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汽车租赁协议 出租方: (简称甲方) 协议编号 号 承租方: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租赁车辆、租期、租金、保证金 1、乙方向甲方租赁 汽车一辆,颜色为 色,车辆厂牌号为 ,车牌号为:
2、 。 2、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共计 天/月。车辆交接场合为甲方公司经营场地。 3、租金为人民币天天/月 元,合计租金为 元。付款时间: 4、乙方须向甲方缴纳租车保证金 元。在租车时一次性以钞票方式缴付给甲方。还车时,在车辆完整无损的情况下及未出现违约行为,甲方退还乙方 元;余款 元在还车后七个工作日内未发现未解决的交通违法行为,全额退还乙方。如交通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超过保证金的
3、乙方须在接到甲方告知的3天内,将保证金局限性部分补付甲方。 5、租赁期天天限定行驶里程平均为 公里。超时则按 元/小时计收超时费,超里程按 元/公里计收超里程费。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和其他约定费用。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时收回租赁车辆并终止协议,已收取的租金及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规定乙方补偿因此导致的损失。 (1) 提供虚假信息。 (2) 运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 将租赁车辆进行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投资、赠与、典当、寄卖、营运等影响租凭车辆所有
4、权或使用权行为的。 (4) 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 (5) 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4、5、6款也许导致租赁车辆损失的。 (6) 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约及有损甲方车辆合法权益行为的。 3、乙方拒绝接受租赁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解决时,甲方有权将协议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负责人提交公安交警部门解决。 4、 有权对乙方及为乙方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作信用调查。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须向乙方提供设施齐全、技术状况良好的租赁车辆及行驶证、年检证、养路费证、保险卡有效证件。 2、依法对租赁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 3、承担租赁车辆的定期保养和乙方按操作规程正常使用
5、发生故障的维修。 4、提供本市区(椒江、黄岩、路桥)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求援服务。 5、对乙方按操作规程正常使用的租赁车辆维修、求援后未能恢复使用功能的,应提供同档次替换车或采用其它措施。 6、对所获得乙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 1、按协议约定享有租凭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的信息。 3、租赁车辆在正常使用中发生故障,甲方未能及时排除影响乙方安全使用的,有权规定调换同档次车辆。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1)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租赁车辆未达成有关技术标准的。 (2) 甲方未能
6、按约定提供车辆故障维修、救援的。 (3) 经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不能恢复使用,甲方未能提供替换车辆的。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如实提供身份证、驾驶证、户口簿等有效资料。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得更换驾驶员。 2、按协议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租车时认真检查租赁车辆是否正常,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发现问题应在离场前解决。 4、按车辆技术性能、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不得超负荷动作、试车、赛车等。 5、应经常对租凭车辆的机油刹车油、水箱、轮胎、灯光等作常规检查。发现租凭车辆出现安全技术性能问题及机械故障等,应立即停止行驶,并告知甲方。车辆出
7、现故障,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改装、更换、拆卸车上零部件和其它设备。 6、协助甲方在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实行车检和维修保养。 7、不得将租赁车辆进行转租、转借、出卖、抵押、质押、典当、营运等。 8、不得破坏铅封私调路码。 9、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出现违法行为,应积极接爱公安交警部门处罚。 10、承担租赁车辆引发的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11、租赁车辆被抢、盗、骗等,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报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12、承担租赁车辆燃油、通行等费用。还车时,若少于出场时存油量,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已使用的燃油费用。 13、租赁期满
8、应准时交还车况良好、设备齐全、无刮碰痕迹、无污损及车牌、钥匙齐备的租赁车辆和相关证件。 第六条 交通事故解决 1、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立即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且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向甲方通报;并将有关材料在5天日送交甲方,会同甲方办理保险索赔事项。乙方逾期或未能提供理赔必需的有关材料而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和补偿。 2、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承担除保险补偿外的所有经济责任,并向甲方补偿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停驶期间的租金及车辆资产贬值费。车辆资产贬值费金额按修车实际发生额的50%计算。 3、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引起民事补偿(保险补偿
9、外)由乙方直接承担,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未能依协议的约定期间向乙方提供车辆的,每逾期一天应按乙方已交纳租金总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违反约定提前收回租赁车辆的,应退还多收的租金,并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租金总额的0.5%支付滞纳金;提前归还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份租金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未能履行其它义务的,应按租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和补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
10、可抗力因素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担保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租赁车辆的,保证人应就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不可撤消。担保期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本协议终止后两年。 第九条 特别约定 1、租赁期间,乙方妥善保管租赁车辆。若出现租赁车辆被窃、抢、骗及非甲方因素出现毁损报废、扣押、罚没等,乙方须在10天内向甲方先支付车辆原值款(车辆置车成本,涉及各项税费、车辆装璜费、保险费及上牌杂费等)130%比例的款项,并承担和补偿给甲方导致的损失。乙方未在10天内支付的,每日按车辆原值款额的0.5%加付滞纳金。若乙方将租赁车辆返还的。甲方按实际搁置时间以本协议
11、租赁标准扣除搁车费等,余款退还乙方;若乙方不能将租赁车辆返还的,乙方须承担除保险补偿以外的损失,涉及搁车费等。 2、协议期满,乙方需延长租期,须在协议到期前三天提出续租申请,经甲方批准后办理续租手续,且未归还租赁车辆,逾期七天以上的,甲方可以协议诈骗嫌疑向公安部门报案,由此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3、非甲方因素导致租赁车辆损失及第三者索赔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若因法律因素承担了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民事责任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补偿责任。 4、补偿范围涉及但不限于修理费、搁车费、车辆资产贬值费、牌证补办费、差旅费、通讯费、文印费、诉讼费、律师费及甲方被第三方索赔损失费等。
12、 第十条 其他 第十一条 附则 1、《承租方情况与车辆交接单》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
13、力。未尽事宜,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项下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律提起诉讼。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如有保证人为三份),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