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龙胜各族自治县档案史志局协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协议管理,防止和减少协议纠纷,保障单位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除外),应合用本细则。 第一章 协议管理机构 第二条 单位的协议管理,实行协议综合部门管理、专业职能部门、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指定协议综合管理部门,其重要职责是: (一) 拟订协议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行。 (二) 对协议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 拟订单位协议范本,并推行使用。 (四) 参与重大协议、重要协
2、议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 (五) 审核单位对外签订的协议。 (六) 会同协议承办、履行部门参与协议纠纷、案件等解决。 (七) 对协议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八) 其他应当由协议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四条 财务部及各部门是协议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参与协议管理,以法律法规及单位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从各自的职责和专业角度对协议进行专业审核和监督。 第二章 协议的管理权限 第五条 部门和个人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协议,所有协议必须以单位名义签订。 第三章 协议的订立 第六条 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协议文本或行政部提供的
3、单位协议范本;没有标准文本或范本的,协议的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数据传输方式订立的协议,应在协议成立后书面确认。 第七条 协议一般应具有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标的、质量技术标准、规格和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违约责任、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协议签订的时间、地点等。 第八条 协议承办和履行部门应拟定具体的负责人,负责自协议签订前的意向协商直至协议履行完毕的全过程的工作,协议具体负责人应具有相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协议具体负责人在工作中,必须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外签订协议,一律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
4、用内部机构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四章 协议的审核 第十条 单位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高质高效地完毕协议审核工作。 (一) 协议项目所在部门或实际负责协议履行的部门。 (二) 需要提供业务支撑的部门。 第十一条 财务部负门责审核的内容是: (一) 价款、酬金的拟定及运送、保险条款应合法、合理、完备。 (二) 价款的结算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三) 资金、资产的使用效果具有财务可行性。 (四) 其他应由财务部门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的内容: (一) 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 协议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有效。 (三) 协议条款具体
5、完备。 (四) 协议文字表述严密、规范、准确。 (五) 协议履行了审核程序。 (六) 其他应由行政部门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提请相关部门审核协议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协议审核表(已印发),写明协议的重要情况,并经承办人和部门领导签字。 (二) 协议文本和附件,涉及电子文本。 (三) 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 相关的文献、签报和批复等。 (五)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审核部门领导及具体审核人应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 第五章 协议的签约权限 第十五条 单位协议均由单位负责人或由单位负责人授权职能
6、部门负责人签订,其别人员均无权签订协议。 第十六条 单位拟签订的以下协议,经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讨论后,由单位负责人或由单位负责人授权签订: (一) 协议金额人民币二万元或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 (二) 赠予、赞助协议。 (三) 其他重大协议。 第六章 协议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依法生效的协议,应当全面认真履行。协议履行部门应接受协议管理部门对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单位领导事先授权,协议正式签订前,不得实际履行协议。 第十九条 协议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两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交接手续,并对协议的履行情况及时沟通。 第二十条 单位未能按约定
7、履行协议时,协议履行部门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同时告知行政部。协议履行部门应与对方当事人积极协商,采用必要措施,避免或减轻单位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协议签订后,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的,由协议履行部门提请协议承办部门将原协议审核表、原协议及拟签订的变更或解除协议一并送原审查部门,按原审核程序审核。但只涉及协议金额变更的,只通过财务部门和行政部门审核;只涉及技术条款变更的,只通过相关业务或技术部门和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变更、补充或解除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章 协议的纠纷解决 第二十二条 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采用以下
8、方式解决: (一) 协商解决。 (二) 依法提请上级主管机构调解。 (三) 根据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四) 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八章 协议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建立协议档案,指定专人管理,并规范属于本部门范围的与协议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协议档案应涉及谈判记录、来往函件、传真、电话记录、电子邮件、图表、声像制品、协议文本、协议审核表及协议履行期间变更、解除手续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协议应按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将给予个人警告的处罚: (一) 不按照协议审核流程申请审核,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
9、二) 在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失职、渎职尚未导致后果的。 (三) 遗失协议、协议相关资料尚未导致后果的。 (四)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二条,尚未导致后果的。 (五) 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追究负责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协议的。 (二) 违反协议审核程序对外签订协议的。 (三) 对所承办的必备或重要条款未加约定、约定不清或在签订协议时漏填重要内容的。 (四) 在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以权谋私、泄露商业秘密或玩忽职守的。 (五) 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未给单位导致经济损失或严重负面影响的,以及违反本细则第六十五条的,除相应的处罚外还应给予绩效考核扣3分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上述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中规定的情况,给单位导致经济损失或严重负面影响的,按情况给予负责人行政处罚,直至撤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