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地租用协议
出租方
承租方
甲乙双方为充足利用土地资源, 促进士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在取得该地全部权人同意下, 就甲方承包经营租赁事宜, 经双方协商, 依据《协议法》、 《土地承包法》、 《森林法》等相关法规, 自愿签订本协议, 以供双方遵守。
一、 出租标物
甲方将位于 县 镇 村 组荒山、 荒地
亩整体出租给乙方。
二、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与现有林权证期限一致, 为 年,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租金及支付方法
1、 租金每亩每年____元, .
2、 租金以现金人民币每 年支付一次。签定协议之日
2、 乙方首先支付甲方林地定金 ; 协议签署60日内, 甲方将该地权属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 乙方取得林权证之日, 即付给甲方 年租金50%; 乙方工程开发炼山后, 以实际验收可开发面积为准, 付清其她剩下款项。
3、 甲方对乙方实际开发面积测量如有异议, 可请所在县以上单位林业局复测, 复测过程必需有乙方技术人员在场并签字确定。复测结果如与乙方测量结果相差超出6%, 则费用由乙方负责, 不然由甲方负责。
四、 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权利
甲方有权按时要求乙方支付租金;
甲方有权对租赁前林地林木进行砍伐, 林木收益归甲方;
协议签署前,
3、 国家拨发生态公益林赔偿金全部归甲方全部;
甲方有权对该山地林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维护, 对林地经营用途进行跟踪;
在相同条件下, 甲方有权到该地开发项目中优先务工。
2、 甲方义务
甲方确保协议签署已取得家庭其她组员同意, 甲方含有签署租赁协议资格;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生产经营开发, 不得偷窃, 损害林地作物;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林权过户等一切手续, 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甲方无条件确保乙方施工环境, 立刻协调处理好乙方与周围群众在用工管理等方面关系及纠纷;
乙方如欲用该地进行综合开发须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对应手续时, 甲方与
4、村委会应予帮助。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权利
乙方有权自主经营租赁地;
乙方能够以租赁地作抵押进行贷款;
乙方能够开发租赁地向政府等部门申报项目补助、 扶持资金等全归乙方全部;
乙方对甲方所在地公路、 道路享受通行权利, 且甲方不得以现有公路通行便利为由而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
2、 乙方义务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乙方在开发林地时, 不得造成当地水土流失。因水土流失造成损失, 由乙方负责赔偿和恢复;
乙方对租赁地实施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担风险, 不得将林地荒凉, 协议签署两
5、年内, 乙方应全部开发全部林地, 不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收回林地。
五、 尤其约定
1、 因为林业综合开发周期较长, 故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协议, 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必需解除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 在租赁期内, 甲方或其土地权属发生变动, 不影响本协议效力; 确有必需时可变更协议当事人, 租金支付给予新权利人;
3、 因国家重大建设需要征用租赁地时, 本协议可部分或全部解除, 所得林地赔偿归甲方, 地表物赔偿归乙方, 甲方多收取租金应给予退还;
4、 甲方按山林荒山状态整体交付乙方使用开发;
5、 因自然灾难、 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
6、法部分或全方面推行时, 甲乙双方可视情况自然终止或部分终止、 变更协议。
6、 乙方标准上同意甲方群众依据历史习惯在租赁林地葬坟, 但不得损坏乙方林木。造成损失时, 甲方应责成损害人赔偿给乙方。
六、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或协议无法推行时, 应双倍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乙方经济损失以投入成本和余期租赁期限全部可得利益为基数;
2、 甲方有意破坏乙方生产经营时, 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如乙方
方损失高于违约金时, 以乙方实际损失130%为违约金, 违约金可从租金中直接扣除;
3、 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时, 应每次向甲
7、方负担违约金 元。租金延付一年以上, 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 乙方损失自行负担。
七、 租赁期满后处理
1、 租赁期满后, 乙方在相同条件下享受优先租赁权;
2、 续租期加上已租期不超出70年。
八、 争议管辖
本协议产生争议时, 先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不能处理时交由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处理。
九、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协商再进行补充, 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十、 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及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署名或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单位责任人: 单位责任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络方法: 联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