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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信用社旧会计科目使用说明.doc

1、农村信用社旧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1钞票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库存钞票的增长和减少。 2、收到钞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钞票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信用社应设立“钞票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天的钞票收入合计数、钞票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1012业务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并账制信用网点领交的钞票以及信用社非营业时间和流动服务及备付费用开支等方面领取的业务周转金。 2、领取业务周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交回业务周转金时,借记有关科目

2、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按网点名称或款项种类设立明细账。 1013在途外币资金 1、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解入或解出外币现钞时不能当天入账的在途钞票,或在途的汇划款项。 2、运送或汇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钞票贷记告知或汇入行联行报单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按运送或汇划行(社)分别设立明细账。 1112准备金存款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存入中央银行的一般存款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 2、存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取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按款项种类设立明细账。 1113存放中央银行

3、特种存款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存放中央银行的特种存款。 2、存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取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存款期限设立明细账。 1114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按规定应缴存人民银行的财政性存款。 2、存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取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1115专项央行票据 1、本科目核算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用于置换信用社不良贷款及历年亏损挂账的专项中央银行票据。 2、信用社收到央行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贷款(或抵债资产、投资)科目和利润分派——未分派利润科目;兑付专项央行票据时,借

4、记央行专项扶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1116央行专项扶持资金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已兑付的到期专项央行票据。 2、信用社收到已兑付专项央行票据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央行票据科目,余额在借方,本科目属过渡性科目。 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的各种存款。 2、存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取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按存放金融机构单位分别设立明细账。 1124存放联社款项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存入联社的一般存款和定期存款。非独立核算的信用网点一般不能将资金存入联社,应通过社内往来科

5、目核算。 2、存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取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按款项种类设立明细账。 1125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1、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放在境外账户行或外资银行境内分行外汇现汇或国际结算的收付款项。 2、通过境外开立的现汇账户存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取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按款项存放行设立明细账。 1126拨付营运资金 1、本科目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县(市)联社机构本部向下级分支机构拨付的人民币和外币营运资金。 2、机构本部拨付营运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

6、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收回营运资金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拨入机构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期末,机构本部汇总会计报表时,本科目余额应与拨入营运资金科目余额相等,方向相反。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机构本部向分支机构拨付的营运资金。 1127存出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2、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存放联社款项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存放联社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信用社按期计算存出保证金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实际收到保证金利息时,借记准

7、备金存款或存放联社款项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3、本科目应按保证金的存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信用社存出的各种保证金。 1211调出调剂资金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含各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之间的调出款项。 2、资金调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存放联社款项”等有关科目;资金收回时借记“准备金存款”、“存放联社款项”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按调出的往来单位设立明细账。 1212拆放银行业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拆借给除信用社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含城市信用社)的短期资金。 2、资金拆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8、有关科目;资金收回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按拆借的往来单位设立明细账。 1221拆放金融性公司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拆借给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的短期资金。 2、资金拆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资金收回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拆放的往来单位设立明细账。 1231短期农户贷款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之外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农户生产、生活短期贷款。 2、贷出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户设立明细账。

9、1232短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运销、农业科技等各种农村经济组织(涉及个体经营)的短期贷款。 2、贷出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户)设立明细账。 1233短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农村商业、工业公司短期贷款。 2、贷出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立明细账。 1234短期其他贷款 1、本科目核算农

10、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不属于农户、农业经济组织、农村工商业的其他短期贷款。 2、贷出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户)设立明细账。 1235进出口押汇 1、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接受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跟单汇票经本社(行)议付买单的款项,或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出信用证后按国外议付的告知经本社(行)偿付款后所垫付的款项。 2、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资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按客户及进、出口押汇设立明细账。 1236信用卡透支 1

11、本科目核算办理信用卡业务中,持卡人消费或支取钞票所形成的透支款项。 2、持卡人透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持卡人归还透支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按持卡人设立明细账。 1241中长期农户贷款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农户生产、生活等中长期贷款。 2、贷出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户设立明细账。 1242中长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运销、农业科技等各种农村经济

12、组织(涉及个体经营)的中长期贷款。 2、贷出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户)设立明细账。 1243中长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农村商业、工业公司的中长期贷款。 2、贷出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立明细账。 1244中长期其他贷款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不属于农户、农业经济组织、农村工商业的其他中长期贷款。 2、贷出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13、有关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户)设立明细账。 1246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以农户贷款证的方式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2、贷出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户设立明细账。 1247农户联保贷款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 2、贷出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户设立明细账。 1248助学贷款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采用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发放

