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议编号: 承 揽 合 同 项 目 名 称: 定作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 项目概况(具体描述)
2、1.1 项目名称: 1.2 实行地点: 1.3乙方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工作量 3 质量规定和技术标准 3.1 质量规定: 3.2 技术及设计制造标准: (可详见技术附件)。 3.3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规定: 4 酬金与结算 4.1 项目酬金: 小写: 元 大写: 圆整 4.2项目酬金构成: 。 4.3本项目按下列第
3、 项方式支付 4.3.1 一次总付:项目最终验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审查审批手续完毕后 日内向乙方全额付款。 4.3.2 分期支付 4.3.2.1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支付协议价款 %的预付款; 4.3.2.2(按进度支付); 4.3.2.3项目最终验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完毕后 日内支付应付价款的 %,其余 %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 日内支付。 4.4 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前,乙方应先将符合甲方财务规定的发票提交给甲方。 4.5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甲方不
4、承担此信息外的任何责任。 收款人: 开户行: 账 号: 5 验收 5.1验收应依据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质量规定和技术标准,如协议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协议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5.2 验收方式: 5.3 验收结果与协议约定不符,承揽方应 无偿负责修整或重做 。 5.4验收过程中因设备技术或质量等方面出现异议,应提交 技术监
5、督机构进行鉴定。 6 质量保证 6.1 质量保证期限自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月。 6.2质量保证期内,由于承揽方责任导致质量事故时,则质量保证期应自承揽方整改,定作方验收合格后重新计算。 6.3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揽方不能按定作方的规定无偿整改或整改后质量仍不符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将不再返还。 6.4定作方派员或委托第三方监督该项目实行,并不替代或解除承揽方对项目质量的责任。 7 技术资料的提供及保密规定 7.1 定作方应按协议的约定及时提供有关的技术规定、图纸、参考数据等技术资料,承揽方应当认真核对,承揽方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规定不合理的不全面的,应在
6、 日内向定作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定作方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的 日内答复。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定作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符合承揽方履行协议规定。 7.2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应当保守秘密,未经定作方书面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转让、复制、传播,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本协议终止,不影响该保密条款的效力。 8 违约责任 8.1 承揽方未按期竣工,每逾期一日,应向定作方支付迟延交工部分酬金金额 %的违约金,同时负责补偿给定作方导致损失。 8.2 定作方未按协议约定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承揽方支付未付酬金金额 %的违约金。 8.3 如发生5.3情形, 定作方有权规定
7、承揽方支付 元违约金,如给定作方导致损失的,承揽方还应承担补偿责任。 8.4一方违反本协议第7条约定,应向对方承担补偿责任 8.5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补偿由此给对方导致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9 不可抗力 9.1 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小时内及时告知对方,并在其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献。 9.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用措施,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减
8、少到最低限度。 10 争议的解决 10.1因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10.2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第 项拟定: 10.2.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2.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瑕疵担保 因履行本协议的需要,协议一方提供的与本协议项目技术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软件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因侵权给协议相对人导致损失的应给予补偿。 12.保险
9、 12.1.承揽方必须对自己的所有设备及人员进行保险,如发生设备、人身伤亡等事故(定作方因素除外),由承揽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定作方不负任何责任。 12.2.因定作方因素导致承揽方的设备和人员的损害,由承揽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定作方只承担保险公司补偿以外的损失,未保险的定作方不予补偿。 13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3.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协议专用章后生效。 13.2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协议。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3.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协议: 13.3.1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 13.3.
10、2 承揽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交工,经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工,定作方有权解除协议; 13.3.3 项目质量不符合约定,且承揽方未按定作方规定采用必要补救措施的,定作方有权解除协议; 13.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 13.4.1 协议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13.4.2 双方解除协议; 13.4.3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13.5 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不能免去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导致损失的,还应承担补偿责任。 14.告知 定作方(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承揽方(乙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11、 15 其他约定 15.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5.2本协议附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15.2.1 。 15.2.2 。 15.3 如双方预料到本项目履行过程中,也许存在安全、环保方面的隐患,双方另行签订安全环保协议。 15.4 本协议一式 份,定作方执 份,承揽方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定作方(盖章): 承揽方(盖章):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