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与审批管理,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第二节 城乡规划审批管理,第三节 城乡规划修改的管理,第四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管理,一、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主体,二、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据,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一、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主体,1,城镇体系规划,(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4),县域,城
2、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族、自治族人民政府组织编制。,(5),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2,城市总体规划,(1),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3),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3,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4,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根据
3、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5,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6,乡规划、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二、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据,1,应当遵循,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1,)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力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2,)城乡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3,)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
4、合部署。,4,)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三规合一,5,)编制城乡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发展远景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技术基础发展水平相适应。,6,)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7,)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8,)编制城乡规
5、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9,)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10,)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2,以上一层次依法制定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必须以所在省、自治区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城市详细规划必须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为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市辖县、区、乡镇域总体规划应当以所在城市的市域总体规划为依据。,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同样应当
6、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3,以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依据,第一个层次是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家和部级标准和规范,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二个层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颁布的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4,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城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为依据,一些重大规划问题的解决必须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有责任提出指导性意见。,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涉及区域性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
7、是正确处理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厂等。,2、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市域内必须控制
8、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资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文化保护区、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
9、位置和界线;,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激起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为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3、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对特定地区地段允许的建设高度;,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的规定;,规划地段基础设施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
10、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5、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 进行查处。,6、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比学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第二节 城乡规划审批管理,一、城乡规划的审批主体,二、审批城乡规划的程序,三、城乡规划审批内容,一、城乡规划的审批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城乡规划分级审批:,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2,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
11、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3,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4,详细规划,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乡规划、村庄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
12、府组织编制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编制主体,审批主体,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乡级人民政府,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集镇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编制与审批主体,二、审批城乡规划的程序,1,前置程序,(1),报请审议。,(2),规划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2,上报程序,在城市规划法律规范中一般规定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上报。,3,批准程序:,书面批复,4,公布程序,城市总体规划的申报材料,1,、下级人民政府呈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文件,6,份
13、2,、市(县)人民政府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议城市总体规划的决议,2,份。,3,、总体规划(含规划文本、图纸、附件及电子文件),2,套。,4,、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专题论证报告,6,份。,5,、总体规划专家书面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2,份。,6,、征询公众意见的情况报告,2,份。,三、城乡规划审批的内容,1,、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内容,(,1,)性质,(,2,)发展目标,(,3,)规模,(,4,)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5,)交通,(,6,)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7,)协调发展,(,8,)规划的实施,(,9,)共他内容,(,1,)性质,:,城市性质是否明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14、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区域城镇体系规划。,(,2,)发展目标,:,城市发展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3,)规模,:人口规模,的确定是否充分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的制约因素;是否经过科学测算并经专题论证。,用地规模,的确定是否坚持了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原则;是否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否做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4,)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是否科学合理,功能分区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构建和谐社会和统筹城乡发展
15、原则;是否明确空间管制内容;是否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5,)交通,:,城市交通规划的发展目标是否明确;体系和布局是否合理;对外交通与城市内部交通及城市长远发展是否协调。,(,6,)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目标是否明确并相互协调;是否合理配置并正确处理好近期和远期建设的关系。,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目标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及标准;是否有利于城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综合保护。,(,7,)协调发展,:,是否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等相协调。,(,8,)规划的实施,:,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措
16、施和技术规定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否具有可操作性。,(,9,)共他内容,:,是否达到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省区,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2、城市分区规划的审批内容,(1)分区的功能。,(2)分区的人口建筑总量和基本分布。,(3)分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4)分区的城市干道、绿地、对外交通设施、历史街区保护等控制。,(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6)其他内容,3、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内容,(1)规划用地性质。,(2)规划控制指标和控制要素。,(3)空间布局和环境保护。,(4)道路交通。,(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6)规划的实施 (7)其他内容。,第三节
17、城乡规划修改的管理,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4,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5,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1),规划实施情况评估。,(2),规划修改的条件。,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过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3),规划修改的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
18、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
19、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4,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5,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
20、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四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二、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有关的法律责任,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具体规定,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1),有法人资格;,(2),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3),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4),有相应的技术准备;,(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二、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有关的法律责任,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
21、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超越资质等
22、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具体规定,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
23、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1,资质管理行政主体,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标准如下:,2,资质等级与标准,(1),申请程序。,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2),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等级有效期,2,年。,4,资质管理程序,3),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4),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
24、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2),审批程序。,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变更程序。,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由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
25、理,资质证书,。,(4),换发、补发程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5),备案程序。,1),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6),监管程序。,发证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7),处罚程序。,凡违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视具体情况并根据该,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分别予以处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资质证书,),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