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合作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经和谐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就合作经营餐饮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名称 、重要经营地: 合作名称为: 经营场合位于: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餐饮,范围涉及 等。 第三条
2、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自____ 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合作期满可续订合作协议。 第四条 出资和账户管理 1.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出资比例占总投资额的 %。 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出资比例占总投资额的 %。 2.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于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交齐。各合作人的初次出资、增资及合作经营项目后续经营收入将所有存入合作人共同设立的专用账户,本协议内专用账户定义为: 开户银行:
3、 账号: 户名: 乙方或甲方名字 3.专用账户由甲方设立所有账户密码,乙方持有账户凭证(存折/银行卡),并绑定甲方手机号作为银行告知号码。专用账户内款项由甲乙双方共同见证操作方可取用。除经全体合作人批准的平常经营开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则要补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的损失。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利润分派和亏损分担办法 1.合作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作人依照出资比例/甲方 %,乙方 %(二选一,自己拟定,不合用的删除)分派和分担。 2.合作存续期间,如遇装修、大型拓展活动或增长
4、经营项目、新增设施时,经全体合作人决定,各合作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增长出资,也可另行协商拟定各自增资金额。增资后导致出资比例变更的,权利义务根据出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3.合作人每月结算一次,次月15日分派上月经营利润。经营利润是扣除当月已结算的所有开支(涉及填补上月亏损)外的营业结余,由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派。 4.每月最后三日内由各合作人或第三方会计对本月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及库存盘点,结算及盘点结果需全体合作人签字确认。 5.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时,由各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5、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作人批准; 2.新合作人须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合作期间,经全体合作人书面批准,合作人可退伙。 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导致损失的,应当补偿其他合作人的所有 损失。 2. 除名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经济损失超过五万元的; (3)挪用、侵占合作财产的; (4)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的; (5)从
6、事损害本合作利益的其他行为。 3.对合作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4.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除名退伙情况下,退伙人导致的经济损失,在结算时做相应扣减。 (三) 出资的转让 1.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2.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出资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新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事务执行 1.经双方协商,甲方在合作中具体负责
7、 工作;乙方具体负责 工作。 2.全体合作人决定,以 为经营者的名义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由其办理所有行政机关登记手续。 3.对于合作事务,由分管的合作人提出建议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后执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出资比例表决后按过半数意见执行;因该合作人事务给合作导致损失的,表决时批准该意见的合作人应当予以补偿。 4.一方对另一方负责管理的工作有监督、建议权,合作经营及财务情况对全体合作人公开并可随时查询。 第八条 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则归全体
8、合作人,导致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补偿; (二) 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合作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作名称经营原合作业务,原登记在册的经营者需配合做好行政机关备案工作。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9、1. 合作期限届满或经全体合作人批准终止合作关系的,合作解散。 2. 合作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债务;最后再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3. 清算后如有剩余,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派。 4.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的部分,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假如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解决,转让的合作人应补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导致的所有损失。 2.合作人私自处置合作财产的,其行为无效,因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由该合作人承担所有补偿责任,其他合作人可在营业收入中直接受取。 3.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损失,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二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应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作经营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协议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作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自全体合作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全体合作人署名: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