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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doc

1、山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企业职员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助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员(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供养直系亲属, 每人每个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 180元、 170元、 150元、 140元、 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 其她九县为150元)  

2、 (一)建国前参与革命工作职员遗属补助标准, 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升20%。   (二)职员遗属为孤寡一人者, 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升10%。        (三)兼有(一)、 (二)项情况, 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升30%。        山东省相关调整企业职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通知(11月16日发)          鲁人社〔〕57号        各市区人事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总工会, 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 伴随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停提升, 企业因病或

3、非因工死亡职员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显著偏低, 为处理遗属生活困难问题, 经研究, 决定对企业职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合适调整, 现就相关问题通知以下:            一、 企业职员(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供养直系亲属, 每人每个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 360元、 320元、 28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与革命工作职员遗属补助标准, 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升20%。                  (二)职员遗属为孤寡一人者, 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

4、上提升10%。                  (三)兼有(一)、 (二)项情况, 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升30%。                   二、 职员供养直系亲属确定, 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要求实施。                   三、 调整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已纳入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其她人员从原渠道列支。                   四、 本通知适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员。                  五、 本通知自12月1日起实施。过去相关要求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 按本通知要求实施。            

5、         附件: 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十一月十六日                                                            

6、      企业职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 元/月、 人              地         区        标准        济南市: 市中区、 天桥区、 历下区、 槐荫区、 历城区        青岛市: 市南区、 市北区、 四方区、 李沧区、 崂山区、 黄岛区、 城阳区        淄博市: 张店区、 淄川区、 临淄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 芝罘区、 莱山区、 福山区、 莱州区、 龙口市、 招远市、 蓬莱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7、        360        济南市: 长青区、 章丘区、 平阴县、 济阳县、 商河县        青岛市: 胶州市、 即墨市、 平度市、 胶南市、 莱西市        淄博市: 博山区、 周村区、 桓台县        枣庄市: 市中区、 薛城区、 滕州市        烟台市: 牟平区、 莱阳市、 栖霞市、 海阳市、 长岛县        潍坊市: 所辖县(市、 区)        济宁市: 市中区、 任城区、 兖州区、 邹城市、 曲阜市、 微山县        泰安市: 泰山区、 新泰市、 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区)        莱芜市所

8、辖区        临沂市: 兰山区、 罗庄区、 河东区        滨州市: 滨城区、 博山县、 邹平县        320        淄博市: 沂源县、 高青县        枣庄市: 峄城区、 台儿庄区、 山亭区        济宁市: 鱼台县、 金乡县、 嘉祥县、 汶上县、 泗水县、 梁山县               泰安市: 岱岳区、 宁阳县、 东平县        临沂市: 沂南县、 郯城县、 沂水县、 苍山县、 费县、 平邑县、 莒南县、 蒙阴县、 临沭县        德州市所辖县(市、 区)        聊城市所辖县(市、 区)      

9、  滨州市: 沾化县、 无棣县、 阳新县、 惠民县        菏泽市所辖县(市、 区)280        一、 企业职员因工死亡。        (一)、 职员因工死亡其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职员因工死亡后, 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工亡赔偿金包含“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职员因工死亡, 其直系亲属根据下列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  

10、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员本人工资一定百分比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员生前提供关键生活起源、 无劳动能力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个月40%, 其她亲属每人每个月 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个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员生前工资。供养亲属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域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经济、 社会发展情况要求, 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立案。        伤残职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造成死亡,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

11、条第一款要求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其直系亲属能够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 第2项要求待遇。        (三)、 供养亲属范围。        《因工死亡职员供养亲属范围要求》第二条本要求所称因工死亡职员供养亲属, 是指该职员配偶、 儿女、 父母、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儿女、 外孙儿女、 弟兄姐妹。        本要求所称儿女, 包含婚生儿女、 非婚生儿女、 养儿女和有抚养关系继儿女, 其中, 婚生儿女、 非婚生儿女包含遗腹儿女;        本要求所称父母, 包含生父母、 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继父母;        本要求所称弟

12、兄姐妹, 包含同父母弟兄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兄姐妹、 养弟兄姐妹、 有抚养关系继弟兄姐妹。        第三条 上条要求人员, 依靠因工死亡职员生前提供关键生活起源,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按要求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工亡职员配偶男年满6O周岁、 女年满55周岁;        3、 工亡职员父母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5周岁;        4、 工亡职员儿女未满18周岁;        5、 工亡职员父母均已死亡, 其祖父、 外祖父年满60周岁, 祖母、 外祖母年满55周岁;        

13、6、 工亡职员儿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孙儿女、 外孙儿女未满18周岁;        7、 工亡职员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弟兄姐妹未满18周岁。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就业或从军;        3、 工亡职员配偶再婚;        4、 被她人或组织收养;        5、 死亡。        二、 企业职员非因工死亡。        (一)职员非因工死亡其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职员非因工

14、死亡后, 其直系亲属从劳动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费、 供养直系亲属救助费。        (二)法律要求。        1、 《中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要求: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 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助费, 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具体措施在实施细则中要求之。        2、 《中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 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依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要求,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 并按下列要求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助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 2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 3人或3人以上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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