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协议的基本特性 【篇一:保险协议的法律特点】 篇一:论保险协议的法律特性 试论保险协议中的几种原则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着保障作用。与此同时,保险协议纠纷也日渐增多,除了立法等客观因素外,对保险协议特性的结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如在保险纠纷诉讼中,许多同种类型、同样性质的诉讼案件,只是由于在合用法律上的差别,而使诉讼结果大相径庭。对保险协议法律特性和原则的不同结识进一步导致了保险协议纠纷的增多,引起了保险业和保险消费者的困惑,还严重影响了法院在判决上的统一。事实上保险协议的几种原则,如保险协议的保障性原则、经济补偿性(
2、或给付性)原则、附合性原则、射幸性原则及最大诚信原则等,都已不是一般经贸协议中的同一含义,而具有扬弃性。因此,对的结识和理解保险协议的法律特性,对于对的贯彻实行《保险法》,减少保险协议纠纷,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保障性是保险协议的最基本的原则,也是其最本质的特性 作为补偿性的协议,即被保险人了发生了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提供应被保险人理赔金额后,做出一定补偿,既非某种有形等价物,也非某种使用价值,而是一种在约定事件发生时立即生效的债权凭证,即保险保障。保障性特性是保险协议的最基本特性,也是其最本质的特性。 从表面上看,作为个体分摊风险组织者的保险
3、公司,在收取保险费之后,似乎并未给被保险人带来实际利益。其实不然,由于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所获得的经济保障的确是绝对存在的,其所持有的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在约定的事件发生后,立即成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债权凭证,而这既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协议中的最主线权利,也是保险公司提供的经济保障。很明显,被保险人保障权利的取得,是以其依约定期间及方式交付了保险费为前提的。保险不是一般的活动,是许多个体参与的诚信性的互助性活动,将“依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保险费”作为被保险人保障权利取得的必要条件,是保险活动得以在一个较长的时期、较大的范围里进行的连续的、经济上的“互助共济”、公平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现行《保险法
4、》在“保险协议生效”和“保险责任生效”方面的规定不同样,是导致协议纠纷日益增多的一个因素。尽管保险法规定交纳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的义务,但事实上,是否“依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保险费”仅仅是保险公司评价被保险人信用的一个依据,没有一个保险公司会由于应收保费对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因此,当保险公司帐面上应收保费增多且呈坏帐趋势加剧的时候,人们有理由对《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不够详尽感到忧虑,当被保险人保障权利的取得几乎是零时,就有人乐意面对诉讼。而这样一种情形对已经交付保险费的多数被保险人来说就存在了不公平和风险,假如风险积累到一定限度,保险公司的分摊风险的组织者的角色也就难认为继。当然,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公
5、司从经营需要出发而批准缓交、免交保险费,或约定保障生效的保险协议,应不在此例。 二、补偿性与给付性是保险协议的又一原则 从理论上讲,保险活动自身是非赚钱性的。保险费的制订取决于一定期间、一定范围、一定个体的风险概率加上经营性费用;保险公司的赚钱,应来源于保险资金的运用。现代保险这种人类的互助共济活动形式是通过商业模式运营的,保险公司作为一种类型的商业公司在市场上销售各类商品化的保障种类。保险活动的非赚钱性,决定了保险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循保险的补偿性与给付性。 保险协议的补偿性,是专就财产类保险而言的,它在该类保险活动的投保、核赔及发生追偿时具有下列实践含义: 1、在投保阶段,保险
6、协议当事人必须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某种经济责任确认保险金额(即协议载明的最大保险限度)。对无法拟定价值或计算方法的,保险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和损失的确认方法;对风险不能量化、不能拟定保险金额和损失的确认方法 的事物,不能作为保险对象;对超过实物实际价值投保的,其超过部分无效;投保局限性实物实际价值的,视为局限性额保险。传统上保险运营的这些经常做法,有效地避免了投保中的投机行为或道德风险的发生。 2、在核赔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只负责用钞票进行补偿,不负责对致损物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低于保险金额的,按实际损失补偿;高于保险金额的,按实际损失补偿并
7、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补偿。此外,对保险单规定投保金额局限性标的的价值时要实行比例分摊的,则按比例进行补偿。 3、由第三人致害导致保险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规定保险公司先行补偿,保险公司同时获得追偿权;保险公司行使的代位追偿权是充足的、完整的、不受被保险人已获补偿额度限制。但是,保险公司追偿所获超过已补偿额度时,其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同样,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补偿后又从肇事方得到补偿的,则应将超过损失部分的补偿退还保险公司。 保险协议的补偿性在实践中往往受到挑战,一些法院的法官在解决保险纠纷时更乐意用自由的方式来对抗保险协议的补偿性原则,认为,既
8、然协议载明了保险金额那就不管保险物的实际价值,无论是否超值、是否局限性都应按协议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这不仅使得保险活动中的投机行为或道德风险难以避免,也违反了保险互助共济的内在规定。保险协议的给付性是专指人身保险协议而言的。人体及生命健康无法用钞票价值来进行拟定,生命或健康的损害从本质上也无法用金钱补偿。这种情况,决定了人身保险协议的非补偿性。因此,在人身保险活动中,通常的做法是,由投保人根据保险对象的具体经济状况,受益人的保障需求来选择档次适当的保险金额,在一旦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公司则按约定的金额和方式给付。在各类保险协议中,唯人身保险协议在发生危险事件时,可出现有人受益(获利)的情况,当
