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桉树种植承包协议 发包方(甲方): 云南深发矿业有限企业 地址: 绿春县园丁小区旁 邮码: 662500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郑岳林 职务: 董事长 承包方(乙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乙双方依据《中国协议法》和云南省红河州政府相关要求, 经双方协商一致, 就绿春县营盘山速生丰产林桉树种植承包达成协议以下: 第一条
2、工程项目 一、 项目名称: 云南深发矿业有限企业绿春县营盘山速生丰产林。 二、 项目地点: 绿春县大黑山乡罗布巩村委会哈村民小组和骑马坝乡坝嘎村委会坝嘎、 鱼洞、 广吗、 营盘山、 洛博五个村民小组(累计六个村民小组)集体荒山荒地。 三、 项目编号: -1 四、 项目范围和内容: 荒山清理、 桉树等速生丰产林种植。全部项目、 种植面积14777亩。(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作业设计说明书)。 五、 项目造价: (按200棵/亩计算) (一)清理林地(砍杂地、 确树、 烧山、 防火带、 第二次清理渣)人民币55元/亩。 (二)挖坑(包含回土填坑)150元/亩。 (三)栽植(施肥、 放药
3、70元/亩。 (四)抚育(补苗、 砍草、 锄草二次)25元/亩。 (五)伐木(造材规格: 要求直径10公分以上; 长度1.6米—2.2米, 包含装车)人民币60元/m3。 第二条 工程期限 一、 开完工日期: 经双方约定, 本协议工程开完工日期以下: 全部任务自3月15日开工, 至9月30日完工。(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作业设计说明书)。 二、 种植前各项准备工作, 双方应依据本协议第三条要求, 分别负责按时完成。 三、 在种植过程中, 如遇下列情况, 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 应由双方立刻协商, 签署协议, 并报相关部门立案。 1、 因为人力不可抗拒灾难, 而被迫停工者;
4、 2、 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作业计划, 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 因甲方不能按期提供施工图、 种苗等必需材料, 然后不能顺利开工、 被迫停工者。 第三条 种苗、 肥料供给 一、 本项目所需种苗、 肥料由甲方提供。 二、 本条第一项所需种苗、 肥料由甲方运输至车辆能抵达位置, 经甲乙双方验收确定后交由乙方保管。甲方提供种苗、 肥料等发生丢失所产生经济损失, 均由乙方以实际经济损失十倍进行赔偿。 三、 项目所需种苗、 肥料等, 如因供给部门规格、 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必需以其她规格、 品种替换或加工处理时, 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 并由三方签署协议后实施。 四
5、 凡应附有合格证实种苗、 肥料等, 在进场时必需由甲方负责验证; 如无合格证实, 必需经甲方试验合格后乙方准使用, 其试验费用, 应由甲方负担。 四、 由甲方负责供给种苗、 肥料等, 如未按期供给或要求、 质量不符要求, 经甲乙双方努力仍无法处理, 所以造成乙方损失, 应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 工程验收、 成活确保期及成活率 一、 乙方在阶段种植任务完成前5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方法通知甲方到时进行初步验收, 如甲方不能按时参与初步验收, 须提前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乙方, 并与惭方协商另订初步验收日期, 但甲方须认可阶段任务完成日期。如甲方再不按时参与初步验收, 其所发生管理费和各项损失
6、均由甲方负担。并偿付给乙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二、 成活确保期为全部种植任务结束且各阶段任务初步验收合格后90天。在成活确保期内, 乙方应对其施工幼苗进行合理养护。成活确保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甲乙双方应对整个工程进行最终验收并确定成活率。 三、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工程作业说明书》进行施工, 在甲方提供树苗、 肥料等合格情况下, 乙方确保成活率达成100%。 四、 工作验收合格, 从验收合格之日起3天内, 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成。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 致使验收后工程发生损失, 应由甲方负担。 五、 在进行项目工程验收中, 如发觉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乙方应负责无偿返工,
7、 并在双方议定方法和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 再行移交。由此造成逾期交付, 由乙方负担逾期违约责任。 第五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工程作业设计说明书》标准及要求组织种植。 二、 要坚持按《工程作业说明书》种植, 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标准或要求。如遇下列情况给对方造成窝工、 返工等损失, 应由责任方负担: 1、 种植过程中如发觉甲方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地方, 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由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与原设计单位约定, 并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 经甲乙双方签署协议后, 方准施工。 2、 在种植过程中, 如甲方投资不足, 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 而
8、中途停工、 缓工, 给乙方造成损失, 应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 工程招用及安全确保 一、 乙方在相同条件下, 应优先招用本协议所包含当地老百姓作为种植工人。 二、 本协议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安全确保金10万元。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甲方有权决定使用安全确保金支付对应费用;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假如没有出现本条第三项所约定情况, 或者虽出现本协议本条第三项所约定情况, 但在支付对应费用后安全确保金还有剩下, 在整个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 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下安全确保金。 三、 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乙方应做好本协议种植工作所包含相关人员遵法及安全意识教育。在因合格
9、实施以外及工作时间以外乙方工作人员违法或造成其她事故, 应由乙担对应责任, 甲方概不负责。 第七条 项目款结算 一、 根据项目实施月进度量支付85%项目款, 余款在全部项目完工并经县林业局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八条 损失负担 一、 因不可抗力造成停工, 种植工期顺延, 造成其它损失, 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并负担对应损失。 二、 虽发生自然灾难, 但该自然灾难能经过人为原因避免或降低损失, 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没有推行谨慎注意义务而造成损失, 应由未推行义务方负担对应责任。 三、 因甲方未协调好与桉树种植所包含当地政府及百姓关系造成种植工期耽搁, 种植工期顺延。因乙方所聘用
10、相关人员原因造成种植工期耽搁而逾期, 由乙方负担逾期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一、 因为乙方责任未按协议要求日期完成种植任务, (以初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 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万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二、 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多种应付款项, 如拖期不付, 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 因本协议而发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甲乙双方均可向本协议推行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双方约定其它事项 一、 乙方进场后自行处理食、 宿、 行, 甲方不予提供。 二、 乙方讲场以甲方开工通知书所定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协议附件: 《工程作业设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协议份数及使用期 一、 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并分别报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副本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二、 本协议未尽事宜所发生补充协议, 经双方协商签定后,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甲方(发包方): 云南深发矿业有限企业 工程责任人: 乙方(承包方): 工程责任人: 签定地点: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