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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坳水库施工合同打印版模板.doc

1、工程编号: 1 协议编号: SG-08311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工程名称: 南风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工程地点: 龙岗区横岗街道 发包人: 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局 承包人: 济南市黄河工程局 签署日期: 一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 2

2、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6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41 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61 附件一 工程质量缺点保修书 ………………………………………68 附件二 工程建设廉政协议 ………………………………………… 70 附件三 遵法用工承诺书 ………………………………………… 73 附件四 项目管理班子配置情况表………………………………… 74 附件五 关键施工机械表 …………………………………………… 75 第一部分 协议书

3、发包人(全称): 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局 承包人(全称): 济南市黄河工程局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发、 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达成协议以下: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南风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工程地点: 龙岗区横岗街道

4、 工程规模及特征: 位于龙岗区横岗街道, 1958年建成, 总库容11.7万立方米, 工程等级为Ⅴ级, 库区集雨面积为0.52k㎡, 建筑物等级为4级。关键建设内容为: 坝体加固、 闸室机房、 护坡支护、 护栏、 挡墙及观察设施等。建安费为274.56万元。 资金起源: 政府投资100% 二、 工程承包范围 由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勘察设计有限企业设计施工图设计(11月版)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本工程所采取工程方法。包含但不限于: 水利水电工程等。 3.

5、其它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三、 协议工期 开工日期: 年 1 月 4 日(以开工令或发包人开工通知时间较早为准)。 完工日期: 年 9 月 1 日。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240 天(其中防渗墙、 帷幕灌浆及输水涵必需在4月15日即汛期之前完工)。 标准工期 240 天. 四、 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 协议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协议价款(大写): 壹佰柒拾贰万肆佰贰拾陆元壹角柒分整 (小写):

6、 172.042617万元 其中,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方法费为(小写): 2.271031万元(不含规费及税金), 暂列金: 6.8000万元。 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投标报价书 六、 组成协议文件 组成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与本协议通用条款4.1款要求一致: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4.通用条款; 5.投标文件; 6.标准、 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双方相关工程洽商、 变更等书面统计和文件; 10.发包人和工程师相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1.工程进行过

7、程中相关信件、 数据电文(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七、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通用条款”中给予它们定义相同。 八、 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根据本协议约定进行施工、 完工, 在质量缺点保修期内负担工程质量缺点保修责任,并推行本协议所约定全部义务。 九、 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根据本协议约定时限和方法支付协议价款及其它应该支付款项,并推行本协议所约定全部义务。 十、 协议生效 本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13号教

8、育大楼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 建设主管部门 立案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9、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10、 协议立案情况: 立案机构(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和解释 词语定义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应含有本条所给予定义: 1.1 通用条款: 指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签订, 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 1.2 专用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 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

11、致意见条款, 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 补充或修订。 1.3 发包人: 指本协议指明实施本工程投资计划当事人,或其她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 指本协议中指明承建本工程、 含有对应工程施工资质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专业工程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署专业工程施工协议并承建该协议指定工程、 含有对应工程施工资质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6 分包人: 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

12、人签署了分包协议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 含有对应工程施工资质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7 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行使本协议约定权力和义务代表。 1.8 工程师: 指发包人在推行本协议中委派工程管理人员, 在本协议专用条款中指定, 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协议对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工程, 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对应工程监理资质监理单位任命总监理工程师担任; 不实施监理工程, 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专业人士担任。 1.9 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推行本协议中委派并取得对应资格工程管理人员, 在本协议专用条款中指定, 代表承包人推行协议约定权力和义务。

13、 1.10 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对应工程设计资质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1 永久工程: 指依据本协议约定应实施永久性工程, 包含1.14款所指设备。 1.12 临时工程: 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点修复过程中所需多种临时性工程, 但不包含1.15款所指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或视具体情况指二者中任何一个。 1.14 单项工程: 指本工程范围内、 协议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某一独立工程。 1.15 设备: 指预定组成或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机械、 仪器、 装置。 1.16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泥头车): 指负担

