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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改.doc

1、湖南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试行) 湖南省高速隧道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 湖南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高速隧道管理局养护处组织有关专家,通过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隧道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隧道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隧道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隧道行业管理机构,下同)、

2、收费隧道经营管理单位,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六条 隧道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立的隧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隧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隧道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行。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隧道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

3、养护管理经费在隧道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隧道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隧道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楚”的原则,明确本辖区隧道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拟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隧道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隧道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隧道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隧道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 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隧道管理机构

4、   第十一条 隧道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用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重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隧道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规定安排相应投资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重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隧道管理机构、收费隧道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立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

5、四条 隧道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重要职责:   (一)  (二) 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行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 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 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营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 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五

6、条 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重要职责:   (一) 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 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行。   (三) 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估工作。   (四) 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 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隧道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

7、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与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估   第十八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重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平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

8、全面检查,评估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限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隧道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 经常检查重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朴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长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成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登记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

9、数据。   第二十条 桥梁定期检查重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行。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实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鉴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估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估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在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在良好或较好状

10、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在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在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减少,桥梁承载能力减少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在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减少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三条 隧道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估。对非收费隧道、政府还贷收费隧道上评估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用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11、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朴、病害清楚的大桥,由上级隧道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上级隧道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级隧道管理机构,由省级隧道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估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

12、二) 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 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五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用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省级交通主

13、管部门应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警示标志的设立位置、型式、数量,以及应采用的管理措施等。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隧道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 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行,大修、改建工程由地市级及以上隧道管理机构或收费隧道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行。   第二十七条 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

14、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二十九条 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行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用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隧道、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

15、设立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隧道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隧道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隧道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隧道技术档案应涉及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桥梁基础资料涉及以下内容:   (一) 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 施

16、工过程中的实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 工程事故解决资料。   (四) 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 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 交(竣)工验收资料。   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 桥梁管理资料涉及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重要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桥梁检查资料涉及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

17、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行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涉及检测(实验)方案、检测(实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实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重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七条 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涉及以下内容:   (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行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估结果,以及工程实行的时间、组织实行人员等。   (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解决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

18、复印件)及其重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八条 桥梁特殊情况资料重要涉及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送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限度、处治方案等。   第三十九条 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实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四十条 收费隧道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隧道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第七章 应急处置管理 第四十一条 隧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

19、块为主。 第四十二条 1、根据安全运营需要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执行相关预案,预案涉及:交通事故预案,火灾预案,重要设备故障预案,治安保卫预案,化学品泄漏预案,灾害性天气解决等预案。 2、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止,监视和控制的管理,不断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解决体系。 3、各类预案应拟定负责人,解决程序,应急措施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隧道内的突发事件一般有:交通事故、火灾、重要设备故障、化学品泄漏、灾害性气候等 1、 第四十四条 隧道发生突发事故后,应及时在情报板上发布信息,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隧道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20、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分析事故因素及检测相应受损设施,恢复或改善隧道的防灾能力。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隧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保证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隧道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隧道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隧道管理机构依法实行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隧道管理机构对隧

21、道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进一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用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涉及以下重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的贯彻情况。   (三)隧道检查、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隧道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隧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估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导致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高速隧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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