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注册号 册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档案 企业名称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 一、项目情况 企业名称 主要经营场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类型
2、 合伙期限 二、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住 所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 方式 实 缴 出资额 认 缴 出资额 缴付 期限 评估 方式 承担责 任方式 三、受理及核定情况 受理
3、日期 受理通知书文号 受 理 核 准 意 见 核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注册号 执照副本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领执照人 签字 发执照人 签字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登记决定书文号 归档人及 归档日期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企业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主要经营场所 天津市_____区(县) _ _ 街道(乡镇) 生产经营地 天津市_____区(县) _ _ 街道
4、乡镇)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姓名或名称 委派代表(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 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合伙期限 从业人数 合伙人数 其中有限合伙人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党员(预备党员)人数 党员(含预备党员)人数 个,其中预备党员 人 执行合伙事务人党员标志 □是 □否 执行合伙事务人党员数 人 全体合伙人签字: 申请日期:
5、 年 月 日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1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2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
6、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办税人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件 类 型 身份证件 号 码 适用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职工人数 _____人 附表3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7、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4 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 或姓名 住 所 证件类型及号码 承担责 任方式 出资 方式 评估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缴付期限
8、 全体合伙人签名: 日期: 附表5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6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______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 年
9、 月 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 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 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设立
10、 □变更 □注销 □备案 □ 手续。 2、同意□ 不同意□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 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 不同意□ 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签 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 全体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
11、□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2、在选择委托人类型□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天津市_____区(县) _ _ 街道(乡镇) 申请人已知晓《天津
12、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内容,承诺已取得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并对其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因该场所用作住所(经营场所)发生的争议或法律问题,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别提示: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 (二)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三)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
13、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时,申
14、请人为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投资人;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经营者;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 承 诺 书 申请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向工商登记部门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及有关文(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15、 二、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登记。 三、经营范围涉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保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保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缴纳出资等义务。 五、严格自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承诺人盖章(签字): 日期: 注: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申请变更登记或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时,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其中: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分公司由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