14、本工程施工现场土石方、 部分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运输任务且相关证件齐全合格车辆。 1.17 承包人装备: 指属承包人全部(或租赁), 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点修复所需机械、 器具或物品。 1.18 发包人提供装备: 指依据本协议约定由发包人提供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点修复所需机械、 器具或物品。 1.19 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本工程施工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协议中具体指定组成现场一部分其她场所。 1.20 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一切永久占用土地。 1.21 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一切临时占用土地, 包含施工所用临时支线、 便道、 便桥和现场临时出入通道, 以及生

15、产、 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22 协议价款: 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 承包人按协议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点修复应得到价款。 1.23 追加(减)协议价款: 指在协议推行中发生需要增加(降低)协议价款情况, 经发包人确定后按协议约定价款结算方法增加(降低)协议价款。 1.24 费用: 指不包含在协议价款之内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负担经济支出。 1.25 暂列金额: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含在协议价款中金额。 1.26 暂估价: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肯定发生但临时不能确定价格材料单价及专业工程金额。 1.27 计日工: 承包人在协议推行过程

16、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施工图纸以外零星项目或工作。 1.28 现场签证: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包含相关责任事件所作签认证实。 1.29 交接证书: 指本协议中约定有单独工期单项工程或本工程完工后, 依据本协议约定签发证书。 1.30 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 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绝对或相对日期。 1.31 完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 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绝对或相对日期。 1.32 实际完工日期: 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经过完工验收日期。 1.33 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协议中约定, 按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从开工日期至完

17、工日期天数。 1.34 实际工期: 指按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从开工日期至实际完工日期天数。 1.35 图纸: 指由发包人按本协议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全部设计图纸、 计算书和性质类似技术资料, 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同意全部图纸、 计算书和其她性质类似技术资料。 1.36 标准、 规范: 指协议中约定适适用于本工程技术标准、 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37 工程量清单: 指依据相关工程量计算规则、 图纸列出工程项目名称和对应数量等明细清单。 1.38 书面形式: 指协议、 协议、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18、 1.39 违约责任: 指协议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负担责任。 1.40 索赔: 指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对于并非自己过失、 而是应由对方负担责任情况造成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 1.41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1.42 小时或天: 本协议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 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约定按天计算时间, 开始当日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终一天是法定节假日,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终一天, 但完工日期除外。时限最终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43 法定节假日: 指星期六、

19、 星期天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标题和旁注 2 标题和旁注 2.1 本协议条款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协议条款或协议本身一部分, 在解释及推定协议条款时, 不列入考虑。 书面形式 3 书面形式 3.1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公布任何通知、 指令, 均应是书面, 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二、 协议文件 协议文件组成及解释次序 4 协议文件组成及解释次序 4.1 组成协议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 相互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⑴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20、 ⑷通用条款; ⑸投标文件; ⑹标准、 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⑺图纸; ⑻工程量清单; ⑼双方相关工程洽商、 变更等书面统计和文件; ⑽发包人和(或)工程师相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⑾工程进行过程中相关信件、 数据电文(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工程师作出解释 4.2 当协议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 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一样意工程师解释时, 按通用条款第38条相关争议约定处理。 5 语言文字和适使用方法律、 法规 语言文字 5.1 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 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

21、语言文字时, 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标准语言文字。 适使用方法律和法规 5.2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法律、 法规和规章, 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 适用标准、 规范 适用标准及规范 6.1 本工程材料、 设备、 施工必需符合现行国家、 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 规范要求。国家、 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 规范存在不一致时, 发、 承包人依据标准、 规范适用范围和本工程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择标准、 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择标准、 规范。 中国没有对应标准规范 6.2 中国没有对应标准、 规范,

22、 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承包人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 规范, 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 规范名称, 并负责提供汉字译本。 7 图纸 图纸提 供和使用 7.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套数和日期,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 发包人应代为复制, 复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相关人员进行工程检验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第三方。 保密要求 7.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 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