9、然,这种受益是相对人身损害的非财务性质而言的。 三、附合性是保险协议的另一表现形式 附合性协议是与议商性协议相相应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的协议,但保险协议的条款都是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且一般具有拟定的格式(因此,保险协议又属要式协议),附合性是保险协议的形式特性。 协议的差异只在标的、地点、保期及保额等方面有所反映。篇二:浅谈保险协议的法律特性 浅谈保险协议的法律特性 [摘要]保险协议作为协议的一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在本质上体现的仍然是一种协议关系,理应遵循协议的一般原则.但与一般的协议相比,保险协议在主体、客体及内容上又有其特殊性.对的结识保险协议的法律特性,在合
10、用法律中解决好两者的关系,对维护保险协议双方当事人共同的合法权益,促进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保险协议 保险法 合法权益 法律特性 (序论)保险最早起源于14世纪人类社会用来对付和解决海上风险而自发产生的一种互助共济行为。在18世纪保险业得到快速成长,逐渐演变成现代社会的商业保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在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保险协议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这除了一些客观因素外,对保险协议特性的结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保险纠纷诉讼中,许多同种类型、同样性质的诉讼
11、案件,只是由于司法管辖在地区上的差别,而使诉讼结果大相径庭。这种诉讼结 果的不拟定性,进一步导致了保险协议纠纷的增多,引起了保险业者和保险消费者的困惑,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这既有立法上的因素,也有司法上的问题,归结起来,重要因素是忽视了保险协议的法律特性,如保险协议的保障性、经济补偿性(或给付性)、附合性、射悻性、最大诚信原则等,因此对的结识保险协议的法律特性,对于我们合理解决保险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保险协议是一种有偿协议,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有偿协议。因此我们对保险协议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协议法》中一般的有偿协议,还应根据保险的产生、原理以及保险的目的,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等方面来理解保险协议
12、的法律特性。 一、保险协议的概念 (一)保险协议的含义和特性 协议(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达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平常生活中我们最常见到的保险协议就是各种各样的保险单,其中以机动车辆保单和人身保险单较为常见。这些保险单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事先制订好的格式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协议的解释,保险协议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补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协议按照保险标
13、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协议和人身保险协议。财产保险协议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协议;人身保险协议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协议。保险协议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协议,属于有名协议。同时保险协议是有偿协议是保障性协议是附合协议是射悻协议还是最大诚信协议。保险协议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保险协议又是双务协议。 (二)保险协议的要素 1、保险协议的主体 保险协议的主体是保险协议的参与者,是在保险协议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保险协议的主体涉及保险协议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2、保险和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协议的客体。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
14、利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客体在一般协议中称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和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自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协议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协议的内容 《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协议应当涉及下列事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去;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
15、时间;6、保险金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8、保险金补偿或者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10、订立协议的年、月、日。二、对的结识保险协议的法律特性的意义 三、保险协议的法律特性及分析 (一)保险协议的保障性特性 保险协议是一种有偿协议,作为有偿协议,即付了对价之后就必须从接受对价的一方当事人那里取得某种利益。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给保险费支付人提供保险保障,这种保险保障既不是某种有形等价物,也不是某种使用价值,而是一种在约定事件发生时立即生效的债权凭证。保障性特性是保险协议的最基本特性,也是其最本质的特性。 从表面上来看,作为个体分摊危险组织者的保险人,在收取