14、的助学贷款。 2、贷出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户设立明细账。 1251抵押农户贷款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农户抵押贷款。 2、贷出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户设立明细账。 1252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农业经济组织抵押贷款。 2、贷出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户)设立明细账。 1253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 1、

15、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农村工商业抵押贷款。 2、贷出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立明细账。 1254抵押其他贷款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其他抵押贷款。 2、贷出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户)设立明细账。 1255质押农户贷款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农户抵押贷款。 2、贷出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户设立明细账。 1256质押农业经

16、济组织贷款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农业经济组织抵押贷款。 2、贷出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户)设立明细账。 1257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农村工商业抵押贷款。 2、贷出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立明细账。 1258质押其他贷款 1、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其他抵押贷款。 2、贷出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

17、户)设立明细账。 1261逾期农户贷款 1、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之外的农户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2、农户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应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短期农户贷款科目(借方红字);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户设立明细账。 1262逾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信用社发放的农业经济组织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2、短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应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短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科目(借方红字);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户)设立明

18、细账。 1263逾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1、信用社发放的农村工商业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2、短期农村工商业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应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短期农村工商业贷款科目(借方红字);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立明细账。 1264逾期其他贷款 1、信用社发放的其他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2、短期其他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应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短期其他贷款科目(借方红字);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户)设立明细账。 1266逾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信用

19、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应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科目(借方红字);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户设立明细账。 1267逾期农户联保贷款 1、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联保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2、农户联保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应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户联保贷款科目(借方红字);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户设立明细账。 1268逾期助学贷款 1、信用社发放的助学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2、助学贷款到期(含

20、展期)后,应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助学贷款科目(借方红字);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户设立明细账。 1269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出票人无款或款项局限性支付时,农村信用社垫付的款项。 2、款项垫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承兑汇票类别和承兑付款人设立明细账。 1270信用卡透支 1、本科目核算办理信用卡(贷记卡)业务中,持卡人消费或支取钞票所形成的透支款项。 2、持卡人透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钞票”或存放银行款项等科目。持卡人

21、归还透支款项时,借记“活期储蓄存款”、“单位活期存款”、“钞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持卡人设立明细账。 1271呆滞农户贷款 1、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之外的农户贷款逾期90天后在本科目核算。 2、农户贷款逾期90天后,应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逾期农户贷款科目(借方红字);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户设立明细账。 1272呆滞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信用社发放的农业经济组织贷款逾期90天后在本科目核算。 2、农业经济组织贷款逾期90天后,应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逾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22、科目(借方红字);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户)设立明细账。 1273呆滞农村工商业贷款 1、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村工商业贷款逾期90天后在本科目核算。 2、农村工商业贷款逾期90天后,应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逾期农村工商业贷款科目(借方红字);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立明细账。 1274呆滞其他贷款 1、信用社发放的其他贷款逾期90天后在本科目核算。 2、其他贷款逾期90天后,应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逾期其他贷款科目(借方红字);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

23、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户)设立明细账。 1276呆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逾期90天后在本科目核算。 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逾期90天后,应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逾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科目(借方红字);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应按贷款户设立明细账。 1277呆滞农户联保贷款 1、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联保贷款逾期90天后在本科目核算。 2、农户联保贷款逾期90天后,应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逾期农户联保贷款科目(借方红字);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

24、户设立明细账。 1278呆滞助学贷款 1、信用社发放的助学贷款逾期90天后在本科目核算。 2、助学贷款逾期90天后,应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逾期助学贷款科目(借方红字);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户设立明细账。 1281呆账农户贷款 1、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之外的农户贷款,按规定列为呆账的在本科目核算。 2、农户贷款按规定列为呆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贷款科目(借方红字);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户设立明细账。 1282呆账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信用社发

25、放的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按规定列为呆账的在本科目核算。 2、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按规定列为呆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贷款科目(借方红字);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户)设立明细账。 1283呆账农村工商业贷款 1、信用社发放的农村工商业贷款,按规定列为呆账的在本科目核算。 2、农村工商业贷款按规定列为呆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贷款科目(借方红字);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立明细账。 1284呆账其他贷款 1、信用社发放的其他贷款,按规定列为呆账的在本科目核算。 2、其他贷款按规定列

