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 款 协 议
出借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 向出借方借款, 经双方友好协商, 特签订本协议, 以昭信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协议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经营活动。
第二条 借款金额
出借方自愿出借人民币 元整(¥ )用于借款方生产经营。实际借款金额及日期以附件收条所注明为准!
第三条 借款利息
借款利息采取固定利息形式, 不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改变, 年利率为 。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2、
借款时间共 年,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出借方将于 年 月 日之前, 将该款项一次性交到借款方财务部门或汇款至借款方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若出借方在协议到期后, 且借款方通知其收回本金却未立刻收回借款本金情况下, 即视为出借方有意继续出借资金, 实施本协议相关条例, 本协议将自
3、动续签一年。
第五条 还款与利息
借款方偿还本金与利息支付可选择以下 方案:
1) 借款方按月支付借款利息, 每个月利息计算以下:
月利息=(借款本金*年利率)/12
每个月最终一天为利息支付日, 借款方于借款到期当日借款方偿还本金并支付当月利息。
2) 借款方于协议到期当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借款年限
第六条 还款资金起源
资金起源为借款方生产经营所得
第七条 相关撤资
1、 若借款协议到期
借款双方无意续签本协议, 出借方有权无偿提前收回本金、 取适当期应得借款利息。
2、 若借款协议未到期
出借方需提前收回本金, 出借方须提前30
4、天书面通知借款方, 自通知发出当期至约定之日期间利息清零无需支付。约定之日借款方偿还借款本金。
l 出借方需提前收回本金, 且不能提前通知借款方, 借款方只需偿还本金, 且出借方需赔偿借款方借款金额0.3%违约金与此举给借款方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
第八条 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借款方必需根据借款协议要求用途使用借款, 不得挪作她用, 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借款方应该根据协议约定时限还本付息。
(二)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应该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签署后, 任何一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本协议约定条款, 即组成违约。
5、违约方应该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一切经济损失。
任何一方违约时,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推行本协议
第十条 协议变更或解除:
1、 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 应在借款到期日前30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 取得其同意。
2、 因为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协议无法推行时, 企业应进行清算。借款人能够向出借方申请, 变更或解除协议, 并免去负担违约责任。
3、 本协议变更, 必需经双方共同协商, 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一条 处理协议纠纷方法:
实施本协议发生争议,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有权向企业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它
本协议
6、如有未尽事宜, 须经协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 做出书面补充要求, 补充要求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两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
法人代表: 出借人(签字):
身份证号:
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