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考试科目: 2011年--2016年营改增—建筑业 · 1.(判断题)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我的答案:错误 · 2.(单选题)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a、3% b、5% c、4% d、2%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 3.(判断题)如果建筑施工合同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收款日期在营改增之后,应当在收到
2、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我的答案:正确 · 4.(单选题)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 款。 a、5% b、3% c、4% d、2%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 5.(判断题)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3、 我的答案:正确 · 6.(单选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 ) 。 a、3% b、5% c、4% d、6%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 7.(单选题)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a、3% b、5% c、4% d、2%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 8.(单选题)建筑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销售额界定标准为( )万元。 a、50
4、 b、80 c、500 d、100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 9.(判断题)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我的答案:错误 · 10.(判断题)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我的答案:正确 · 11.(判断题)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
5、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我的答案:正确 · 12.(单选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 。 a、6% b、11% c、13% d、17%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 13.(判断题)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我的答案:正确 · 14.(判断题)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6、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我的答案:正确 · 15.(判断题)建筑业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我的答案:正确 · 16.(多选题)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有( )。 a、甲供项目 b、建筑老项目 c、清包工项目 d、总包项目 正确答案:abc
7、 我的答案:bc · 17.(多选题)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 a、《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b、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c、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d、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正确答案:abcd 我的答案:abcd · 18.(单选题)建筑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时间为( )。 a、2016年4月1日 b、2016年3月1日 c、2016年6月1日 d、2016年5月1日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
8、 19.(单选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a、2016年1月1日 b、2016年3月1日 c、2016年4月30日 d、2016年6月1日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 20.(判断题)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2%)×2%。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我的答案:错误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
9、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
10、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8.销售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
11、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9.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2、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0.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1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2.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
13、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13.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4.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
14、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 及 项目名称。 必须写,不写可能对方不能进项税额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项目名称:开工许可证或合同上名称 普票和专票都是这个要求。 (二)关于建筑业在营改增的过程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1.关于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
15、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2.关于质保金的问题: 2015年A公司发包建造一工程,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不含税)。工程竣工验收后A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B支付工程款900万元,预留100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1年后如未出现质量问题则支付。 预留质保金时:施工单位应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按合同价款全额确认收入,并根据确认的收入确认销项税额。 3.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收
16、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4.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按合同规定营改增后收取工程款征税问题 如果合同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收款日期在营改增之后,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5.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如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的,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不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进行单独核算
17、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 6.关于建筑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应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并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纳税申报时,可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以
18、无票收入负数冲减销售收入。 7.关于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地点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9.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
19、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可以按照老建筑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
20、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
21、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
23、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
24、凭证。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6年3月31日印发 15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