16、保险费之后,似乎并未给被保险 人带来实际利益。其实不然,由于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所获得的经济保障的确是绝对存在的,被保险人所持有的由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在约定的事件发生后,就立即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债权凭证,而这既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协议中的最主线权利,也是保险人提供应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很明显,被保险人保障权利的取得,是以被保险人按照约定期间及方式交付了保险费为前提的。保险不是一般的双务活动,是众多个体参与的诚信性的互助式活动,将“依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保险费”作为被保险人保障权利取得的必要条件,是保险活动得以在一个较长的时期、较大的范围里进行的连续的、经济上的“互助共济”、公平健康发展
17、的基本条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2023年做进一步的完善但在“保险协议生效”和“保险责任生效”方面的规定不明确,也是导致协议纠纷日益增多的一个因素。尽管该法规定交纳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的义务,但事实上,是否“依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保险费”仅仅是保险人评价被保险人信用的一个依据,没有一个保险人会由于应收保费对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这几乎是全世界保险人的规则。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规定投保人支付。”因此,当国内保险公司帐面上应收保费增多且呈坏帐趋势加剧的时候,人们有理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不够详尽感到忧虑,当
18、保障权利的或然取得几乎是零成本时,就有人乐意面对诉讼。而这样一种情形对已经交付保险费的多数被保险人来说就存在了不公平和风险,假如风险累积到一定限度,保险人的分摊风险的组织者的角色也就难认为继。当然,在实际的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也存在从经营需要出发而批准被保险人缓交、免交保险费的情况,或约定保障生效的保险协议,则不在此例。 (二)保险协议的补偿性与给付性特性 从理论上说,保险活动自身应当是非赚钱性的。保险费的厘订取决于在一定期间、一定范围、一定个体的风险概率加上经营性费用;保险公司的赚钱,应当来源于保险资金的运用。现代保险这种人类的互助共济活动形式是通过商业模式运营的,保险人作为一种类型的
19、商业公司在市场上销售各类商品化的保险产品。保险活动的非赚钱性,决定了保险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循保险的补偿性与给付性特性。 保险协议的补偿性特性,是专对财产类保险而言的;它在财产类保险活动的投保、核赔以及发生追偿时具有下列实践含义: 1、在投保阶段,保险协议当事人必须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某种经济责任来确认保险金额(即保险协议载明的最大保障限度);对无法拟定价值或计算方法的标的,保险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和损失的确认方法,对于风险不能量化、不能拟定保险金额和损失的确认方法的事物,不能作为保险对象;对超过标的物实际价值投保的,其超过实际价值部分无效;投保局限性标的物实际价值的,视
20、为局限性额保险;传统上保险运作的这些惯常做法,有效地避免了投保中的投机行为或道德风险的发生。 2、在理赔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只负责用货币进行补偿,不负责对受损的标的物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低于保险金额的,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补偿;高于保险金额的,按实际损失补偿并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补偿。此外,对投保局限性标的物实际价值的保险单,按照投保金额和标的物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补偿。 3、因第三人致害导致保险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规定保险人先行补偿,同时将对致害人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同时获得追偿权;保
21、险人行使的代位追偿权是充足的、完整的,不受被保险人已获补偿额度限制。但是,保险人追偿所获超过已补偿额度时,其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同样,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补偿后又从致害人处得到补偿的,则应将超过损失部分的补偿退还保险人。 保险协议的补偿性特性在实践中往往受到挑战,一些法律工作者在解决保险纠纷时更乐意用 自由缔约原则来对抗保险协议的补偿性原则,认为,既然协议载明了保险金额那就不管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无论是否超值、是否局限性都按协议明载的保险金额给付,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不少这样的案例。这不仅使得保险活动中的投机行为或道德风险难以避免,也违反了保险互助共济的内在规定。 保险协议的给付性特性
22、是专对人身保险协议而言的。人体及生命健康是无价的,无法用货币价值的形态进行拟定,生命或健康的损害从本质上也无法用金钱补偿。这种情况,决定了人身保险协议的非补偿性。因此,在人身保险活动中,通常的做法是,由投保人根据保险对象的具体经济状况,受益人的保障需求来选择档次适当的保险金额,在一旦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则按约定的金额和方式给付。在各类保险协议中,只有人身保险协议在发生危险事件时,可出现有人受益(获利)的情况,当然,这种受益是相对人身损害的非财务性质而言的。 (三)保险协议的附合性特性 附合缔约,是指协议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符合该条款表达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协议的缔约方式
