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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分公司财产保险管理考核办法.doc

1、 ××供电分公司财产保险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电网资产保险理赔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单位管理者和广大职工要认真学习和熟悉保险理赔知识,增强资产保险意识,树立全局观念,共同维护公司资产权益。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财产保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防范和转移风险; (二)降低保险成本与增加保险品种并重; (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四)合理补偿,快速理赔。 第二章 保险管理 第四条 财产保险理赔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公司财产保险理赔工作由财务资产部归口管理,保险理赔具体业务由分公司保

2、险理赔办负责管理,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农电工作部、基建部等部门协助管理。 第五条 财务资产部主要职责: (一)制定财产保险理赔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执行; (二)负责建立财产保险理赔管理组织网络; (三)负责保险理赔款的入帐和管理; (四)负责保险管理报表的收集、汇总、上报; (五)对单项出险资产索赔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案件, 在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资料的同时,保险理赔办必须及时将出险资料上报省公司; (六)加强公司资产的风险管理,组织对有关单位、部门履行保险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财务监督。 第六条 保险理赔办主要职责: (一)协助公司提出加强保险管理的有关方

3、案、计划、措施和建议; (二)协助拟订公司资产的投保方案,负责有关询价文件和投保文件的拟订、保险公司承保文件的审核与分析、提出保险安排、建议、审核保险合同等; (三)负责公司电网资产出险索赔工作,对所有案件进行现场查勘、复核资料、进行索赔谈判等,督促保险公司及时理赔结案并支付赔款资金; (四)负责审核各出险单位《出险资产恢复预算表》; (五)负责日常电网资产保险理赔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和上报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电网资产保险理赔台帐,收集整理电网资产保险信息; (六)为公司提供保险业务咨询,组织搞好保险业务培训、协助防灾防损等日常保险服务; (七)协助财务资产部监督各出险单位电网

4、保险理赔款的使用和设备恢复、修复、验收; (八)负责协调、监督设备修复、定损理赔工作; (九)负责监督、考核各单位电网保险理赔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十)负责每月上报资产保险报表。 (十一)协助对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实物资产管理部门(生技、农电、调度、计量中心、后勤等)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投保、索赔等过程中有关工作。具体包括: (一)协助提供投保所需的有关工程建设、生产运行、资产管理状况等方面的资料;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时,及时配合理赔办向保险公司报案,组织提供出险索赔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组织资产的使用保管和运行维护单位积极

5、配合分公司的投保、索赔及日常风险管理工作; (四)配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安监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投保、索赔等过程中有关工作。具体包括: (一)组织资产的使用保管和运行维护单位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时,及时配合理赔办向保险公司报案。按照省公司要求上报省公司安全监察部保卫处; (三)监督、指导资产的使用保管和运行维护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积极配合公司的投保、索赔工作; (四)配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一)对应成立相关办事机构或指定保险专责人、分管领导并将机构情况及专责人资料(含姓名、性别、年龄

6、工作岗位、职务、各种联系方式等信息)以正式文件上报分公司理赔办。 (二)主要职责 1、 各基层单位专责人负责财产保险投保资产明细情况的收集、整理、提交;保险标的使用性质、地址、资产状况、被保险人名称等发生变更时,通知理赔办进行更改,保险标的出险后,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事故现场的查勘,收集、整理、汇总、报送索赔材料; 2、 生产技术、农电、等部门及时向专责人提供出险情况、施救状况及相关资产购建、投产等方面的书面资料,提供投保资产出险后恢复所需的有关工程建设、概预算等方面的资料,配合现场查勘、拍照。 3、资产的使用保管部门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投保、索赔等过程中有关资料准备、出

7、险报告、证据收集、现场勘验、技术支持等工作。 4、各单位专责人负责对确已发生而未破案的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的,提供相应的案情证明、报案受理证明、报案记录、判决书、裁决书等。 5、要建立和完善电网资产出险预警机制及抢险恢复方案,做到出险不乱,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6、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电力设备保险理赔台帐,作好报案记录、现场记录和结案记录,做好档案归档工作,严格履行保险理赔工作程序。 7、要熟悉和区别公司所投保的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和供电责任险三个险种的保险范围、所指标的以及准备索赔资料的具体要求。 8、资产出险后十天内,各单位应向分公司保险理赔办提供事故报告、出险通知书、财务账册、损

8、失清单等索赔单证。待索赔资料备齐后交由对口服务的保险公司理赔。 9、配合理赔办和保险公司加强日常风险管理,做好减灾防灾工作; 10、要配备相应的照相和摄像设备,及时掌握第一现场影像资料。 11、配合做好其他有关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保实施 第十条 按省公司要求公司原则上以年度进行投保,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财务资产部组织有关部门及理赔办及时安排投保工作。 第十一条 保险条款应当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和建设的特点确定,灵活采取附加条款(扩展)、特别约定等方式,规避企业财产特有的风险,特别是要结合电网企业生产特点,处理好现场取证与恢复送电的关系。原则上

9、不得直接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 公司统保的各单位的保费,由分公司依据保单(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统一支付。 第四章 出险与索赔 第十二条 凡发生所有电压等级的电网保险事故,各单位必须在一小时内通知公司保险理赔办公室,重大保险事故必须即时发现即时报告,属于治安性质的案件必须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不得延报、误保,更不允许瞒报。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保险合同中抢险施救条款规定,各单位应及时通知公司理赔办,如遇到重特大险情,可按照行业规范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施救工作,不必保留现场,但必须作好相关现场记录,作好第一现场的拍照或摄像记录(要真实、不同角度,全面反映事故情

