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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项目图纸设计工作流程.docx

1、1  目的 规范常规小型项目的设计工作,建立标准化的图纸设计流程,保证图纸设计内容准确合理,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 2  合用范围 合用于市场部技术服务工程师。 3  职责分工 获取项目概述及项目建筑图纸,根据项目概述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判断项目建筑的防火分类及耐火等级,继而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进行消防弱电设备的设计,经内部其他技术服务工程师互评及总部设计部门审定后,提报给相应客户。项目的设计图纸信息纳入项目文献存档。 4  工作程序 4.1获取项目概述及项目建筑图纸。项目概述包含项目建筑面积、楼层、高度、使用用途及人员密度。 4.2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判断项目的建筑分

2、类。 查民用建筑分类表,进行判断: 1判断建筑类型(住宅还是公共)。 2根据建筑高度判断建筑分类。 3判断建筑功能,依据面积、规格等拟定建筑分类。 4当同时满足建筑分类表中的多项条件,则建筑分类择高选取。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涉及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

3、宅建筑(涉及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涉及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

4、根据本表类比拟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规定,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规定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4.3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判断项目的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拟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补充说明: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

5、级,一级最高,耐火能力最强;四级最低,耐火能力最弱。 2、通常将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定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砖木结构的建筑为三级耐火建筑;木结构的建筑为四级耐火建筑。重要的公共建筑一定要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如通讯大楼、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大型医院及体育馆、百货大楼等建筑。对于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等如采用一、二级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对于工业建筑,耐火等级的选定重要根据火灾的危险性类别拟定,一般情况下,甲、乙类生产厂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涉及锅炉房在内(若每小时燃煤锅炉的总发热量小于4t时,采用三级);丙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4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

6、规范划分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划分环节: 1 根据建筑类别、耐火等级、建筑高度等查建规表5.3.1,判断出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 判断建筑内是否有自动灭火系统,若有则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长一倍。 3 判断是否有裙房部分,若裙房与主体建筑间有防火墙则裙房部分可以按单多层建筑拟定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 4 根据楼层面积、建筑结构及使用性质拟定防火分区个数。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

7、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耐火等级 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²) 备注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5.1.1条拟定 1500 对于体育场、剧院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可适当增长。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5.1.1条拟定 2500 三级 5层 1200 — 四级 2层 600 —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一级 — 500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立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长1.0倍;局部设立时

8、防火分区的增长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立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规定拟定。 5.3.2 建筑内设立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期,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立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边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

9、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中庭应设立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

10、展览厅,当设立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立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²; 2 设立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立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²; 3 设立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23m²。 4.5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复核项目的平面布置 平面布置复核环节: 1 根据规范检查其楼层、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3 检查不同功能房间的布置位置,验证其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4 检查不同功能房间其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5 检查防火门、防火隔墙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11、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立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立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立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5.4.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合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合宜设立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立在地下或半地下;当

12、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立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立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立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立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立在高层建筑内时,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活动场合应设立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立在单、多层建筑内或其他儿童活动场合设立在高层建筑内时,应靠近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设立并宜设立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4.5 医院和疗养院

13、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立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立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立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5.4.6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立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立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立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立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立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

14、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 设立在高层建筑内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4.8条的规定; 3 设立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²; 4 设立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5 设立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立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立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当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面积不得增长

15、 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涉及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 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16、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立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合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5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复核项目的安全疏散 安全疏散复核环节: 1根据规范检查每个安全出口位置的设立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2检查(半)地下室、上人屋面、走廊等疏散门、疏散楼梯以及防火门的设立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3防火疏散门具体检查环节: a.根据建筑用途计算每层最多容纳人数。(可大约估算再增长一至两倍) b.根据建筑用途建规查表得出最小疏散净宽度 (m/百人) c.安全出口的总宽度(m)=疏散总人数(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 (m/百人) d.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

17、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f.首层外门的总宽度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的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拟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疏散人数计算拟定。 4 根据建规判断其安全疏散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沿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5.5 除人员密集场合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m²、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

18、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立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运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立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立1个疏散门。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拟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

19、可设立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合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5.5.8 可设立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²) 人数 一、二级 3层 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三级 3层 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 四级 2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 5.5.9 一、二级耐

20、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所有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运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²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5.5.11 设立

21、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时,高出部分可设立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此外设立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规定。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5.14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

22、梯宜设立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立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合内。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拟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立1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²;对于其他建筑或场合,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²;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²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

23、于200m²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5.5.16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拟定且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23人时,其超过2023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2 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4、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表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名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 25 20 15 20 15 1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 25 20 15 9 — — 医疗建筑 单、多层 35 30 25 20 15 10 高层 病房部分 24 — — 12 — — 其他部分 30 — — 15

25、 — — 教学建筑 单、多层 35 30 25 22 20 10 高层 30 — — 15 — — 高层旅馆、展览建筑 30 — — 15 — — 其他建筑 单、多层 40 35 25 22 20 15 高层 40 — — 20 — — 注: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长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 建筑物内所有

26、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长25%。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立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

27、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合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长25%。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²,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²,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8、2个。 5.5.26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立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具有防烟性能,且其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立2个安全出口。 5.5.27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具有防烟性能且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具有防烟性能且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

29、00h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门应具有防烟性能,其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5.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立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

30、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²,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5.5.29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的规定; 表5.5.29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住宅建筑类别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户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户门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单、多层 40 35 25 22 20 15 高层 40 — — 20 — — 注:1 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

31、本表的规定增长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 住宅建筑内所有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1的规定增长25%。 4 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立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 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

32、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4.6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复核项目的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立。靠外墙设立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立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立卷

33、帘; 5 楼梯间内不应设立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严禁穿过或设立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立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立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立切断气源的阀门。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规定期,应设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

34、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启动;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涉及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立防烟设施; 2 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²;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²。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²;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²;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

35、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涉及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 应

36、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立明显的标志。 4.7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判断项目的各系统组成 4.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8.4.1 下列建筑或场合应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3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卷烟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23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

38、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合,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合,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立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

39、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立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合或部位。 4.7.2室内消火栓系统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8.2.1 下列建筑或场合应设立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厂房和仓库;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立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立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

40、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2.2 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合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合,可不设立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立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戊

41、类厂房(仓库); 3 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乡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 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其他建筑。 8.2.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立室内消火栓系统。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立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4.7.3自动灭火系统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合

42、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立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高层乙、丙、丁类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立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

43、统: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23m²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²的火柴仓库; 3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空邮袋库; 4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 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的非高架冷库;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

44、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合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合应设立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合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合应设立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23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

45、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 设立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办公建筑等; 4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 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老年人建筑;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设立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除游泳场合外),设立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

46、0m²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除游泳场合外)。 8.3.9 下列场合应设立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互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互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

47、介质库; 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²的音像制品库房; 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1 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 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立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7.4防烟和排烟设施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8.5.1 建筑的下列场合或部位应设立防烟

48、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立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启动外窗,且可启动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规定。(前室不少于2m²,合用前室不少于3m²)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合或部位应设立排烟设施: 1 设立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设立在四层及

49、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立排烟设施。 4.7.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立疏散照明: 1 封闭楼

50、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合;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合;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合及疏散走道。 4.7.6消防电梯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7.3.1 下列建筑应设立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 设立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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