23、保险协议的附合性体现在每一种保险单篇三:论保险协议的法律特性 论文 论保险协议的法律特性 论文 内容摘要:2023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行。这标志着我国对保险业的管理进人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次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对1995年6月30日有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完善。由于现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协议的“保险协议生效”和“保险责任生效”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具体,是产生保险协议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解决保险协议纠纷中,因忽视保险协议的法律特性而导致同种因素、同
24、样性质的保险纠纷案件,诉讼结果却大不同样。本文着重从保险协议的概念、保险协议的保障性特性、保险协议的经济补偿性特性和给付性特性、保险协议的附合性特性、保险协议的射悻性特性、保险协议的最大诚信原则特性等几方面对保险协议的法律特性作以论述,使我们对保险协议的法律性特性有一个对的的结识。并从目前保险业的诚信状况方面来说明保险协议的最大诚信原则特性在保险协议中的重要性。以及对的结识保险协议的这些特性对促进保险事业发展,完善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保险协议 保险法 法律特性 一、结识保险协议的法律特性的重要性 保险最早起源于14世纪人类社会用来对付和解决海上风险而自发产生的一种互助
25、共济行为。在18世纪保险业得到快速成长,逐渐演变成现代社会的商业保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在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保险协议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这除了一些客观因素外,对保险协议特性的结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保险纠纷诉讼中,许多同种类型、同样性质的诉讼案件,只是由于司法管辖在地区上的差别,而使诉讼结果大相径庭。这种诉讼结果的不拟定性,进一步导致了保险协议纠纷的增多,引起了保险业者和保险消费者的困惑,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这既有立法上的因素,也有司法上的问题,归结起来,重要因素是忽视了保险协议的法律特性,如保险协
26、议的保障性、经济补偿性(或给付性)、附合性、射悻性、最大诚信原则等,因此对的结识保险协议的法律特性,对于我们合理解决保险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保险协议是一种有偿协议,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有偿协议。因此我们对保险协议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协议法》中一般的有偿协议,还应根据保险的产生、原理以及保险的目的,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等方面来理解保险协议的法律特性。 二、保险协议的法律特性 (一)保险协议的概念 【篇二:简述保险协议的特点。】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察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
27、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成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的。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所有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察”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察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特别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立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
28、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并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毕。 3.布局合理,考察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察。涉及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记录、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简述协议的一般含义与基本特性】 第 1 页 (共 7 页) 管理学作业答题纸 商务协议 01次作业(第1-4单元)答题纸 学籍号: 学习中心:__
29、弘成教育南京学习中心 分 数: 姓名: ______ 班级:_____金融学___________ 批改老师: 本次作业满分为100分。请将每道题的答案写在相应题目下方的横线上。 (1) 简述协议的一般含义与基本特性(出自第一单元) (2) 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及其特性(出自第二单元) 题目1 [50 分] 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协议是指当两个人取 得了对同一事物的一致见解时,他们就取得了协议。 二、协议的基本特性: 第 2 页 (共 7 页) 律行为。 此外协议还具有以下特性: 供货协议(商品销售协议) 提供服务协
30、议(服务协议) 租用商品和租用者有权选择购买商品的协议(租购协议) 货运或客运协议(运送协议) 为别人工作协议(雇佣协议) 借款协议(贷款协议) 房屋或厂房建设协议(建筑协议) 租用土地或建筑物协议(租契) 租用设备协议(租用协议) 租船协议(租船协议) 转移风险协议(保险协议) 第 3 页 (共 7 页) 口头协议、电话协议、面对面协议、书面协议(标准协议) 通过如下方式确认一份契据: 证人出席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签字,还需要见证人签字。在公司案 例中,文献必须是按公司合作条款规定的方式来制作的。 或者没有在记录担保条款的文献上签字,担保是不能生效的。 面形式订立,同时,规定各方当事人签字。 题目2 [50 分] 答: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 《公司法》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 第 4 页 (共 7 页) 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资产为限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性: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形式。 第 5 页 (共 7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