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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笔记大全.doc

1、 分享 法理学名词解释60个 起源: 帅帅, zhou 1、 法律行为: 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行为。 2、 法渊源: 指法形式意义上渊源。即法律规范创作方法和外部表现形式。 3、 义务: 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实现于法律关系中、 主体以相对受动作为或不作为方法保障权利主体取得利益一个约束手段。 4、 权利: 是要求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实现于法律关系中、 主体以相对自有作为或不作为方法取得利益一个手段。 5、 立法: 也称“法制订”。是指一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 制订、 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一个专门活动, 即法立、 改、 废活动。 6

2、 立法解释: 指有权制订法律、 法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订法律法规所作解释。 7、 法律解释: 是对特定法律要求含义和内容说明。 8、 系统解释: 是对法律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络起来, 或与其所属法律制度、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相联络, 系统地了解和说明法律要求地内容和含义。 9、 司法解释: 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使用方法律法规问题所作解释。 10、 限制解释: 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 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窄于其字面含义解释。 11、 学了解释: 指较权威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 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解释。 12、 行政解

3、释: 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其她法律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订法规进行解释。 13、 逻辑解释: 即遵守思维基础规律, 根据形式逻辑方法并揭示法律要求含义。 14、 扩充解释: 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 对法律条文所进行广于其字面意义解释。 15、 字面解释: 是指严格根据法律条文字面含义所进行解释。既不扩大, 也不缩小。 16、 形式推理: 是根据形式逻辑规律, 利用演绎、 归纳和类推方法决定案件。不针对思维实质内容, 只强调思维形式正确。 17、 辩证推理: 是对多种价值、 利益、 政策进行综合平衡和选择。法官要从法律价值、 目和作用, 法律基础原理, 国

4、家和执政党政策, 社会公德考虑出发, 选择或创建一个合适规范, 填补法空白。 18、 法律推理: 是推理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中利用。 19、 法实施: 是指法律在社会实践生活中具体利用和实现。 20、 法实效: 是指法律规范在实际上被实施、 利用和遵守效果。 21、 法实现: 是指法律规范所包含立法意图, 经过法实施转化为社会现实; 抽象、 概括、 应然法转化为已然性现实具体社会关系和主体行为。 22、 政策性标准: 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做出并被确定为法律准则政治决议。 23、 公理性标准: 是从一定形态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 得到社会组员

5、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公理。 24、 确定性规则: 是对已经存在多种行为方法进行评价, 经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 确定并调整相关行为规则。 25、 相对确定性规则: 是指那些相关权利、 义务或法律责任界限要求并不十分明确、 具体, 需要以其她立法或由适使用方法机关加以具体化法规。 26、 命令性规则: 也叫”主动义务规则“。是要求主体应该或必需做出一定主动行为规则。 27、 严禁性规则: 是要求主体消极义务规则。它严禁主体做出某种行为。 28、 组成性规则: 是以该规则要求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法前提条件法规。 29、 强制性规则: 明确了主体权利义务

6、关系。主体表现实施法律要求。 30、 任意性规则: 许可当事人(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按其自有意志自行设定相互权利义务, 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情况下才适使用方法律规则要求。 31、 授权性规则: 是指授予主体能够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她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权利规则。 32、 确定性规则: 是指明确、 具体地要求某一行为规则地内容, 无须由其她立法、 执法、 司法者加以具体解释法规。 33、 第一性法律关系: 是在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导作用过程中, 在大家正当行为基础上形成法律关系。 34、 第二性法律关系: 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 破坏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

7、救、 保护作使用方法律关系。 35、 具体法律关系: 只法律关系模式被实际化、 具体化法律模式。 36、 抽象法律关系: 是以法律设定、 宣告模式形态存在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法律角色, 权利义务没有些人格化。 37、 专门法律标准: 由法律本身性质、 特点和规律所产生出来标准。 38、 法价值: 是在人与法关系中表现出来法主动意义或有用性。 39、 习惯法(不成文法): 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 但不表现为成文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法规。 40、 成文法(制订法): 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订颁布, 以不相同级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法律规范。 41

8、 法律: 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订并颁布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42、 法社会标准: 是指各个社会生活所产生标准。并不是法律性专门标准。 43、 执法: 既法实施。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法律活动。 44、 司法: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 具体适使用方法律处理多种案件专门活动。 45、 法制订: 也称“立法”。是指一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 制订、 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一个专门活动, 即法立、 改、 废活动。 46、 行政法规: 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

9、而制订相关国家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47、 地方性法规: 指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当地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订公布适适用于当地域规范性文件。 48、 法溯击力: 称为法律溯击既往效力。是指新法律可否适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事件和行为问题。 49、 法律监督: 即“法制监督”。狭义上指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 对立法、 司法、 执法活动正当性进行监察和督促。广义上指由全部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多种法律活动正当性所进行监察和督促。 50、 判例法: 表现为法院对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此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含有普遍约束力。

10、 51、 要式行为: 是法律要求表现含有特定形式或表现遵照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行为。 52、 事实施为: 是由行为者作出、 引发法律事件行为。其法律效果出于行为者期望。 53、 抽象行为: 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做出含有普遍法律效力行为。 54、 法效力: 即“法律规范效力”。是指法作为国家意志所含有约束力和强制性。表现为通常由国家制订或认可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主体行为含有普遍约束力, 且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 55、 法系: 指法律系谱, 即法形式传统。把含有相同形式传统或系统法律系谱法归结为法系。 56、 法律责任: 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发对损害给予赔偿、 赔偿或接收处罚特殊义务, 即因为违反了第一性法定义务而引发第二性法律义务。 57、 法律事实: 是能够引发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 消亡客观原因和条件, 包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58、 法学: 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多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结果总称。 59、 委任性规则: 是相对确定性规则一个。即法律没有直接要求某一行为规则内容, 而是指出由那一个机关加以要求规则。 60、 法功效: 又称法律职能, 指法本身含有对社会有益功用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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