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监督管理,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卫生技术人员有哪些,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病理诊断人员,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乡村医生,家庭接生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发布),第八十八条第四款:,“,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医师执业资格,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要求予以认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
3、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即,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方可认定为卫生技术人员。,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基础上,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助理医师,助理执业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资格,护士条例,2008、5、12实施,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取得护士执业资格,护士执业,注册,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
4、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5、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
6、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延续申请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
7、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
8、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医生与护士职责关系,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护士管理办
9、法,第二十一条,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护士条例,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医师可以从事一般护理活动,护士不能从事医师活动,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生部颁布,2006,年,6,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资格,=,职称,药学人员执业资格,处方管
10、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放射工作人员执业资格,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
11、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放射影像技师;,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采供血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血站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
12、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资质要求,体检医师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医师以上,;,医学专业,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血液安全,、,急救培训。,采血护士岗,:,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护士以上;具有护士执业资格,;,经血液安全,、,急救培训。,检验岗:,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初级以上;经血液安全培训,经与工作相应的专业培训或进修3个月以上。,针对采供血机构(血站和单采血浆站)使用未经注册执业医师从事体检工作或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采集血液工作,应当怎样适用法律处理有两种意见。,意见,1:,医师执业
13、注册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十二)其他诊疗机构。,卫生部关于修正,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医发,2006432,号),:,“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
14、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综上,法规要求,一是单采血浆站从事体检者必须是经注册的执业医师;二是单采血浆站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三)项“其它诊疗机构”。因此,单采血浆站对供血浆者体检行为理应受,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应法规调整与规范。对于本案中单采血浆站使用无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对供血浆者体检和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人员从事血液采集工作,应认
15、定该单采血浆站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按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予以行政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而采供血机构并不能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是否属于医疗机构存在较大争议,同时,采供血工作是否属于诊疗行为也值得商榷。,意见,2:,献血法,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16、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上述法规均明确规定了采供血机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责任条款。因此,最好直接适用这些法律条款予以相应行政处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
17、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福建省卫生厅、黑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窒(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
18、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对象是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农村地区“撤村改居”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三、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对这部分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可以鼓励其通过正规
19、医学教育取得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专业学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此复。,二,OO,四年四月十二日,卫生部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1031,号,河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请示,(豫卫政法,200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撤村改居”后,原来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对这部分乡村医生的管理,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二、“撤村改居”后,村医疗卫生机
20、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后新进的医生,必须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此复。,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33,号,江西省、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为探索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在江西、贵州、云南和甘肃,4,省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试点工作。该考试是在现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针对乡镇卫生院在岗行医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的单独考试。该考试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统一组织,单独命题,单独划定合格线,考试合格发给执业助
21、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执业。现就考试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试点目的。,探索解决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提高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二、试点依据。,试点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组织实施。,三、试点范围。,试点范围由试点省自行确定,原则上在全省开展。,四、考试对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二)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三)已
22、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四)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五、考试类别。,考试设临床和中医,2,个类别。,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33,号,六、考试形式。,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方式及程序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规定进行;报名、考试时间与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考生报名时应在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相应栏目中选择“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包括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七、考试收费。,考试费用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3、的标准收取。,八、考试组织与管理。,按照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组织和管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编制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并负责考务管理和阅卷评分。试点省考区负责本省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包括设置单独考场、单独报送考试答题卡等。,九、合格线划定。,考试结束后,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建议合格分数线,各试点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建议合格分数线,划定本省合格分数线报卫生部备案后实施。,十、资格授予与执业管理。,(一)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按照,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
24、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中相关规定进行编码,其中级别代码为字母“,X”,。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宽度根据内容调整,每行高,10.0mm,,边框粗,3,磅,上行内容为试点省县名,下行为“乡镇”,字体为三号黑体。如:,贵州,XX,县,乡 镇,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33,号,(二)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医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该乡镇卫生院所在
2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限定为该乡镇卫生院。,(三)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四)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不评定职称,参照医士享受待遇。,(五)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十一、考试次数。,试点省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次数将在总结试点情况后研究确定。,十二、试点要求。,(一)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各试点省在开展考试试点工作前,应对本省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掌握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乡镇卫生院中的分布情况,了解本地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需求。,(二)做好知情告知。卫
