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分
规则名称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中国海商法
1.承运人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责任(1.航行过失免责 2.船舶火灾免责)
即: 即发生上述事项使承运人存在过失也免去责任
推定过失+举证责任完全过失免责
完全过失责任(毁坏、 过失、 延迟)
不完全过失责任
2.最高责任限额
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损失为100英镑, 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性质和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损失为100英镑, 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性质和
将赔偿限额提升到10000金法郎(666.67SDR), 同时发明了一项新双重限额制度, 增加一项以受损货
2、物毛重为标准计算方法, 即每千克30金法郎(2SDR), 以二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要求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赔偿限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千克2.5SDR..假如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推行人时, 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要求对全程运输负责。假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 双方应付连带责任。
875SDR, 或者毛重每千克3SDR, 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
每件或每单位666.67尤其提款权, 或每千克2尤其提款权
3.承运人责任期间
“钩至钩”: 指货物从挂上船上吊机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 。
“舷至舷“: 从货物在装货港码头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起, 至货物在卸货港从
3、舱内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止。
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 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代理人时止, 包含装货港、 运输途中、 卸货港、 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承运人掌管全部期间, 简称为‚港到港‛”
承运人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因为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 所以承运人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
“港到港”(同维斯比规则相同)
4.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当事人, 尤其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 理赔程序, 以后向承运人追
4、偿保险人来讲, 无疑过短。
要求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能够延长。而且在‚一年期满以后, 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法律准许期间之内, 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 但时间必需在三个月以内。这么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困难
首先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 其次依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要求。
要求时效期间为2年, 并许可协议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请求权, 时效期间为一年, 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该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 被认定为负有责任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 时效期间为九十日, 自追偿请求人处理原赔偿请求
5、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相关航次租船协议请求权, 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对货物定义
不包含舱面货物和集装箱装运货物及活动物, 对货物定义范围较窄
扩大了货物定义。不仅把活动物、 甲板货列人货物范围, 而且包含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 “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 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 或者货物是包装, 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 则„货物‟包含她们在内”。
6.条约适用范围不一样
只适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提单。这么, 假如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 那么对同一航运企业所经营同一航线上来往不
6、一样货物, 可能会出现有适用《海牙规则》, 有不能适用《海牙规则》奇怪现象。
(1)任何缔约国签发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条约)
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要求条约适适用于两个不一样缔约国间全部海上运输协议, 而且要求①被告所在地; ②提单签发地; ③装货港; ④卸货港; ⑤运输协议指定地点, 五个地点之中任一在缔约国都能够适用
传统海上区段以外其它领域, 包含与海上运输连接陆上运输, 铁路、 公路、 内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含在内。
海上或与海相通可航水域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7.承运人义务
(1)船舶适
7、航义务(2)管货义务
增加: 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提供、 管理、 维持船舶(保持状态)(尤其)管货(具体)
(1)适航义务; (2)管货义务(航行过失能够免责)
8.承运人免责事项
承运人能够根据其第4条要求17项免责事项享受免责权利, 且仅明确了第17项‚兜底条款‛免责举证责任。
同《海牙规则》。托运人索赔, 托运人举证。
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改为完全过失责任制度, 废除了对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要求, 而且要求由承运人自己证实无过失, 不然其对货物灭失、 损害和延迟交货所造成损失负赔偿责任。
相关火灾, 要求应由索赔人举证证实承运人、 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
8、灾犯有过失, 不然承运人能够免责。
《鹿特丹规则》延续了《海牙规则》基础理念, 但与《海牙规则》采取‚开放式列举‛不一样。《鹿特丹规则》采取了‚封闭式列举‛, 即明确要求免责事项仅限于条约列明15项。但也有以下改变: 第一, 增加了‚海盗、 恐怖活动‛要求。第二, 明确火灾免责仅限于在船舶上发生火灾。第三, 依据以往条约要求,只要是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都组成合理绕航, 承运人无需对由此造成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但《鹿特丹规则》则强调,对于财产救助免责必需是采取合理方法结果。第四, 增加了为避免环境损害而采取合理方法造成货损承运人能够免责要求。
托运人索赔, 托运人举证, 但承运人要求免责(除火灾外)需负举证责任
9.突出特点
偏重保护承运人利益, 有利于航运业发达国家
扩大了《海牙规则》适用范围, 提升了承运人赔偿限额, 对《海牙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并未触及其基础制度
加重了承运人责任
意在替换上述三个条约, 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统一
中国是航运大国, 所以立法者关键保护了承运人利益, 海商法第四章大量借鉴了海牙维斯比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