23、密期限, 保密方法费用由发包人负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推行保密义务。 图纸提供延误 7.3 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 打乱工程施工计划, 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误, 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工期。 承包人未提交图纸 7.4 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 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协议约定应由其提交图纸或提交图纸有误所致, 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 顺延工期。 临时工程 图纸 7.5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 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设计图纸2份, 供工程师同意或备查。 补充图纸技术资料 7.6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正确实

24、施和完成及其缺点修复所需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 承包人应予实施。 8 通知 致承包人通知 8.1 依据本协议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一切证书、 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员送达承包人在本协议专用条款中指定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其它地址。 致发包人或工程师通知 8.2 依据本协议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员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协议专用条款中指定地址, 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其它地址。 拒收通知 8.3 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 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方法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地址, 视为送达。 三、 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

25、代表 9 发包人 9.1 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协议中约定由发包人确定、 同意、 同意、 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 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发包人义务 9.2 发包人应推行本协议所约定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协议约定时限和方法向承包人支付协议价款及其它应支付款项, 并按本协议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 规范、 图纸、 材料、 设备、 装备及其它物品。发包人应确保其人员配合承包人工作并遵守相关工程安全与环境保护要求。 发包人工作 9.3 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根据专用条

26、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并负担相关费用: ⑴办理土地征用、 拆迁赔偿、 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 使施工场地含有施工条件, 在开工后继续负责处理上述工作遗留问题; ⑵将施工所需水、 电、 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 确保施工期间需要; ⑶开通施工场地与城镇公共道路间通道, 满足施工运输需要; ⑷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对资料真实性、 正确性负责; ⑸办理计划、 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 停电、 中止道路交通、 爆破作业等批件; ⑹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 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⑻协调

27、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等保护工作; ⑼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其她工作。 发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 发包人委托 9.4 发包人可将9.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 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9.5 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各项工作, 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 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误, 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工期。 承包人义务 10 承包人 10.1 承包人应推行本协议所约定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协议约定设计工作, 精心组织施工, 按时完成

28、本工程及其在缺点保修期内对缺点修复。为此, 承包人应提供所需全部监督管理、 人工、 材料、 设备、 施工装备、 往返工地交通以及协议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多种事物。 承包人工作 10.2 承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⑴由承包人负责设计工程, 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工程施工图设计, 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定后使用, 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⑵负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 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照明、 围护设施; ⑶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 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⑷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相关施工场地交通、

29、 环境保护、 施工噪音、 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 办理相关手续, 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罚款除外; ⑸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完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 负责已完工程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应给予修复并负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方法, 发包人应负担对应费用; ⑹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等保护工作; ⑺确保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要求,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 负担因本身原因违反相关要求造成损失和罚款; ⑻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其她工作。

30、 承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 10.3 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各项工作,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损失。 四、 工程管理人员 工程师 11 工程师 11.1 发包人应在本协议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姓名通知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名称、 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任何指令必需经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 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职权 11.2 工程师应推行本协议条款约定职责, 行使本协议订明或肯定隐含权力。除协议明确说明外, 工程师无权修改协议, 亦无权免去承包

31、人在协议内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推行和行使其职权时, 其任何行为或遗漏, 不免去承包人推行协议约定任何职责和义务。 工程师权力限制 11.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 应先取得发包人同意: ⑴公布开工令、 停工令、 复工令; ⑵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提议且提出提议可能会提升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⑶对本工程任何形式、 数量、 质量、 价款和内容上变动; ⑷对协议约定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⑸提出或同意索赔; ⑹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⑺协议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同意其她权力; ⑻专用条款中明确其她需经发包人同意权力。 不过, 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同

32、意权力时, 应视为发包人已予同意。 紧急情况时 11.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和立刻影响工程安危紧急情况, 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汇报给发包人时, 在不免去协议约定承包人任何职责和义务情况下, 工程师可先行行使11.3款中权力, 并应在事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汇报。 工程师权力委托 11.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工程师代表(按相关要求或发包人指定必需由工程师亲自推行职权不得转授), 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任何职权撤回。任何这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在未将相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 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