26、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安排以及管理政策告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做好记录。要告知参加考试的人员,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不评定职称,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签订包括上述内容的知情同意书并存档。,(三)严格掌握考试报名条件和通过数量。考试主要解决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在试点中要严格掌握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数量,为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执业(助理)医师进入留有空间。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其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本考试。,(四)加强保密和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平稳顺利完成。试点省要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
27、统一要求做好考试试点的安全保密和考务管理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五)做好信息管理工作。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的信息管理工作,并对考试合格后执业注册执业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每一位通过此政策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按照本文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十三、考试时间安排。,考试时间与,2010,年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执业资格,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
28、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第二十二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
29、006239,号,第二十三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家庭接生人员,执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30、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
31、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第十,条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经考核合格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年,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第十一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
32、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内容由卫生部规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经考核认定,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已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经考核认定,,发给,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卫生部办公厅关
33、于从事家庭接生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办医发,2001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保健法,知识培训和业务培训。凡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技术人员标准和要求并经考核合格及取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正常的家庭接生工作”。据此,,已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者,从事家庭正常产的接生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对于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者在从事家庭正常接生过程中所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可以适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家庭接生常规,(,试行,),(1989,年,2,月,10,
34、日卫生部颁布实施,),三、适应家庭接生的对象,已经当地乡村妇幼医生或接生员进行孕期检查,排除或已纠正高危因素者,可在家分娩。,四、禁忌在家接生的对象,1,孕妇患有心、肝、肺、肾、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等重要脏器疾病者;,2,既往有异常妊娠或分娩史者,如死胎、死产、早产、流产、剖宫等。,3,此次妊娠有明显异常情况存在,如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羊水过多,羊水过少,妊娠过期,胎盘早剥,前置胎盘,多胎妊娠、胎位不正,骨盆明显狭窄或畸型。,4,年龄在,35,岁以上,,18,岁以下的初产妇或多年不孕的怀孕者。,韩国“亚洲鼻王”,台湾“亚洲注射美容教父”,外国医师来华行医资格,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
35、992.10.7,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香港、澳门医师行医资格,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发布),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医师是指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是指港澳医师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
36、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香港、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16,日卫生部发布),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资格,,从事医疗相关活动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第四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是指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执业活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 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201
37、0,年,12,月,16,日卫生部发布),第三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以下四类:,(一),港澳医师,: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牙医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生、中医师、牙科医生、牙科医师;,(二),港澳药剂师,: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药剂师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药剂师、药房技术助理;,(三),港澳护士,: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护士、助产士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护士;,(四),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脊医,6,类人员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治疗师、按摩师、针灸师
38、诊疗辅助技术员,4,类人员。,台湾医师行医资格,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63,号发布),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台湾医师是指具有,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是指台湾医师应聘在大陆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第三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护士执业证书,乡村医生,-,乡村医生
39、执业证书,药学、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家庭接生人员,-,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外国医师,-,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香港、澳门医师,-,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港、澳其他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凭证,二、常见违法问题分析,(一)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1,、使用医学毕业生单独执业,2,、使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未经注册人员,3,、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4,、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任职资格证人员,1,、医学毕业生单独执业,正规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实习、试用期间,应
40、在上级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学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生在医疗机构内试用,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卫生部关于张安医疗事件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105,号),吉林省卫生厅:,我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中,对研究生从事医疗活动问题已作出规定,即:,“,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
41、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42、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
43、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未经注册,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6
44、月,3,日,卫政法发,2004178,号),1、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3,日,卫政法发,2004178,号),2、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
45、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3,日,卫政法发,2004178,号),3、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
46、事故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卫生部关于未经执业注册医师私自开展家庭接生造成人员死亡有关法律适用和案件移送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83,号,山西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私自开展家庭接生造成孕妇及新生儿死亡有关法律适用和案件移送问题的请示,(晋卫请,2006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
47、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3,号,湖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41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非法行医。,此复。,二四年七月七日,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85,号),“,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
48、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72,号,新疆自治区卫生厅:,你厅,关于对,执业医师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卫办函,2005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你区通过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获得,医师资格,的时间应当为我部确定新疆考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的发文日期。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考生,,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此复。,二五年九月二十日,3,、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
49、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医师法,
50、规定:医师经注册后,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医师执业证书,主要内容:医师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2004,年,5,月,24,日,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有关医技人员是否可以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的请示,(沪卫医政,20048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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