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碰到协议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无偿解惑! 访问>> 建设工程协议推行中包含关键纠纷 建设工程协议推行中纠纷关键是围绕工程建设、 交付和结算而发生。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协议纠纷也关键表现在工程质量、 工程交付和工程款结算三个方面。 一、 相关工程质量方面纠纷 建设工程质量关键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能够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即建筑施工方来说, 通常其责任应由承包方负担。中国《建筑法》第58条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负责。建筑工程企业必需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
2、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私自修改工程设计。"第59条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必需根据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技术标准和协议约定, 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不合格不得使用。"第60条要求: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 必需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建筑工程完工时, 屋顶、 墙面不得留有渗漏、 开裂等质量缺点;对已发觉质量缺点, 建筑施工企业应该修复。"不过因为工程没有达成约定质量标准原因是多方面, 其中既可能是勘察、 设计、 监理方面原因, 也可能是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造成。所以,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包含相关责任分担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问题。总体上看,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原因能够分为承包人原因
3、和发包人原因以及其她原因三类。而不一样原因造成质量问题, 在处理上是截然不一样。 (一)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问题 《协议法》第281条要求: "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 改建后, 造成逾期交付, 施工人应该负担违约责任"。第262条要求: "承揽人交付工作结果不符合质量要求, 定作人能够要求承揽人负担修理、 重作、 降低酬劳、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 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承包人首先应该负担修复义务, 具体表现为修理、 返工或者改建, 以达成约定质量要求和标准。审判实践中常常会碰到
4、承包方对工程质量拒绝无偿修理或者返工、 改建, 而发包方请求降低支付工程价款或请求承包方支付修理费用案件。对此,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1条要求: "因承包人过失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承包人拒绝修理、 返工或者改建, 发包人请求降低支付工程价款, 应予支持"在办理这类案件中, 对减多少工程价款及合理修复费用应怎样确定是常常会碰到问题。通常来说降低工程价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费用。其包含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 重新返工、 修复建筑材料、 机械设备及人工费用等对降低工程价款数额及修复费用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 可采取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判定方法给予确定。当然发包方在
5、请求承包方负担质量修复费用后, 不影响其依据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要求请求承包人负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二)因为发包人原因造成质量问题 因为发包人原因造成质量问题, 在实践中关键表现为以下多个方面: 提供设计有缺点;提供或者指定购置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 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等等。因为发包人过失造成工程质量缺点, 发包人应该负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 发包人未经验收就私自使用建设工程情况也比较普遍。发包人在未经验收私自使用后, 却又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负担责任或者对抗承包人工程款请求。对此,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3条要求
6、 "建设工程未经完工验收, 发包人私自使用后, 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 不予支持;不过承包人应该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负担民事责任"依据本条要求, 在建设工程未经过完工验收或者验收未经过情况下, 发包人违反法律要求, 私自或强行使用, 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 或者即使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自愿负担质量责任。因为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工程, 其应该预见工程质量可能会存在质量问题, 而且使用验收不合格建筑工程就更直接说明发包人对不合格工程给予认可。伴随发包人提前使用, 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也由施工单位随之转移给发包人, 而且工程交付时间, 亦可认
7、定为发包人提前使用时间。但发包人仅对其私自使用部分负担工程质量风险责任, 就是说对未使用部分, 其质量责任仍然由施工单位负担。依据《建筑法》第60条第1款要求,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 必需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不管建筑工程是否经进验收、 发包人是否私自使用, 假如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 承包人仍然要负担责任。该要求是法律强制性要求, 其要求承包人必需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不能出现问题, 这是承包人依据法律要求必需推行工程质量确保义务, 假如出现问题承包人就必需负担民事责任。 (三)因为其她原因造成工程质
8、量问题 关键是指因为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外其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 包含第三人过失、 不可抗力等。对于第三人造成质量问题, 又不可归责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 第三人应对工程质量负担责任, 其性质为侵权责任。对于不可抗力造成工程质量, 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来讲, 双方均无责任, 关键是风险转移问题 二、 相关工程交付方面纠纷 相关工程交付方面纠纷关键集中在完工时间和工程量两个方面。完工时间是判定工程是否按期完工标准, 而工程量则关键是计算工程款依据, 在经过正常路径难以计算工程量时, 往往还要进行技术判定。 (一)相关完工时间 完工时间包含约定完工时间和实
