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协议义务的各种分类及分类的理由 1,所谓先协议义务,是指在订立协议,过程中,协议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协议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重要涉及协议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告知、保密、协作及诈欺严禁等义务。 先协议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协议生效。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互相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要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也许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协议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协议义务的行为进
2、行制裁才故意义。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妥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协议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承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并不存在要约,但协议谈判的当事人一方却基于信赖而受损失,出于公平与诚信的考虑,也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先协议义务终止时间应为协议生效前。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协议成立前。我们认为这将缩小先协议义务发生的时间范围,使协议成立后到生效前的这段时间里的利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由于有些协议并不是成立就生效。如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协议、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协议等成立后
3、并不生效。在此种情况下,一方违反诚信原则致另一方受损,因无先协议义务而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应将协议生效作为先协议义务的终点。这样先协议义务、协议给付义务、后协议义务成为一个紧密连接的义务体系,与之相相应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后协议责任构成的责任体系。 2,主给付义务:指协议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拟定的,并可以决定协议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协议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主给付义务会直接影响协议当事人的订立协议的目的的义务,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协议之债中,各种协议的重要区别内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上,例如,买卖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主给
4、付义务为: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金。互易协议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移转不同种类的标的物之所有权。该义务是依据协议性质的性质所必备的和固有的义务,协议中缺少该义务将导致协议不能成立。 主给付义务既可以由法律规定,或依据协议约定,还可以根据协议的性质来拟定。 主给付义务是事先拟定的,该义务直接影响到协议当事人的订立协议的目的的实现。主给付义务会直接影响协议当事人的订立协议的目的的义务,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协议之债中,各种协议的重要区别内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上,例如,买卖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金。互易协议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
5、为: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移转不同种类的标的物之所有权。 3,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附随义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协议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告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违反附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该民事责任的性质如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民法通则》第六章规定两种民事责任:违反协议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有人认为违反协议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有效成立的协议,
6、它所要解决的也是协议有效成立之后,债务人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而对于协议有效成立之前以及协议履行之后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却不能合用。由此可见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民法通则》中违反协议的民事责任应理解为广义的协议责任。协议责任是指协议上的民事责任或者因协议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它既涉及违约责任,又涉及在协议的订立、协议的生效、协议的履行、协议的终止过程的缔约过失责任、协议无效或被撤消的民事责任和后契约责任等.因此违反附随义务承担的责任应理解为协议责任。协议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当事人即应承担违约
7、责任,不考虑其主观有无过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协议责任仍要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不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产生的法定义务,诚实信用是隐含于内部的价值标准,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必然包含着某种可归责性,义务人如无过错违反附随义务不能认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对之追究责任,而应视为正常的风险承担. 4,不真正义务是指协议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补偿责任,而仅使承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协议法》上为受害人规定的不真正义务就是减轻损害的义务,简称减损义务。减损义务所指的损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损害
8、对这种义务的违反不得让义务人补偿其损失,而是使其自担损失,此与一般法定义务违反的后果不相同,故称“不真正义务”。如《协议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用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用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规定补偿。”是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会发生损害补偿责任,仅使承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法律上设立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尽量减少由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实现协议公平和公正的目的;平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尽量避免社会财富不必要损失和浪费,保障社会财富不断积累。从我国法律规定看,不真正义务作为一项规则,仅仅合用于协议关系中,那么侵权关
9、系中是否合用该规则?本文认为,不真正义务应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领域,既合用于协议关系,又合用于侵权关系。与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相一致。一般侵权中,行为人只能对自己可以预见的结果享有行为的自由,对不可预见的结果,则没有选择的自由,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因此一般侵权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行为人无过错,便无责任,有过错,只承担与过错限度相一致的责任。在不真正义务规则中,侵权人对受害人扩大的损失无法预见,因此对损失的扩大,侵权人没有过错,因此对扩大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而受害人对损失的扩大,应当可以预见,但不采用合理措施,对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因此导致的损失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这恰
10、恰体现了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5,后协议义务,是指在协议终止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旨在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解决协议终止事宜的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协议义务是协议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效协议成立是后协议义务存在的前提。协议未成立、协议无效或协议可撤消都不会产生后协议义务。当然,这里的终止是指协议的相对终止,是由于协议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去、混同等因素,而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假如后协议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协议关系彻底消灭,协议就是绝对终止了。后协议义务不是根据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因此,
11、后协议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一种强行性义务。 后协议义务的目的是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解决协议终止事务,就是违反后协议义务给对方当事人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后协议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协议履行中义务的扩张。作为大陆法系中协议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贯穿始终,总揽全局,无处不在的基本原则,其合用范围扩张于协议履行中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在协议的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事实上设立了一个义务群,它规定交易的当事人在协议履行的准备阶段、执行阶段、善后阶段等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后协议义务正是这个义务群中重要的一部分。 4、后协议义务是法定协议义务。
12、协议义务可分为约定协议义务与法定协议义务,对于后协议义务而言,它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在协议履行结束后当事人依法不得不继续履行的协议义务,而不是由协议双方自我约定的义务,即非约定协议义务,因此,后协议义务归属于法定协议义务,违反后协议义务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后协议义务为协议附随义务。协议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其大体分为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 、忠实义务及不作为义务等。协议附随义务准时间点划分可分为先协议义务(生效前)、后协议义务(履行完毕后)和协议中义务(即生效后至履行完毕期间)。后协议义务即为协议生效前之
13、附随义务。后协议义务是协议终止后产生的义务,后协议义务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解决协议终止的善后事务,这体现在协议履行完毕后的善后阶段中,当事人必须履行告知、协助、保密等多项义务。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由于过去协议关系的存在,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假如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利,就很也许对另一方当事人导致损害,这正是后协议义务的目的所在。通过以上研究可以得出:后协议义务,是指协议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解决协议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协议附随义务。我国《协议法》
14、第九十二条对后协议义务进行了规定:“协议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协议责任即违反后协议义务所引起的责任,是指在协议终止后,当事人不履行后协议义务时,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补偿损失、强制协助等民事法律后果。后协议责任的成立要件应当涉及:协议履行已经终止、 一方当事人没有依法履行告知、协助、保密等后协议义务、 违反后协议义务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导致损害、违反后协议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违反后协议义务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对违反后协议义务一方当事人是否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合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其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