26、为呆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贷款科目(借方红字);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户)设立明细账。 1286呆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规定列为呆账的在本科目核算。 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规定列为呆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贷款科目(借方红字);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户设立明细账。 1287呆账农户联保贷款 1、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联保贷款,按规定列为呆账的在本科目核算。 2、农户联保贷款按规定列为呆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贷款科目(借方红字);收回贷款时借记有

27、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户设立明细账。 1288呆账助学贷款 1、信用社发放的助学贷款,按规定列为呆账的在本科目核算。 2、助学贷款按规定列为呆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贷款科目(借方红字);收回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3、本科目应按贷款户设立明细账。 1289贴现 1、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商业票据贴现业务的款项。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贴现时,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付贴钞票额贷记活期存款等科目,按票面金额和贴现利率计算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贴现票据到期,收到委托收款划回的款项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往来

28、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收到票款时,借记活期存款、逾期贷款(付款人账户余额局限性支付时)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贴现汇票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贴现、向中央银行再贴现时,贴钞票额分别在转贴现款项和再贴现款项二级科目核算。待转贴现或再贴现票据到期后,借记转贴现款项或再贴现款项二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贴现公司性质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的贴现款项。 4、本科目下设12891转贴现款项、12892再贴现款项二级科目,是全国统设的资产类减项科目。 1290待解决抵债资产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通过依法收贷或办理抵押、质押业务取得的以

29、资抵债的待解决资产。 2、信用社接受抵债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贷款科目(本金部分),贷记应收利息科目(表内应收利息部分 ),贷记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科目(表外应收利息部分)。同时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如信用社未在表外反映该笔贷款应收利息或反映不全的,应先补记后再作此笔会计分录);该项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变现收入等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时,借记钞票或存放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科目(表外应收利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该项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如变现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中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小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时,借记钞票或存放款项科目,借记抵债资产待

30、变现利息科目(变现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的差额部分),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科目(变现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中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该项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如变现收入等于或小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中贷款本金时借记钞票或存放款项科目,借记呆账准备科目(变现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本金部分),借记(实际操作时贷方红字传票)利息收入科目(表内应收利息部分),借记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科目(表外应收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该项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 , 如变现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其大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的差额作为收益解决。借记钞票或存放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贷记营

31、业外收入科目(变现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的差额部分)。同时,借记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科目(抵债资产计价价值中表外应收利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户)设立明细账。 1291呆账准备 1、信用社按照规定,以各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年末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账准备在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涉及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卡透支、贴现、进出口押汇、待解决抵债资产、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应收利息(不含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卡透支、贴现、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等科目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不含采用

32、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拟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长期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拟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入股联社资金、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存出保证金。 2、信用社全额提取呆账准备时借记其他营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提取呆账准备时,如补提呆账准备,借记其他营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冲减呆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营业支出科目(实际为借记其他营业支出科目红字)。 信用社按规定程序核销呆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呆账贷款科目。同时记收:表外已核销呆账科目;以后年度收回已核销呆账时借记有关呆账贷款科目,

33、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钞票或有关科目,贷记有关呆账贷款科目。同时还应记付:表外已核销呆账科目。本科目是资产类的减项,余额在贷方。 1292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 1、信用社接受的待解决抵债资产计价价值中的表外应收利息部分,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以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会计核算解决办法参考1290待解决抵债资产科目。本科目是资产类的减项,余额在贷方。 1293买入外币票据 1、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一定的贴现率买入融资申请人尚未到期托收的票据,涉及银行汇票、本票等。 2、买入外汇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买入票据款项收妥或国外退票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

34、客户设立明细账。 1295买入返售债券 1、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债券回购业务买入债券所发生的成本。 2、买入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等有关科目。买入债券在当期到期返售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等有关科目,按买入债券时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 买入返售债券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未到期的买入返售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待该笔买入返售债券到期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前期已计利息)和金融机构

35、往来收入科目(本期应计利息)。 3、本科目应按交易性质(买断式或质押式)、交易对象和债券种类设立明细账户。 1321应收利息 1、信用社各项贷款、存放银行(含同业)定期款项、存出保证金、未到期调(拆、借)出资金、未到期买入返售债券,应按季或年结息,纳入本科目核算。对贷款本金逾期(含展期)90天以内(含90天)且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应收未收利息逾期没有超过90天(含90天)的贷款,应计算应收利息,列入当期损益。 2、信用社计提贷款应收利息时(个人贷款按年,单位贷款按季计提),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回贷款应收利息时,借记钞票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已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

