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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屋面虹吸排水系统工程专业分包合同.doc

1、钢结构屋面虹吸排水系统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专 业 分 包 合 同 甲方(全称):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连云港中云站房钢结构屋面虹吸排水系统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连云港连云区中云站五羊路西头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站房钢结构屋面虹吸排水系统工程 工程内容:站房钢结构屋面虹吸排水系统及相关配套工程安装施工、调试、竣工及其验

2、收、交付使用、质保期内的维修。 二、分包合同价款 1、金额:大写:人民币 壹拾伍万玖仟伍佰元整 ,小写:159500 元(含税金、发票)。(与站房给排水图纸中屋面虹吸排水系统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包干) 三、工期 3.1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开工; 3.2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09 年 3 月 20日竣工; 3.3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65 天。 3.4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甲方

3、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5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3.6 工期延误 3.6.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甲方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非乙方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

4、增加; (4)不可抗力的原因; (5)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6.2 乙方应在3.6.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1、 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3、 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由于甲方原因

5、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甲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4、 执行现行的国家规范和连云港市质量监督站有关规定,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5.1本合同协议书; 5.2 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5.3 乙方的报价书; 5.4 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5 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5.6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图纸 6.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如果因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对系统工程进行优化,乙方须对工程提出优化方案,并经设计单位签认后方可施工,

6、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1总包合同 7.1.1乙方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甲方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乙方查阅。当乙方要求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乙方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7.1.2 乙方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站房钢结构屋面虹吸排水系统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 7.1.3 乙方与发包人的关系 乙方须服从甲方

7、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乙方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7.2 指令与决令 7.2.1 甲方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7.2.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乙方应执行经甲方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

8、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3 项目经理 7.3.1项目经理(甲方) 姓名: 曹丙海 职称 项目经理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7.3.1.1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1.2 甲方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乙方

9、应于甲方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甲方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但因乙方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3.1.3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

10、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3.1.4 甲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3.2 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 胡振林 职称 项目经理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7.3.2.1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7.3.2.2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

11、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3.2.3 乙方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3.2.4 甲方可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7.4 甲、乙双方的工作 7.4.1 甲方应完成下列工作: (1)随时为乙方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

12、间的畅通。 (2)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乙方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7.4.2 乙方的工作 乙方须提供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及相关资信材料。 乙方须提供虹吸排水系统所使用的全部材料,提供所有材料的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等资料;负责虹吸排水系统全部的安装及配合相专业关施工。 施工范围:1.钢结构屋面虹吸雨水排水系统工程,雨水排水系统管道至室外雨水检查井或雨水沟,虹吸排水管道施工需配合土建干挂石材施工,排水管道接至室外雨水检查井或雨水沟需配合检查井或雨水沟施工。 (1)乙方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甲方如需乙

13、方进行优化设计)、施工、竣工和保修。乙方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甲方。 (2)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按甲方要求完成 (3)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15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乙方向甲方提交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具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提供 甲方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4)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2009

14、年 2 月 5 日;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乙方应允许甲方、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乙方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乙方承担所完工程的成品保护,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如因乙方对成品保护不利造成的各种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8)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它

15、工作:按照甲方总体施工进度,及时安排自己工种的工序,及时与甲方技术员进行沟通,并及时提供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经甲方技术员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同时应该听从甲方技术员的安排和服从项目部的管理等。 7.5 总包合同解除 7.5.1 如在乙方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7.5.2 如本合同第7.5.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乙方的严重违约,乙方应赔偿由于自身原因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7.5.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应得到的补偿应视发包人给予甲方的补偿,双方协商解决。 7.6 转包与再

16、分包 7.6.1 除7.6.2款规定的情况外,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7.6.2 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7.6.3 乙方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责任。 八、质量与安全 8.1质量检查与验收 8.1.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

17、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1.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8.1.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乙方应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甲方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8.1.4 乙方应允许并配合甲方或工程师进入乙方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8.2 安全施工 8.2.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8.2.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乙方应

18、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8.2.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九、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9.1 结算方式:合同总价款包干 所有材料进场后10天内付材料价款6万元,其他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款的95﹪,剩余合同总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给乙方。 9.2 工程价款的支付 所有材料进场后10天内付材料价款6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款的95﹪,剩余合同总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十、工程变更 10.1 乙方应根据以下指令,以

19、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甲方确认后通知乙方; (2)除上述(1)项以外的甲方作出的变更指令。 10.2 乙方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甲方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乙方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10.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乙方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10.4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

20、1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十一、竣工验收及结算 11.1 竣工验收 11.1.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 七 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1.1.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7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甲方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11.2.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1.2.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

21、工报告之日。 11.2 竣工结算及移交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1.3 质量保修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 11.3.1、屋面虹吸排水系统质量保修期为五年。 十二、违约、索赔及争议 12.1 违约 因建设单位原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乙方人员机具停工、窝工和资金暂时紧张,不属于乙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乙方违约: (1)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甲方下达的施

22、工计划; (2)多次违反施工操作规程,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虽经甲方指正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 (3)工程质量不能满足甲方工程质量计划或部分工序不符合甲方,施工过程控制程序要求,存在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隐患,虽经甲方指正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 (4)上场人员、机械设备不能满足工程需要,虽经甲方指正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 (5)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在业主的检查中,出现恶劣影响,从而损害到甲方的企业信誉。 12.2 乙方违约责任 如乙方有违约行为,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从本应支付

23、乙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12.3 争议 甲乙双方如发生合同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济南铁路运输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禁止性规定 13.1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13.2 乙方不得以甲方及甲方项目部、甲方工地的名义从事任何经济活动。 13.3 乙方若违反以上两款规定,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并向甲方支付不低于工程价款20%的违约金。 十四、其他 13.1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甲方交纳1万元履约保证金,违约金:合同价款的10%; 13.

24、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 14.3 若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应按合同造价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13.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十五、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9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119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甲方:中铁十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 住所: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119号 住所:青岛市

25、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生锡东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0518-82328539 电话: 053282820882 传真: 传真: 05326677308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交行市北三支行 帐号: 帐号: 372005532018010015006 邮政编码: 250001 邮政编码: 266001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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