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条款存有争议, 应从协议目等多角度确定协议条款真实意思
【案情介绍】6月1日, 张某与孙某签署《枣树地承包协议经营管理协议书》, 协议约定, 张某将位于本村北山一块枣树地转让给孙某承包经营管理; 承包经营期限, 自6月1日至5月31日; 孙某每年应向张某交付承包金1元, 于每年10月1日前付清当年承包金。并约定, 不经张某同意, 孙某不得私自转让该片枣地, 不得私自将枣树砍伐, 若承包期内改种必需经过张某同意。双方签署协议书后, 到村里就该协议书进行了立案。
孙某在承包经营管理期间, 前后将300株枣树进行嫁接, 改为其她品种。6月1日, 苏某累计向张某交付承包费36000元。9月中旬
2、 张某提出想与孙某解除双方之间签署《枣树地承包协议经营管理协议书》, 不过遭到孙某拒绝。后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署《枣树地承包协议经营管理协议书》并要求孙某赔偿自己损失累计48000元。
【办案经过】孙某接到传票后, 委托律师代为出庭应诉。被告代理律师查见解院寄来民事起诉书, 发觉原告张某起诉理由是因为孙某在承包经营期间对原有枣树种类进行改良, 且造成其中十几株枣树死亡事实。至于张某主张赔偿数额计算依据, 原告张某在民事起诉书中并没有明确, 被告律师业不得而知。
应代理律师要求, 被告孙某将双方之间签署协议书复印给律师。律师查看协议后, 得悉, 原告之所以提出被
3、告违约要求解除协议书请求, 其依据是协议书中相关“若承包期内改种必需经过张某同意”。被告代理律师认为, 尽管有此约定, 但不能就孙某改良枣树品种行为视为违反协议书约定, 进而解除双方之间协议书。被告律师提出, 协议书中“改种”是指将原有枣树种植改为其她作为种类种植, 比如将枣树改为苹果树行为, 而不是指将枣树某一个品种改良成为更为优越枣树品种。被告律师又从双方签署协议书目入手, 作为发包方张某, 其转让枣树地给孙某, 其目是为了实现收取承包金经济利益, 同时也为了使得自己原有枣园得以保护。而被告孙某对经转让得来枣园进行经营, 其目是为了经过经营枣园获取经济收益, 其改良枣树行为并不是毁灭枣树,
4、 反而是在原有基础上增收、 创收, 其目是增加经济收益, 而且从根本上没有改变承包地种植枣树事实。至于因孙某操作不妥或者技术不娴熟, 致使改良过程中十几株枣树死亡, 其并非孙某有意损坏, 实属在改良中不可避免结果, 应属于自然耗损。另外, 孙某在以往承包经营年限内, 严格根据双方之间签署协议书约定时间和金额向张某交付承包金, 没有拖延缴纳情形, 没有损害张某作为发包人经济利益。所以,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 原告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应该给予驳回。
该案件前后经过三次开庭, 时间跨度长达9个月之久。因为牵涉到同村村民, 所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极力主张双方调解。庭后, 律师数次与法官进行沟通。
5、律师主张, 被告孙某就承包范围枣树进行品种改良, 并没有违反双方协议书中相关“改种其她作物”约定, 所以, 孙某不存在过失, 不应该解除双方之间协议书。另外, 不否认, 原被告之间签署协议书中相关何为“改种”是存在争议, 而且该争议是产生本案根源。律师认为, 依据《协议法》要求, 当事人对协议条款有争议, 应该根据协议所使用词句、 协议相关条款、 协议目、 交易习惯以及城市信用标准, 确定该条款真实意思。结合本案, 即使协议字面存有争议, 不过结合被告承包枣地目以及在承包期限内表现, 孙某表现不存在违反协议书约定。
【案件结果】本案历时九个月, 最终经一审法院审理, 采纳被告代理律师答辩意见, 听取被告律师陈说, 依据《协议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 驳回原告张某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