定单位各执正本一份,并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
18、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办毕监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 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四、 本合同有以下附件: 1、 月 日的 工程招标书, 月 日的中标的投标书。 2、单位工程一鉴表(附表一); 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附表二); 4、本工程项目批准单位、文号或复印件; 发 包 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电 话: 承 包 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地 址: 10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