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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doc

1、 37 / 37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培训教材(第二版) 目 录 单元一 政策、法律法规 模块一 出租车行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模块二 交通安全及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单元二 职业道德 模块一 出租汽车驾驶员社会责任 模块二 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道德 单元三 服务标准 模块一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基本知识 模块二 服务流程 模块三 车辆服务要求 模块四 驾驶员服务要求 模块五 服务技巧和服务禁忌 模块六 服务评价与投诉处理 单元四 安全运营 模块一 安全运营心理与生理

2、知识 模块二 出租汽车车辆使用 模块三 出租汽车安全行车 模块四 辆辆突发情况处置 模块五 自我安全防范 模块六 危险品的识别与处置 单元五 其他相关知识 模块一 运价与计程计价设备使用知识 模块二 节能与环保知识 模块三 出租汽车运营应急处 置 ■单元一 政策、法律法规 学习目标: 1、 熟悉出租车行业基本情况、定位和改革发展趋势; 2、 掌握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3、 熟悉道路交通安全、安全生产和消费者权益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 模块一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一、 出租汽车

3、行业定位和改革发展趋势 出租汽车是城市的“窗口”行业,被称为城市的流坡名片。我国的出租汽车最早于1903年出现在哈尔滨,随后在上海、北京、武汉等地发展起来。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出租汽车行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继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等大城市之后,全国很多中小城市也相继出现了出租汽车,出租汽车行业蓬勃发展起来,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出租汽车约139万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约8500户,个体经营业户约13万户,从业人员260余万人,年客运量约400亿人次。 2014年以来,以移动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巡游出租汽车电

4、召服务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发展迅猛,对满足公众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产生了积极作用,伴随而来的巡游出租车行业转型升级,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新业态规范发展势在必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7月26日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

5、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充2016年第63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等规章,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8-2016)、《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9-2016),对网络预约出租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服务管理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等作出规范。 1、 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指导意见》明确了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即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城

6、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根据大中小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和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2、 出租车行业改革发展重点任务 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

7、监管能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当前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 ① 改革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制度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度过渡方案,便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

8、誉为异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②健全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利益分配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格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利要利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

9、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③理顺价格形成机制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对网络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④推进巡游车转型升级 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传统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鼓励个体

10、经营者实行组织化管理。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⑤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台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秘,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

11、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全法权益。 ⑥完善服务设施,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订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出租车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12、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1、概述 《巡游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二者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分类及相关概念。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7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13、是指以符合条件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①发展定位 巡游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②基本要求 巡游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③经营许可 申请巡游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

14、条件: (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A、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车技术条件; B、有按照规定取得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2)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车的车辆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15、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巡游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擅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相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相关收回相应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

16、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相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投入运营的巡游车辆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④运营服务 巡游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2)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3)座椅牢固无塌

17、陷,前提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4)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5)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巡游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2) 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3)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4) 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5)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教育; (6) 不得将巡游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巡游车驾驶员应当

18、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1) 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2) 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3) 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间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4) 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5) 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6) 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7) 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8) 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9) 在机

19、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10) 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11) 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12)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巡游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况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习听取批评意见; (2) 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巡游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3) 发展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

20、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巡游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1) 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 (2) 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庆车费票据; (3) 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 (4) 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 巡游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车运营服务。 (2) 巡游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h不间断服务

21、 (3) 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服务需求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巡游车。 (4) 巡游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5) 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巡游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h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⑤法律责任 巡游车驾驶员有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处罚。违反规定行为及处罚标准见表1-1。 违反规定行为及处罚标准 序号 违反规定的行为

22、 处罚标准 1 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 3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 4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 5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7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介设备、违规收费

23、 8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9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10 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车相关设备 11 接受巡游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 12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13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4 转让、倒卖、伪造巡游车相关票据 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过游车经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①发展定位

24、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②经营许可 (1)经营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②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无思无虑在中国内地,有符全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③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④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

25、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⑤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7座以下乘用车;②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③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

26、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驾驶员。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②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③无暴力犯罪记录;④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服务所在地设区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③经

27、营行为 (1)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 (2)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个备合法资质,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并将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3)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4)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事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

28、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5)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6)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7)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

29、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8)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相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候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点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

30、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9)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

31、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10)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议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11)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④法律责任 网约车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处罚。违反规定行为及处罚标准见表1-2

32、 违反规定行为及处罚标准 表1-2 序号 违反规定的行为 处罚标准 1 未取得经营主行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由且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3 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业化》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

33、绕道行驶 5 违规收费 6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7 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 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承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1、概述 为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交通运输部修订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包括总则、考试、注册、继续教育、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共7章47条。 1)管理范围

3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车架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2)工作原则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3)基本要求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2、从业资格制度体系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主要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4项制度,形成了完整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体系。其中,考试制度主要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入门问题,把好从业资格准入关;注册制度主要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一次考试终身有效问题,把好从业资格动态管理关;继续教育制度主要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知识更新问题,丰富运营服务安全知识,把好从业

35、人员素质提升关;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主要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问题,把好监督管理关。 3、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1)考试科目及内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36、 2)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的编制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 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3)考试的组织实施和形式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鼓励推

37、广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4)考试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②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③无暴力犯罪记录;④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5)考试报名程序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①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②无交通

38、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③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④身份证明及复印件;⑤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6)考试成绩的公布及有效期 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7)发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约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

39、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 鼓励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证件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4、从业资格注册制度 1)注册要求 取得从业资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从业资格注册后,主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2)注册条件和程序 巡游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

40、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个体巡游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网约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要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3)注册有效期与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为3年。 巡游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

41、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4)重新注册和注销注册 巡游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巡游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网约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发证要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5、继续教育制度 1)继续教育学时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2)继

42、续教育内容 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3)继续教育组织实施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 4)继续教育报备及记录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5)培训档案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从业资格证管理制

43、度 1)从业资格证的制发和管理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2)从业资格证补证和换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3)从业资格证注销 出租汽

44、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①持证人死亡的;②持证人申请注销的;③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④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⑤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4)从业资格证撤销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①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②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5)从业资格管

45、理档案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6)从业行为管理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②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③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④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⑤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46、⑥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⑦网约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⑧巡游车驾驶员拒载,哉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约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⑨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⑩对举报、投诉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

47、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7)法律责任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处罚。违反规定行为及处罚标准见表1-3 。 违反规定行为及处罚标准 表1-3 序号 违反规定的行为 处罚标准 1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3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 4 未经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由县级

48、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5 余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6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7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8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9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10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11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12 巡游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约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13 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14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

49、作出不满足评价的乘突破口实施报复 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出台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1]463号),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作了明确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一定的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1、考核等级 1)考核等级划分 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

50、格、基本合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药用、A级和B级表示。 2)考核内容 (1)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2)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3)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4)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3)考核分值、周期及计分标准 (1)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 (2)计分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 (3)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4)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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