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协议说明 一、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 二、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三、对本协议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拟定。 四、在签订协议前,留学中介应当向留学申请者出示由教育部颁发的本留学中介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营业执照。 五、本协议由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2、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协议(示范文本) 协议编号: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受托人(自
3、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资格认定书编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为了维护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 (国家) (院校外文名称,以外文为准) (院校中文
4、名称)留学,就读 专业,留学类别属 (学历或非学历教育)。 第二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征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涉及 、 等。支付方式为 。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 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
5、办学资质、入学规定、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层次 (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及就读专业的具体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五条 申请入学 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 年 月前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告知书。如到期不能完毕(涉及校方签发的录取告知
6、书与委托人原申请的学校、院系及专业等不一致),受托人应当在 年 月前,向委托人退回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5.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 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献。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规定准备的所有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 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规定的,应按其规定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第七条 其他
7、 1.如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协议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标明。 2.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发票。 3.受托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应为委托人出具有效发票或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协议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发票。 4.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文献。 5.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
8、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献、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受托人规定,把入学申请所需所有材料交与受托人。 第十一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规定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规定,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规定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规定参与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协议中所有条款,违约方应
9、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受托人违反协议条款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退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在 年 月前,负责追回(或先行给付)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第十五条 受托人为达成本协议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文献材料,除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 %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六条 受托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告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协议,但应及时告知受托人,受托人应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委托人规定继续履行,受托人应负责在
10、年 月前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告知书,并向委托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元。 第十七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协议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献材料,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因自身因素,规定解除协议,按以下办法解决: 1.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供入学申请材料,受托人尚未向外方送交该材料, 委托人规定解除协议, 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2.受托人已向外方送交了委托人入学申请材料,委托人
11、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告知书,委托人规定解除协议,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3.委托人获得入学录取告知书后,规定解除协议,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4.受托人尚未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委托人签证申请材料,委托人规定解除协议,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5.受托人已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了委托人申请签证材料,委
12、托人规定解除协议,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所有免去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去责任。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当立即告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连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
13、起_____日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二条 对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一方,应尽力采用合理措施减轻也许给对方导致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六、合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四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批准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的补充、变更、修
14、改 第二十五条 如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进行签证服务,本协议第六条对当事人双方无效。 第二十六条 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协议形式。补充协议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 双方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后,协议终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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