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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天津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复习答疑六.docx

1、2023年天津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复习答疑(六) 【问题1】伪证罪与妨害作证罪的区别。   【回复】   1.主体不同。妨碍作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属特殊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虽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体罪过内容和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于为自己或别人谋利的目的;而后者则出于出人入罪的目的。   3.客观方面不同。   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别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   伪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

2、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客观方面不同。妨害作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行妨害证人依法作证或指使别人作伪证的行为;而伪证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陈述。   4.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往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广;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窄。   5.妨害作证罪实质上是有教唆证人作伪证的行为,但是刑法将之专门规定为一个罪,所以不是伪证罪的帮助犯或教唆犯。   6.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

3、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范围较广。但是假如行为人在刑事侦查或审判过程中,采用逼迫、威胁、唆使或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伪证,并且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同犯罪;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行为人假如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则构成妨害刑事证据罪。假如证人是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行为人单独构成伪证罪或妨害刑事证据罪。   【问题2】“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区别?   【回复】漏罪,先并后减:甲犯抢劫罪被判处2023有期徒刑,刑罚执行2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决前还犯有盗窃罪,应判2023有期徒刑。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

4、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本题中盗窃罪是漏罪,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方式进行并罚。即甲应在2023以上2023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最低可以决定执行2023,且之前已经执行了2年,那么还应当执行的最低刑期是2023,最高刑期是2023。   新罪,先减后并:对于服刑期间犯的新罪要“先减后并”。如,被告人犯甲罪被判处2023有期徒刑,执行2023后又犯新罪,对新罪判处8年。应当将没有执行的5年与新罪的8年实行并罚,即在8年以上202

5、3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假如决定执行2023,则被告人还需服刑2023。加上已经执行的刑期,被告人实际执行的刑期为2023。先减后并要比先并后减的结果要重:一是实际执行的起点刑期提高了,二是实际执行的刑期也许超过刑罚规定的数罪并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问题3】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回复】抢劫罪与抢夺罪的重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

6、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线提供了客观标准。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比如:(1)在客体要件上,两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导致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暴力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两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并且危害结果也也许相同。(3)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互相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涉及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

7、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成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几手准备,哪种手段能达成目的,就使用哪种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到作案现场后,发现不需要实行暴力、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盗窃的故意,在实行盗窃行为时被人发现,碰到反抗,继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在解决此类案件时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问题4】特殊的犯罪主体?何为身份犯?   【回复】特殊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规定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规定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是“一般主体”的对称。   身份犯,顾

8、名思义,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行的犯罪。   身份犯,都是特殊主体。身份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即所谓的特殊主体,是相对一般犯罪主体而言的,是指在完全具有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将以特殊的身份作为主体构成条件的犯罪。例如,《刑法》第304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假如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假如行为人具有这种身份,则刑罚的科处就比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人要重或轻一些。例如,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不规定以特殊身份

9、为要件,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假如主体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则应从重处罚。换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主体要件,但这种特殊身份却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的根据。常考察的特殊身份如下:(1)渎职犯罪一章的罪名都是真正身份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定罪身份,不是量刑身份。(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报复陷害罪(254条)中是定罪身份,而在诬告陷害罪(243条)中是量刑身份。打击报复证人罪(308条)不是身份犯,不规定行为人有身份。(3)非法拘禁罪(238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245条

10、)中的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4)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窝藏、包庇罪(310条)没有规定量刑身份。   【问题5】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分别是什么?   【回复】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11、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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