9、际完工时间: 有时承包方可能会比协议估计日期提前完工, 有时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准期完工, 而工程完工之日和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也可能有一个时间差, 到底以哪个时间点作为实际完工日期至关关键。确定建设工程实际完工日期, 其法律意义包含给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起算时间、 计算违约金数额以及风险转移等很多问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4条要求: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有争议, 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 以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完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完工验收汇报, 发包人拖延验收, 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汇报之日为完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完工验收, 发包人私自使用, 以
10、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完工日期。"该要求明确了在当事人对工程实际完工时间有争议情况下怎样确定实际完工时间规则: 1.建设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 以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完工日期, 而不是以承包方提交完工验收汇报之日作为完工日期 这里指是通常正常情况, 不包含发包方拖延验收情形。 从《协议法》第286条要求来看,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但承包人有总包人与分包人之分, 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下, 又有实际施工人一类主体, 那么分包和实际施工人是否能够行使这一权利呢? 有些人认为, 优先权系对建设单位行使, 所以从法律上讲分包单位不含有行使优
11、先权主体资格、 笔者认为,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提出了"实际施工人"概念, 并突破了协议相对性, 给予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请求权从最高人民法院制订该条背景来看, 要求对实际施工人利益特殊保护条款, 意在维护广大农民工正当权益, 而且这一条款也考虑到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也形成了实际上权利义务关系事实。 而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第3条要求来看, 建筑工程价款包含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该支付工作人员酬劳、 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 不包含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损失, 也就是说, 工人工资包含农民工工资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 假如将这两个司法解释条文结合了解话,
12、 认为实际施工人也享受优先受偿权应该是顺理成章结论。 假如实际施工人都享受这一权利话, 正当分包人又凭什么不享受这一权利呢? 首先, 从协议关系上看, 正当分包人不仅与总承包人之间存在协议关系, 就其与发包人之间关系来看, 因为正当分包人地位"正当"原因之一就是其分包协议是经过发包人同意, 所以正当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一个间接"合意"。其次, 从正当分包人请求权内容来看, 完全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再次, 从正当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区分来看, 二者之所以存在正当与非法区分, 完全是由分包行为正当是否决定, 而不管分包行为是否有效, 只要分包人完成了合格建设工程, 其就应该根据协议约定取
13、得对应工程款, 所以分包行为正当是否并不是决定其是否享受优先受偿权条件。 从国外法律要求来看, 相关优先受偿权主体并不限于一级承包人, 比如美国法律中就要求了"建设者留置权", 要求承包商、 分包商、 材料供给商以及一般工人, 只要她对建设工程投入了协议要求劳动或者材料设备, 而未得到协议要求款项, 就可对在建建筑物行使留置权, 经过对在建工程拍卖, 所得款项优先支付所欠工程款和材料款。 由此可见, 相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 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政策选择和价值取舍问题。假如坚持协议相对性标准, 很自然地也会得出否定性结论, 认为分包人不能行使这一权利, 假如突破协议相对
14、性, 从维护施工人利益出发, 则能够得出肯定性结论。 实际上, 《协议法》第286条要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意就在于维护承包人正当权益, 而承包人权益中实际上包含了劳动者工资等基础生存权内容, 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6号中表现也是这一精神。既然如此, 分包人所要求建设工程价款又为何不能够享受优先受偿权呢? 分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方法应该与实际施工人一致, 因为二者在本质上都是从总承包人或次承包人处取得施工权, 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总承包人或次承包人因为种种原因怠于向发包人追偿工程款或者无法向发包人追偿工程款而行使这一权利。一也就是说, 二者行使这一权利理由和方法在逻辑
15、上应该是一致。 因为现在法律、 司法解释并未对正当分包人怎样行使优先受偿权作出要求, 笔者认为, 能够参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要求办理。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 前面引用已经表明,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该支付工作人员酬劳、 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 不包含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损失、 值得注意是, 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她字第14号《相关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受协议法第286条要求优先受偿权函复》中认为, "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 能够适用《中国协议法》第286条相关优先受偿权要求, 但装饰装修工程发
16、包人不是该建筑物全部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全部权人之间没有协议关系除外。享受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 依据司法解释要求,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关键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优先于抵押权;二是优先于其她债权;三是特定条件下不能对抗消费者, 即消费者支付购置商品房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 承包人就该商品享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法 依据《协议法》第286条要求, 优先权行使方法有二, 一是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能够申请人民法院
17、将该工程依法拍卖相关第二种力一式程序, 现在法律没有要求, 理论上有两种思绪, 一是类似于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公告催告, 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并公告, 在一定时限内如没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则法院能够开启拍卖程序另一个就是权利人先经过仲裁或法院民事诉讼程序取得以仲裁裁决书、 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形式确定权利后, 经过实施程序处理。 · 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协议条例 · 承包协议公证需提交证实和材料 · 房屋中介协议性质 · 一起经典案例论后协议义务 · 从挤伤索赔谈“先协议义务” · 买卖协议产品质量纠纷 · 怎样约定终止劳动协议条件 · 影响融资租赁协议效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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