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聘请外籍工作人员合同 (聘方)聘请 (受聘方)为外籍工作人员(或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聘期为 年(学校可按学期、学年定),自 年 月 日到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离聘之日止。 第二条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商定如下: 。 受聘方应按时、按质完成以上工作任务。聘方应为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受聘方在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聘方应予采纳。双方应积极合作。 第三条中国政府法定的工作日为:每周六天,每天八小时(教师按周课时填写)。 第四条聘方每月付给受聘方工资人民币 元,并按附件规定提供各项生活待遇。 第五条受聘方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有关规定和聘方的工作制度。
2、 第六条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受聘方如中断合同,必须在离华前一个月向聘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聘方同意,受聘方仍应照常进行工作。聘方自同意之日起的两周后,停发工资,并停止提供受聘方及其家属的有关生活待遇,回国的一切费用自理。 受聘方违犯中国政府法令,聘方有权提出解聘。自提出解聘之日起一个月内工资照发,但受聘方应在此期间内安排回国。聘方负担受聘方及其家属在中国境内的旅费,国际旅费自理。 对渎职的受聘方,聘方有权提出解聘,自提出解聘之日起一个月内,安排受聘方回国。受聘方及其家属回国的旅费,由聘方支付,其它一切费用自理。 第七条受聘方因健康原因,经医生证明连续病休两个月后仍不能继续工作,聘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并根据受聘方的健康状况,于一个月内安排其回国。聘方提供受聘方及其家属回国的飞机票和负担按规定限量的行李托运费。 第八条本合同自聘期开始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要求延长聘期,均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对方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另签延聘合同。延聘合同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延聘期内继续有效。双方均未提出延长聘期或一方不同意延长聘期时,本合同期满即失效。 第九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外文略)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聘方: (盖章) 受聘方: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