10、况)做为日后索赔证据。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积极协助、配合公司理赔人员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保险事故后,按照保险标的损失金额不同,20万元以下损失的案件必须在2日内报损失清单和恢复方案、恢复预算;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损失的案件必须在3日内报损失清单和恢复方案、恢复预算;50万元以上损失的案件必须在5日内报损失清单和恢复方案、恢复预算等索赔资料。索赔资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具体内容如下: 1、理赔资料封面; 2、索赔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3、查勘报告; 4、出险现场照片(照片应注意全景和

11、铭牌的拍摄,整理资料应对照片所对应的出险地点进行说明); 5、固定资产卡片;(加盖单位财务章) 6、试验报告(变压器、电缆等毁损);(加盖单位公章) 7、出险证明材料(如气象证明、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被盗及火灾证明等); 8、出险通知书;(加盖单位公章) 9、出险事故报告(出险时间、地点、损失情况、损失金额、事故发生过程、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等); 10、损失财产的有关票据复印件;(如购置发票、维修费用发票、出库单、领料单等,如出险资产需作报废处理应及时通知理赔办) 11、修复方案; 12、修复预算;(如遇较大灾害损失要提供“修复工程预算或决算”); 13、维修明细;(

12、变压器、家电等维修明细) 14、财产保险标的损失核定清单(要写明财产损失项目、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合计金额);(加盖单位公章) 15、索赔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提出的证据资料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和电网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实无法提供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和理赔办沟通,由理赔办负责协调、解释。 第十七条 理赔办要积极做好索赔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保险责任项目下的损失得到及时、合理赔付。原则上在索赔资料齐备的情况下,索赔金额100万元以内的赔案应在1个月内处理结案,索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赔案应在3个月内处理结案;盗抢事故,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未侦破案件,在报

13、案后3个月后进行赔付。 第十八条 公司统一投保的各单位的保险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划缴到省公司指定账户后拨入公司财务资产部。出险单位将索赔单据及申请报告整理后至理赔办上报公司财务资产部,由财务资产部向省公司申请后,待上报材料落实核查后,予以划拨赔款。 第五章 资产复原 第十九条 出险单位应及时申报抢修资产复原预算,理赔办收集、整理索赔单据及恢复预算上报公司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按照省公司审核后的项目预算预付抢修费用。资产复原预算中属于修理费等收益性质的和属于固定资产损失等资本性性质的应分别上报。 第二十条 财务资产部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国家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

14、规范对保险赔款的财务处理。属于修理费等收益性质的保险赔款冲减当期成本费用;属于固定资产损失等资本性的保险赔款,先按规定对报损资产进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赔款作为固定资产清理收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投保的资产属于修理复原性质的损坏资产标的,采取集中管理,统一维修,修理时必须由公司和保险公司指定的专业维修单位进行定损和修复,不得自行委派修复。 (一)机器损坏险类(变压器)维修规定: 1、变压器出险损坏后首先由理赔办会同基层单位试验定损并出具试验报告。 2、定点维修单位在维修时严格依据实验报告定损维修,如果维修时损坏程度与实验报告不相符,需通知理赔办和基层单位三方共同在场试验

15、二次定损以保证客观真实性。 3、维修结束后,维修单位出具维修明细,经理赔办和基层单位共同认可后上交保险公司。 (二)供电责任险类(用户设备、家电损毁)维修规定: 1、坚持以修为主的保险原则,能修则修,无法修复的才考虑更换报废。 2、出险后理赔办会同基层单位组织小区物业或村委会等相关人员深入各家各户查验登记。 3、定点维修单位和分公司专责人、受损居民三方现场开盖鉴定家电损毁类型、程度并拍照存档,对属于供电责任造成的毁损家电进行现场维修。 4、对定点维修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要求其统一着装、统一流程、统一维修价格、统一维修档案。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复原项目中属于修理

16、费等收益性质的,保险赔款与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经省公司核实全部理赔资料确认后,给予调增修理费用;属于固定资产损失等资本性的,按规定对报损资产进行清理报废后,省公司在核实全部理赔资料确认后,给予调增资本性项目支出;收回的保险赔款,原则上应当用于同一资产的修复或清理收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出险资产复原工作的管理。已投保财产出险后,各单位应在十天内同保险公司确认出险资产损失,并提出资产复原预算上报理赔办;全年出险资产损失且保险公司可在当年进行赔付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分公司理赔办汇总后报财务资产部审批。 第六章 理赔款项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按照财务集约化

17、管理的要求,各单位资产价值管理上移至公司本部统一管理。2010年起各单位的理赔款项由公司财务资产部统一管理,不再下拨各单位。各单位发生资产复原业务时到公司财务资产部办理,发票付款单位为“大同供电分公司”。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保险理赔款要合理安排使用,充分体现保险对于企业资产的保障作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积极采取施救、恢复措施,办理相关保险理赔手续。 第二十六条 保险理赔款支付实行审批制度,公司财务资产部和后勤管理中心保险理赔办要严格审批程序,要复验相应恢复工程或设备实际到位情况,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款项。 第七章 奖励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考核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保险理赔处置

18、率。每月立案率达100%,索赔材料上报率100%,保险事故处理和生产抢险恢复率100%。各单位应加强对财产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因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未及时立案、证据不全,并导致索赔失败或不能得到应有赔付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发案率高,管理滞后,缺乏技防、人防、联防措施的,给正常生产和工作造成影响的单位要进行绩效考核(办法另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各单位出险报案进行考核,如不及时报案或故意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扣减发案月度绩效考核分数,并在年度企业负责人考核中扣分。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对理赔办出险、索赔资料的上报及理赔款的索赔工作进行月度绩效考核:出险案件处置及时率,立案率100%,索赔材料上报率100%,结案率100%。(出险案件处置及时率=已提交资料案件数/全年出险案件总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将对电网资产保险理赔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对该项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电力设备保险理赔工作管理考核办法》停止执行。 ××年××月××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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