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3 2023年度全国记录执法证资格考试 考务工作实行方案 为规范统一全国记录执法证资格考务工作,端正考风,严厉考纪,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保障考务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实行方案。 一、组织领导 国家记录局执法监督局负责全国记录执法证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各省级记录局会同调查总队成立考务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记录执法证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考场设立 (一)考点设立。 1.考点数量。国家记录局设立1个国家考点,各省级记录局会同调查总队在本地区共设1个地区考点。 2.专用用房。各考点除设立必需的考场外,还应当设立下列专用用房: (1)考务室一间,用于考务、监考工作人
2、员集中布置工作,收发、清点、封装试卷、答题卡(纸)及解决相关事务。 (2)主考室一间,用于巡考人员等商议工作。 (3)医务室一间,供医务工作人员使用,存放各种必备的常用药和急救药品。 3.标语标记。各考点原则上应在适当位置悬挂一条“2023年度国家记录执法证(地区名称,如北京)地区考点”的横幅,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图以及有关考试规定。 4.场地保障。场地安全,通电通水,卫生整洁。 (二)考场设立。 1.考场数量。考场数量根据应试人员数量和场地条件拟定。每个考场原则上不少于30人、不超过60人。 2.考场布置。 (1)考场门外张贴有该考场序号和应试人员名单。 (2)考场原则
3、上按照单人单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3)考场内不得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和笔迹。 (三)考生安排。 1.每一考场内,记录局和调查队应试人员应混合安排。 2.同一机构应试人员不安排在相邻位置。 三、考场纪律 (一)应试人员应当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与考试有关场合的秩序。 (二)应试人员凭身份证,在考试前30分钟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身份证放置在考桌上的左上角。 (三)应试人员除2B铅笔、黑色墨水签字笔或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考场内,
4、应试人员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等用品。 (四)应试人员在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参与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五)应试人员拿到答题卡后,必须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按规定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准确清楚地填写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凡漏填、错填或笔迹不清的答题卡,视为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七)选择题作答时,需用2B铅笔填涂,对照试卷上的题号在答题卡上将该题所选答案涂满涂黑;若需对答案进行修改,应用橡皮擦干净再重新涂,注意不要擦破答题卡。 非选择题作答时,应用黑色墨水签字笔或中性笔,笔迹工整清楚,字距合适。要按照题号顺序依次在答题卡规定区域作
5、答,超过答题区域的答案无效。如需对答案进行修改,可将答案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下方写出新答案,修改的答案仍不能超过答题区域,否则无效。答题卡严禁使用涂改液和修正带。 保持答题卡清洁,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考试违纪解决,取消考试成绩。不得将答题卡折叠、污损。 (八)应试人员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在不涉及试题内容,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笔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待监考人员走近后询问;生病不能坚持考试,可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批准,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到考点临时医务室,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场考试的,场外工作人员再陪同回考场继续参与考试;不能坚持考试的,不再返回考场。 应试人
6、员未经监考人员批准、擅自离开考场后,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参与考试。 (九)应试人员应当独立思考,独立完毕答卷,完卷后应把答卷按第1页到最后一页的前后顺序叠好,并按从上到下为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人员检查批准后,退出考场。提前退场的应试人员退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而应径直离开考点。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试人员必须立即停笔,将答卷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人员逐个检查后依次离开考场。 (十一)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旁窥、抄袭或故意让别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互换试卷、答题
7、卡,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二)应试人员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或者作弊等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必须立即收缴其试卷和答题卡,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巡考人员。 四、监考巡考 (一)监考安排。 1.人员安排。 (1)监考人员由本地区省级记录局会同调查总队选派。监考人员原则上由处级干部担任,应当熟悉考务,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2)每一考场设主监考1名、副监考1名。应试人员较多的考场,应增设副监考1名以上。 (3)同一考场监考人员的安排应当兼顾局队。 2.监考规定。 (1)监考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记录
8、机构的规定和规定,认真履职,恪尽职守,维护考场秩序,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做也许影响考试的事。 (2)监考人员负责按规定领取试卷,核对无误,并在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前进入考场。 (3)监考人员负责逐个核算应试人员身份,清除考场内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4)监考人员负责提醒应试人员在试卷规定处填写好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5)监考人员如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收缴试卷,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巡考人员。 (6)监考人员负责将考试结束后的试卷清点无误后直接送交巡考人员。 (二)巡考安排。 1.人员安排。 (1)巡考人员由国家记录局、各省级记录机构选派。巡考人员应当熟悉考务
9、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试卷评阅能力。 (2)每一考点设一巡考小组,其中主巡考1名、副巡考不少于4名。主巡考由国家记录局执法监督局指定人员担任,副巡考由省级记录局、调查总队各选派2名处级干部担任。 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等调查总队各增派1名处级干部担任副巡考。 (3)同一考点的副巡考由不同省级记录机构的选派干部组成。 (4)本地区选派的巡考人员不参与本地区考点的巡考工作。 2.巡考规定。 (1)巡考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记录局的规定规定,认真履职,恪尽职守,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2)巡考人员负责检查巡考地区的考务工作安
10、排,督促指导巡考地区严格执行国家记录局关于资格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对监考工作进行监督,保障正常考务秩序。 (3)巡考人员应对每个考场巡视3次以上。进出考场应当保持安静,不能影响应试人员答卷。 (4)巡考人员负责及时解决违纪作弊行为。 (5)巡考人员负责及时解决考试期间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 (6)巡考人员负责对巡考地区市、县记录执法证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工作。 (三)纪律规定。监考巡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按玩忽职守追究责任。 五、试卷评阅 (一)阅卷组织。试卷评阅工作由巡考小组负责,主巡考即为试卷评阅第一负责人,考试结束立即进行。阅卷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日以内。 (二)阅卷场合。
11、省级记录机构负责提供试卷评阅场合,保障所有阅卷人员集中阅卷需要,并配备电脑及打印设备。 (三)阅卷规定。 1.试卷评阅必须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做到规范评卷、打分公正、核分准确。 2.阅卷中如有分数改动情况,阅卷人员应当征得第一负责人批准,并在改动分数的下方签署阅卷人姓名。 3.试卷评阅完毕后,阅卷人员应当抽取不低于10%比例的试卷进行交叉复核。如有异议,阅卷人员应当集体研究修改,并由第一负责人和阅卷人共同署名确认。 (四)成绩反馈。巡考小组负责将记录局系统和调查队系统应试人员的最终成绩分别制表(各2份),核对无误后,共同署名确认。第一负责人负责将其中一份分别向省级记录局、调查总队反馈,另一份带回交执法监督局。 (五)成绩查询。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低于65分,省级记录机构可以提出查询规定,巡考小组应予以支持。如有异议,巡考小组应当集体研究修改,并由第一负责人和阅卷人共同署名确认。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修改确认后的成绩为准。 (六)试卷解决。考试试卷由巡考小组如数带回,交执法监督局按规定留存。 (七)阅卷纪律。阅卷人员未按规定阅卷的,按玩忽职守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