36、其贷款本金逾期90天(不含90天)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信用社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解决,借记(实际操作时贷方红字传票)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记收:表外已核销呆账科目及逾期贷款应收利息科目;信用社计提存放银行(含同业)定期款项应收利息时(按年计提),借记本科目,贷记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有关存放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社计提存出保证金应收利息时(按年计提),借记本科目,贷记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有关存放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社计提未到期调(拆、借)出资金应收利息时(按年计提),借记本科目,贷记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实际

37、收到利息时,借记有关存放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社计提未到期买入返售债券应收利息时(按年计提),借记本科目,贷记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待买入返售债券到期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科目,贷记买入返售债券科目,贷记本科目(前期已计利息),贷记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本期应计利息)。 3、本科目按资金种类及存放单位、贷款单位(户)设立明细账。 1323应收再贴现款项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收到的中央银行退回的再贴现票据。 2、如再贴现票据到期未获付款,中央银行退回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科目。信用社收到中央银行退回的再贴现票据后,应作为持票人向贴现申请人追索票款,对申请贴现的持

38、票人在本社开户的,可直接从其账户收取款项,贴现申请人余额局限性时,应按照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解决。贴现申请人未在本社开立账户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收回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票据种类和贴现申请人设立明细账。 1324应收转贴现款项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收到同业(涉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退回的转贴现票据。 2、信用社收到同业退回的转贴现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农业银行款项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科目。信用社收到同业退回的转贴现票据时后,应作为持票人

39、向贴现申请人追索票款,贴现申请人在本社开户的,可直接从其账户收取款项。贴现申请人未在本社开立账户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收回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票据种类和贴现申请人设立明细账。 1391其他应收款 1、核算信用社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涉及各种应收的赔款、票据、罚金,按规定垫支的职工差旅费、应收、暂付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 2、应收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钞票或有关科目。收回应收款时,借记钞票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立明细账。 1

40、392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接受农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其他单位(人)委托办理的委托、信托放款和代付业务。 2、信用社收到农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其他单位(人)委托办理的委托、信托放款时,借记有关存放款项等科目,贷记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科目;发放委托、信托放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钞票或有关科目;收回委托、信托放款时,借记钞票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部分),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利息部分)。信用社按规定收取手续费时,借记有关存放款项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立明细账。 1411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购入的各种可以变现、持有

41、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其他投资。 2、信用社购入的各种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信用社收到发放的债券利息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其他应收款科目;信用社出售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账面金额)和投资收益(应收利息)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立明细账。 1421长期投资 1、信用社购入的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债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等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设立债券投资及应计利息两个二级账户进行核算。 2、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

42、的价款记账。信用社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涉及债券票面金额和支付的交易费用等)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有关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具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户),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户),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有关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解决: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户),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信用社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应计利息户),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

43、券投资户),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户), 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户),按应计利息与分摊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有关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户),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户),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信用社购入股票或以钞票、实物对外投资,也用本科目核算,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实物按双方协商的价款入账),其投资收益的会计解决方法,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3、本

44、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设立明细账。 1422入股联社资金 1、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含各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向上级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的资金。 2、信用社向上级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按入股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单位设立明细账。 1511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属于信用社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信用社应根据规定的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2、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区分经营用固定资产和不属于经营重要设备的固定资产,并根据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信用社的固定

45、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拟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①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账。 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所有支出记账。 ③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投出单位的账面原价记账,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净值;如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固定资产的原价,以确认的价值记账。 ④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拟定的设备价款、运送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手续费和利息等支出记账。 ⑤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扩建而增长的支出记

46、账。 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⑦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信用社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拟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信用社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①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②增长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③将

47、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④根据实际价值调整本来的暂估价值; ⑤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自行建造完毕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价值,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账面价值大于评估确认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的原价,应以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协议规定将设备所

48、有权转归承租公司,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净值,贷记待解决财产损溢科目。 信用社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因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解决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

49、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3、信用社应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并应设立“固定资产卡片”,按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1521累计折旧 1、信用社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在本科目核算,是资产类的减项科目,故余额在贷方。 2、信用社按期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其他营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可所有列作当期损失。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加上

50、预计清理费用。本科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己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值、折旧率和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1531固定资产清理 1、信用社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因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在本科目核算。 2、信用社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己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卖残值所得收入,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承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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