33、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 推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推行职权时, 视同工程师。 工程师指令 11.6 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 立刻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工程师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必需时, 工程师能够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定。对工程师口头指令, 承包人应予实施。如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以后, 未收到工程师书面确定, 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定要求, 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定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回复, 逾期不予回复, 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定。

34、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 应在收到指令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工程师汇报,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汇报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实施原指令决定, 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 11.7 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 立刻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 同意并推行约定其她义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失误, 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误, 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顺延延误工期。 工程师须公正无私 11.8 工程师在推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包含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和义务事项时, 应依据协议条款约定, 考虑多种情况, 行使其酌情权, 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作出判定并接收

35、检验, 如发觉有不妥之处, 应进行修正。 12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12.1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任命项目经理, 授权其代表承包人推行本协议约定权力和义务, 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项目经理签字 12.2 承包人依据协议发出一切文件(包含致发包人或工程师通知), 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 项目经理更换 12.3 承包人应确保其任命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 并确保项目经理立刻到位, 确保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稳定。若任命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或项目经理未立刻到位, 发包人可根据专用条款中约定对承包人进行对应处罚。如需更换项目经理, 应最少提前7天

36、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并报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组织施工 12.4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和立刻影响工程安危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络时, 项目经理应采取确保人身和工程、 财产安全紧急方法, 并在采取方法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汇报。 五、 转让、 分包、 专业工程发包 13 转让 转让 13.1 承包人不得将本协议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她单位或个人。 14 分包 承包人分包工程 14.1 承包人拟进行分包工程及分包人, 经

37、发包人同意,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部分项目分包, 不解除协议约定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 承建资质 14.2 如承包人没有负担本协议中某专业工程承建资质, 承包人必需依据14.1款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 分包人必需含有承建该专业工程资质条件。 分包人资料 14.3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分包人一切资料。 分包工程价款 14.4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签署分包协议。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多种工程款项。 肢解分包与再分包 14.5 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承包人

38、应严禁分包人将分包工程任何部分再分包。 15 专业工程发包 专业工程发包 15.1 发包人自行发包专业工程, 应遵照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专业工程承包人。专业工程施工协议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署, 承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为总包与分包关系。 责任划分 15.2 ⑴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负担应由专业工程承包人负担责任和义务, 保护承包人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损害; 任何因为专业工程承包人未推行上述责任和义务而引发与本协议相关一切索赔、 赔偿、 诉讼等费用及其她开支, 承包人免于负担; ⑵对于因专业工程承包人过失而造成任何损失, 承包人免于负担; ⑶

39、承包人对整个工程施工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专业工程承包人应接收承包人管理, 施工中协作配合。 管理费与配合费 15.3 依据专业工程施工协议与本协议关联程度, 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配合费与管理费金额与支付方法。 六、 施工准备工作 16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6.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提交和确定 16.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时间和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

40、程师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给予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 逾期不确定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应视为同意。工程师准期提出合理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依据该意见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或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人收到修改意见后7天内)提交修改后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待工程师确定后实施。 进度计划要求 16.3 工程进度计划应反应出各施工区段或各工序之间搭接关系、 施工期限和开、 完工日期, 并应包含每个月估计完成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按进度计划施工 16.4 承包人必需按工程师确定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41、 接收工程师对工程进度检验、 监督。 进度计划修改 16.5 如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定工程进度计划,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情况下, 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师要求, 在协议约定工期内修改工程进度计划, 并提出改善方法, 提交给工程师确定后实施。同意修改后工程进度计划并不解除承包人依据协议约定应负任何责任或义务。 提交工程用款计划 16.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协议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工程用款计划, 以备工程师查阅。如工程师提出要求, 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工程用款计划。 未解除承包人责任和义务 16.7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

