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投资补充协议书本股权投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签署: 甲方: xx投资有限企业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以下简称“企业”)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甲方、 乙方和企业其她股东以及企业已于 月【 】日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2、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在投资协议基础上就相关事宜签订本补充协议, 以兹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释义 在本补充协议中, 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 提及词语定义以下: “会计年度”, 指自任何一个公历年度1月1日起至该年12月31日止连续期间。“税后净利润”, 指在中国会计准则下
2、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税后净利润。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 业绩承诺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确保企业、 及应实现税后净利润以下: 会计年度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会计年度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会计年度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2.2如2.1条、 和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税后净利润与乙方承诺确保税后净利润目标相差不超出20%, 则视为完成业绩承诺。2.3假如企业未实现2.1条中、 及业绩指标, 则乙方同意对甲方进行货币赔偿。货币赔偿计算方法以下: 货币赔偿金额 = 甲方投资金额 *(500万元-乙方实际净利润)/500万元; 货币赔偿金额 = (甲方投资金
3、额-货币赔偿金额 )*(1000万元-乙方实际净利润)/1000万元; 货币赔偿金额 = (甲方投资金额-货币赔偿金额-货币赔偿金额)*(1800万元-乙方实际净利润)/1800万元。2.4若在业绩承诺期间, 企业实现了新三板或其她资本市场挂牌交易, 则甲方须从股价溢价收入中扣除相关货币赔偿款项返还给乙方。2.5业绩承诺期结束后, 企业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净利润总额超出承诺业绩总额, 则甲方须返还已支付货币赔偿金额给乙方。第三条 回购条款 3.1假如乙方未完成以下任一目标: (1) 2.1中业绩承诺; (2) 2.3中货币赔偿; 则甲方有权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决定将所持企业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乙方
4、3.2乙方承诺, 在甲方向乙方提出股权(明股实债)转让书面通知之日起60天内, 将股权收购价款支付给甲方。股权收购价款计算方法以下: 股权收购价款=甲方投资金额 *(1+8% * n)- div n-此次股权投资款到账日至甲方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对应实际年份数, 剩下天数不足一年按零碎天数除以360天计算。 div-甲方从企业取得累计分红及所取得乙方对甲方现金赔偿款。甲方需在收到股权(明股实债)转让全部款项当日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或明股实债现关财务手续。3.3乙方承诺自甲方投资款到账之日起至新三板挂牌止, 若乙方所持股权发生变动, 包含但不限于质押、 转让等, 必需经甲方书面同意。第四
5、条 尤其约定 4.1如在此次股权投资协议签署后, 未来任一其她投资者取得投资条件及价格优于此次股权投资投资条件及价格, 则甲方自动享受该等投资者投资企业更优部分条件和价格, 但下列情况除外: 4.1.1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4.1.2企业给予管理层或者职员股权激励; 4.1.3其她甲方事先知情并书面同意情形。4.2乙方控股股东承诺, 在企业上市或被整体并购前, 不在其她企业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管理性职务(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除外), 不从企业离职, 亦不以任何方法(包含设置新企业)从事与企业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 不然其所得利益归企业全部。4.3乙方承诺, 若企业未来出现被收购或被并购情
6、况, 则甲方拥有优先于乙方及企业其她股东向收购方转让其所持有企业股权权利, 不然乙方有义务根据收购方提出股权收购价格购置甲方所持有企业股权。4.5乙方承诺, 当乙方控股股东在转让其持有企业股权使其丧失企业实际控制地位时, 需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且甲方含有优先受让权。第五条 其她5.1本协议各方应对本协议签署及内容保密。非经国家机关经过正当路径调取, 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签署及内容以明示或暗示方法通知第三人。5.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各份含有相同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股权投资协议含有相同效力。5.3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 均应首先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各方均可向协议签署地武汉市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起诉。甲方: xx投资有限企业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