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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合同律师审核版本.doc

1、 保证协议 保 证 合 同(范本) 编号: 甲 方(保证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乙 方(债权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 (以下简称“主协议债务人”)所

2、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协议”)项下的债权,甲方乐意为主协议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协议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协议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 ,币种为 ,本金数额为(大写) ,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3、 月 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2.1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大写) 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补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协议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协议债务人不按主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债权。 3.2若除本协议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协议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涉及但不限于主协议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

4、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规定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因素放弃、变更主协议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导致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批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去或减少。 3.3若甲方为主协议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去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协议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甲方保证期间

5、为自主协议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2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涉及主协议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涉及依主协议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4.3 如主协议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5.2甲方保证签订本协议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

6、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3 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别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献、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5.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献、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5.5 甲方知悉并批准主协议的所有条款,自愿为主协议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6 若本协议项下主协议为《银行承兑协议》,则甲方保证主协议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甲方依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5.7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

7、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5.8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规定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钞票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5.9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应在涉及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消)、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告知乙方,并贯彻本协议项下所有保证责任。 5.10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应在涉及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

8、关闭、被宣布解散(撤消)、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5.11 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有权随时规定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6.2 主协议债务人在主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涉及主债权分次到期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未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规定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3 若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责任时,乙方对甲方应当支付的款项有权在甲

9、方开立于华夏银行任何营业机构的账户中直接划收。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划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权币种不同的,按划收当天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补偿由此给对方导致的损失。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 8.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2 本协议的效力独立于主协议的效力,不因主协议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协议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协议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补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协议转让、变更与解除

10、 9.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9.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无须征得甲方批准,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3 若本协议项下主协议为《信用证开证协议》,甲方确认,在开证申请人和乙方批准修改信用证时,若修改后信用证项下的金额(该金额不涉及利息、违约金、补偿金及其他有关费用)不超过主协议约定的信用证项下的开证金额和溢装金额之和时,无论信用证的金额和其他条款如何变化,上述修改均视为已经得到甲方事先批准,本保证协议继续有效,甲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0.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

11、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2如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协议选择不一致的,以主协议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告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协议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11.2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2、 。 11.3 本协议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达该条款合用,打×表达该条款不合用。 11.4 本协议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11.5 本协议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 乙方已采用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

13、项下免去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规定对有关条款予以充足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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