42、织设计、 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 工程用款计划, 并取得工程师同意, 不能所以而解除承包人依据协议约定应负任何责任或义务。 17 施工准备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17.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适应性、 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 但因设计、 标准、 规范原因造成对应问题例外。如协议明确约定部分或全部工程由承包人设计, 即使有工程师同意, 承包人仍应对所设计工程负全部责任。 协议文件中缺点 17.2 承包人在查阅协议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 有责任对图纸、 标准、 规范或其她资料进行复核。如发觉其中有任何缺点, 应在相关工程开工前立刻书面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

43、 应立刻就此作出决定。如承包人未发觉对于有经验承包人应能发觉上述缺点, 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承包人应负担赔偿责任。 勘察资料 研究分析 17.3 承包人在签署协议之前, 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水文、 地质、 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了解、 判定和应用负责。 现场考察 17.4 承包人在签署协议之前, 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了工地及其四面环境; 已清楚知道相关通往工地现有道路或其她交通条件、 土地及工地外形和性质、 损毁物业危险、 挖掘对象性质、 进行本工程所需工程及材料性质、 生活与施工条件; 已取得影响其签署协议及进行本工程施工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足而向发包

44、人索赔, 也不得免去依据协议约定须负担责任。 不利外界障碍或条件 17.5 在施工期间, 如碰到对于有经验承包人无法预见外界障碍或条件, 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误, 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顺延延误工期。 已明示外界障碍或条件 17.6 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工期时, 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与此相关指令, 以及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 承包人采取使工程师可接收方法。 不过, 对于协议已经明确指出不利外界障碍或条件, 均视为承包人在接收协议时已预见其影响原因并已在协议报价中计入因为其影响而可能发生一切费用。 对于协议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

45、工程师已经明确通知承包人有可能发生, 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方法而造成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地下构筑物 17.7 承包人在签署协议之前, 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基础上, 对现场存在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深入调查和了解, 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全部信息, 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足考虑。 施工放线 17.8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原始基准点、 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并对其真实正确性负责, 同时负担因为其错误而引发承包人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赔偿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作出合理努力对其正确性进行验证, 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 标桩和其她相关标志。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

46、工程全部部位正确定位, 纠正在工程位置、 标高、 尺寸或定线中任何错误。工程师对放样、 准线或标高核查, 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正确性所负责任。 提供场地 17.9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场地, 以满足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场地, 致使本工程或其她任何部分进展受到影响, 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误, 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顺延延误工期。 未能办妥土地征用 17.10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 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 应按工程师指示立刻调整工程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各项工作施工方案和次序, 方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

47、工人员和施工机械立刻进行调整, 以避免停工损失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 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误, 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顺延延误工期。 临时占地租用 17.11 征地红线内工程用地, 在不影响施工前提下, 经发包人同意, 可无偿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临时占地租用, 由发包人依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前后次序, 分期办理租用手续, 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使用完成后, 承包人应自费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状。 供本工程专用 17.12 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一切承包人装备、 临时工程

48、和材料, 一经运到现场, 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若无工程师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 七、 开工、 临时停工、 工期及延误 工程开工 18 开工及延期 18.1 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施工。 承包人造成开工延期 18.2 承包人因本身原因不能按时开工, 应在不少于本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 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给予审核, 并报发包人审批后回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回复, 开工延期并对应顺延工期;

49、发包人不一样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开工延期申请, 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造成开工延期 18.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开工,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延期开工并对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9 暂停施工和复工 暂停施工 19.1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需暂停施工时, 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令, 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 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 并保障其安全。 承包人造成

50、暂停施工 19.2 下述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所包含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发包人不予赔偿: ⑴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 或应由承包人负责必需停工; ⑵承包人为了本工程合理施工调整布署, 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安全而采取必需技术方法所需要停工; ⑶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造成必需停工。 发包人或工程师造成停工 19.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 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误, 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工期。 暂停施工连续63天以上 19.4 承包人依据工程师指令临时停止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 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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