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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原告邢台县万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模板.doc

1、案 例 分 析 第 期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编 月 日 原告邢台县万里汽车贸易有限企业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邢台市桥西支企业财产保险协议纠纷案 [内容提要] 拉铁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翻入公路边水沟里, 车箱里铁水流出与水沟里水混合后发生爆炸, 所产生冲击波致使团城村34户玻璃被击坏、 10户房屋受损失和一家俱城家俱损坏, 造成经济损失累计28000元, 那么该损失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吗?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西民二初字第8号 二审法院: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

2、邢民三终字第74号 生效时间: 6月18日 [案情] 原告: 邢台县万里汽车贸易有限企业。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邢台市桥西支企业。 原告诉称, 10月20日, 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机动车保险协议, 原告冀E51530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 保险期间自10月21日零时起至10月20日24时止。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300000元。 7月15日凌晨, 冀E51530重型半挂牵引车拉铁水在巨鹿县苏营乡团城西发生事故, 翻到公路北侧沟里, 造成挂车部分着火、 大梁过火变形, 同时, 所拉铁水和沟里水发生反应,

3、产生冲击波致使团城村34户玻璃被击坏、 10户房屋受损失和一家俱城家俱损坏。 原告在事故当日向被告汇报了保险事故, 被告也出了现场。对于各户损失, 原告根据保险企业要求, 经过巨鹿县公安局苏营派出所, 累计赔偿各户损失28000元。原告向被告提出车损、 第三者损失保险赔偿请求后, 被告赔偿了原告车损78540.65元, 对于原告提出28000元第三者损失赔偿要求, 被告以不属于第三者责任赔偿范围为由, 拒绝赔偿。 原告认为, 被告对于28000元损失不予赔偿是错误, 不符合保险协议约定。特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负担保险责任, 赔偿原告损失28000元。 被告当庭辩称, 对原告请求数

4、额无议, 但原告所请求28000元损失不属于保险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 保险企业不负责赔偿,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 一审法院查明, 10月20日, 原、 被告双方签署了机动车保险协议, 约定原告全部冀E51530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 保险期间自10月21日零时起至10月20日24时止。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额为300000元。7月15日凌晨, 冀E51530重型半挂牵引车拉铁水在巨鹿县苏营乡团城西发生事故, 翻到公路北侧沟里, 所拉铁水与沟里水发生反应, 产生冲击波致使团城村34户玻璃被击坏、 10户房屋受损失和一家

5、俱城家俱损坏。对于各户损失, 原告经过巨鹿县公安局苏营派出所见证, 赔偿各户损失费累计28000元。被告认为此损失费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不给予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冀E51530重型半挂牵引车拉铁水在巨鹿县苏营乡团城西发生事故, 翻到公路北侧沟里, 所拉铁水与沟里水发生反应, 产生冲击波致使团城村34户玻璃被击坏、 10户房屋受损失和一家俱城家俱损坏, 造成28000元损失, 对该损失数额, 被告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给予确定。即使该损失不是汽车直接作用于团城村40余户玻璃、 家俱而造成损害, 但该损害是因为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第三人财产损失, 该损失没有列在《中国人民财产保

6、险股份有限企业特种车保险条款》要求保险人免赔范围内, 所以该28000元损失应该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特种车保险条款》第六条要求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 符正当律要求, 本院给予支持。依据《中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要求, 判决以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邢台市桥西支企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邢台县万里汽车贸易有限企业28000元。 假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限推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该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要求, 加倍支付拖延推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邢台市桥

7、西支企业负担。 因被告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异议。 二审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特种车辆于10月20日在上诉人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约定了不记免赔率特约条款, 保险期间自10月21日零时起至10月20日24时止, 被保险人特种车辆于7月15日凌晨发生交通事故, 所拉铁水与沟里水发生反应产生冲击波, 造成周围34户居民房屋玻璃损坏、 10户房屋受损、 一家俱城家俱损毁, 损失累计28000元。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 使第三人遭受财产损失, 保险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在第三人保额范围内足额理赔。该损失发生是基于被保车辆

8、发生事故造成所拉铁水与沟里水发生反应产生冲击波而造成, 被保险车辆所发事故与第三人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而且该损失形式是基于事故当场造成, 不需要经过介质才能显现确定, 该损失显著区分于间接损失。上诉人上诉认为依据特种车保险条款第六条相关第三者财产直接损毁要求, 本案包含第三者损失不是车辆造成直接损失不应理赔, 因该条款没有对间接损失作出明确界定, 对其免赔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该损失发生是因为铁水与水反应产生污染所造成损失, 依据特种车保险条例责任免去第九条属于责任免去范围, 保险人不负责理赔。上诉人引用该条款系污染免责条款, 污染是指因为某种物质或能量介入造成环境各项指标发生恶化, 从

9、而造成环境恶化现象, 其含有渐进性、 间接性和范围较广等基础特征。本案事故发生是外力物理作用造成第三者环境财产瞬间直接损毁, 并非因物质或能量介入造成第三者环境恶化而造成间接损失, 所以该免责条款不适适用于本案交通事故, 上诉人要求以此免责不予支持。总而言之, 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 应予维持。据此, 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要求, 判决以下: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 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析] 结合一审和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是: 28000元损失是否属于第三者责

10、任保险赔偿范围。 被告保险企业认为该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其理由有二: 一是该损失不是事故车辆直接作用于第三者而造成损失; 二是该损失是因环境污染所致, 所以保险企业不应该负担该损失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企业见解能否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企业主张不能成立, 即使与二审法院认定结果是一致, 但说理不够充足, 分析不够透彻。而二审法院采取因果关系论证法、 概念分析法, 对法院不支持保险企业主张加强了说理性, 比如: 该损失是否是车辆造成直接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 该损失发生是基于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所拉铁水与沟里水发生反应产生冲击波而造成, 保险车辆所发事故与第三人损失存在

11、直接因果关系, 而且该损失形成是基于事故当场造成, 不需要经过介质才能显现确定, 该损失显著区分于间接损失, 所以该损失应该界定为是事故车辆直接造成第三者损失。再比如: 保险企业在二审中辩称, 该损失发生是因为铁水与水反应产生污染所造成损失, 属于特种车保险责任免去范围, 保险人不负责理赔。对此, 二审法院认为, 保险企业所依据条款系污染免责条款, 污染是指因为某种物质或能量介入造成环境各项指标发生恶化, 从而造成环境恶化现象, 其含有渐进性、 间接性和范围较广等基础特征。而本案事故发生是外力物理作用造成第三者财产瞬间直接损毁, 并非因物质或能量介入造成第三者环境恶化而造成间接损失, 所以该免责条款不适用本案交通事故, 保险企业要求以此免责不予支持。 从二审判决中, 笔者深受启发。一份好判决, 在本院认为部分是判决重头戏, 要加强说理性。要做好这一点, 法官必需要多学习多研究, 不仅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还要加强法学理论研究, 充足了解立法本意, 才能做到有放矢, 让败诉当事人知道败在什么地方, 为何败, 败心服口服。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杜宗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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