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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模板.docx

1、融资租赁协议解除 【篇一: 解除融资租赁协议协议书】 解除融资租赁协议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 (机械型号、 名称等信息)融资租赁协议一份。现三方在平等、 自愿协商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1、 上述融资租赁协议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2、 上述融资租赁协议解除后三方权利义务约定以下: 甲方权利及义务: 乙方权利及义务: 丙方权利义务: 3、 任何一方不推行该协议, 应向全部守约方支付元作为违约金; 4、 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 应向甲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5、 本协议一式三份, 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方各执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月日 【篇二: 融资租赁协议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融资租赁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 (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经过)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协议纠纷案件, 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物权法》《中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要求, 结合审判实践, 制订本解释。 一、 融资租赁协议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该依据协议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要求, 结合标物性质、 价值、 租金组成以及当事人协议权

3、利和义务, 对是否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协议, 但实际不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人民法院应根据其实际组成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经过融资租赁协议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 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 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 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经营使用应该取得行政许可, 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协议无效。 第四条 融资租赁协议被认定无效, 当事人就协议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 从其约定;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且当事人协商不成, 租赁物应该返

4、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协议无效, 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 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 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 人民法院能够判决租赁物全部权归承租人, 并依据协议推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 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赔偿。 二、 协议推行和租赁物公告 第五条 出卖人违反协议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物义务, 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 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 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 未立刻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

5、赁物, 造成出租人损失, 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不影响其推行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支付租金义务, 但承租人以依靠出租人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 主张减轻或者免去对应租金支付义务除外。 第七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 租赁物毁损、 灭失风险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要求除外。 第八条 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协议项下部分或者全部权利, 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协议,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实际使用人,

6、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置其她物权, 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要求取得租赁物全部权或者其她物权, 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显著位置作出标识, 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物为租赁物;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 未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 行业或者地域主管部门要求在对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实第三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交易标物为租赁物其她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租

7、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 因租赁物毁损、 灭失或者附合、 混同于她物造成承租人不能返还, 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赔偿,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 协议解除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协议,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协议解除、 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 且双方未能重新签订买卖协议; (三)因出卖人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协议目不能实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协议,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将租赁物转让、 转租、 抵押、 质押、 投资入股或者以其她方法处分租赁物;

8、 (二)承租人未根据协议约定时限和数额支付租金, 符合协议约定解除条件, 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 (三)协议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协议情形没有明确约定, 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成两期以上, 或者数额达成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 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 (四)承租人违反协议约定, 致使协议目不能实现其她情形。 第十三条 因出租人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 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协议,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协议, 未对租赁物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 人民法院能够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第十五条 融

9、资租赁协议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 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所以解除, 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根据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赔偿,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协议因买卖协议被解除、 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 出租人依据融资租赁协议约定, 或者以融资租赁协议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 主张承租人赔偿对应损失,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损失已经在买卖协议被解除、 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取得赔偿, 应该免去承租人对应赔偿责任。 四、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 承租人依据协议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要求

10、 要求出租人赔偿对应损失,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 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原因造成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妥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 使用其她情形。 第十八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负担对应责任,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通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 未立刻提供必需帮助; (三)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协议中约定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索赔权; (四)怠于行使买卖协议中

11、约定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索赔权。 第十九条 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协议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 承租人依据协议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要求, 要求出租人负担对应责任,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 租赁物时, 对租赁物选定起决定作用; (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根据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 (三)出租人私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出卖人或者租赁物。 承租人主张其系依靠出租人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 对上述事实负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承租人逾期推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拖延推行其她付款义务, 出租人根据融资

12、租赁协议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 对应违约金,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协议约定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协议, 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依据协议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要求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协议约定全部未付租金, 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推行, 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协议、 收回租赁物,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依据本解释第十二条要求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协议, 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要求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她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差额。协议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全部

13、 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含融资租赁协议到期后租赁物残值。 第二十三条 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价值有争议, 人民法院能够根据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 融资租赁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能够参考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租赁物折旧以及协议到期后租赁物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 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评定或者拍卖确定。 五、 其她要求 第二十四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协议发生纠纷, 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协议发生纠纷, 当事人仅对其中一个协议关系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协议关系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

14、律上利害关系, 能够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承租人与租赁物实际使用人不一致, 融资租赁协议当事人未对租赁物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租赁物实际使用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能够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承租人基于买卖协议和融资租赁协议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 索赔等买卖协议权利, 人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协议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融资租赁协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要求》(法发〔199

15、6〕19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后还未终审融资租赁协议纠纷案件, 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不适用本解释。 【篇三: 融资租赁协议纠纷处理中应注意问题】 融资租赁协议纠纷处理中应注意问题 融资租赁协议纠纷, 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对融资租赁协议推行情况和不推行后果所产生争议。因为融资租赁协议包含法律关系非常复杂, 其标通常比较大, 在处理协议纠纷时一定要慎重, 妥善处理。实践中, 通常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注意时效问题 融资租赁协议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要求,

16、 即除法律另有要求以外,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 融资租赁协议发生纠纷后, 要立刻向法院起诉, 主张权利, 以免超出时效, 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二)注意纠纷案件当事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融资租赁协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要求》, 融资租赁协议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包含出租人、 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 由法院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但供货协议中有仲裁条款, 则不应该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融资租赁协议中承租人与租赁物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 法院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当事人。 (三)注意

17、案件管辖地 融资租赁协议纠纷案件当事人, 能够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络地点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 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协议推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使用地即为融资租赁协议推行地。所以, 当事人可依据具体情况, 选择有利于自己管辖法院。 (四)注意选择合适处理纠纷方法 据《协议法》要求, 协议发生纠纷时, 当事人能够经过协商或者调解处理。当事人不愿经过协商、 调解处理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 能够依据协议中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协议中签订仲裁条款, 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能够向人民起诉。仲裁作出裁决, 由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对

18、仲裁机构仲裁裁决, 当事人应该推行。当事人一方在要求期限内不推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 另一方能够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实施。融资租赁协议法律纠纷也一样能够经过协商、 调解、 仲裁或诉讼这四种方法来处理。 (五)承租人破产时, 出租人应采取对策 在实践中, 常有承租人因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而造成破产情况, 这往往会影响到出租人债权利益实现。对此, 承租人应采取以下对策: (1)在承租人破产时, 出租人能够将租赁物收回, 也能够申请受理破产案件法院拍卖租赁物, 将拍卖所得款用以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债务。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 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 其未受清偿债权应作为通常债权参与破产清偿程序, 或者要求承租人确保人清偿。(2)在承租人破产时, 出租人能够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 参与破产程序;出租人债权有第三人提供确保, 出租人也能够要求确保人推行确保责任。(3)出租人在参与承租人破产清偿后, 其债权未能全部受偿, 可就不足部分向确保人追偿。(4)出租人决定不参与承租人破产程序, 应立刻通知承租人确保人, 确保人能够就确保债务数额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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