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 _创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书甲 方: _乙 方: _签署日期: _年_月_日 第一章总则 中国_企业和_国(地域)_企业, 依据中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 本着平等互利标准, 经过友好协商, 同意在中国_, 共同举行合作经营企业, 特签订本协议。 第二章合作各方 第一条合作各方: 甲方: 中国_企业, 在中国_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在: _; 法定代表: 姓名_, 职务_, 国籍_; 电话: _, 传真: _, 邮政编码: _, 电子信箱: _。 乙方: _国_企业, (英文名称为: _), 在_国_地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 _; 法定代表: 姓名_,
2、 职务_, 国籍_; 电话: _, 传真: _, 邮政编码: _, 电子信箱: _。 (注: 1若有两个以上合营者, 依次称丙、 丁_方; 2境外合作方是自然人公民, 要载明其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和常住住所、 电话。) 第二条以上各方同意建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为: _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 英文名称: _。 合作企业法定地址为: _市(县、 区)_路(乡)_号(村)。 邮政编码: _, 电话: _, 传真: _, 电子信箱: _。 第三条合作企业是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委托审批机构)同意成立, 并在_登记注册合作经营企业, 为中国法人, 应该遵守中国法律、 法规和相关条例要求
3、 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四条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企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提供出资或合作条件, 均属于合作企业资产, 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债务负担责任。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协议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 收益或者产品分配、 风险和亏损分担、 经营管理方法和合作终止时财产归属等事项。 第三章合作经营目、 范围和规模 第五条合作各方合作经营目是: 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愿望, 采取优异而适用技术和科学经营管理方法, 提升产品质量, 发展新产品, 并在质量、 价格等方面含有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 提升经济效益, 使投资各方取得满意经济效益。 第六条合作企业经营范围 (注: 填报合作企业经
4、营范围及其规模, 要明确具体、 用词严谨规范, 并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 生产场地、 关键设备等相适应。应以项目立项同意内容为准。) 第七条合作企业年生产规模 (注: 含年产量、 年产值、 产品品种等, 按投产后设计能力及以后分期发展写) 合作企业厂址选择及生产经营过程环境保护方案、 消防安全方法, 必需经_环境保护部门、 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与合作条件 第八条合作企业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元(折合_美元);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元。其中: 甲方出资_元, 占注册资本_; 乙方出资_美元, 占注册资本_。 (注: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百分比要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中
5、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百分比暂行要求要求; 2外方不得以人民币直接出资, 除非能证实是在中国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正当税后利润; 3假如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约定为人民币话, 而外方出资不便确定外币币种和金额时, 则在境外合作方出资额后必需注明以相当于_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出资, 按缴资当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人民币与外币汇率折算。境内合作方出资人民币现金, 如需折合外币, 亦按缴资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率折算; 4中外各方可约定一个货币, 但必需是国家许可可兑换外币。) 合作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 其中由甲方从境内筹措_元; 由乙方从境内筹措_元及从境外筹措_元; 由丙方_
6、注: 关键由合作外方从境外筹措处理。) 第九条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 甲方: 现汇_元; 机械设备(台、 套)折_元; 厂房(平方米)折_元; 土地使用权(平方米)折_元; 工业产权_元; 其它_元(注明具体内容); 共_元。 乙方: 现金_美元; 机械设备(台、 套)_美元; 工业产权_美元; 其它_美元(注明具体内容); 共_美元。 (注: 出资货币按缴款当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率折算人民币或约定外币。合作各方提供合作条件, 应明确提供内容、 方法及日期。如一方以工业产权作为投资时, 合作各方必需依据相关要求另订协议, 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十条合作企业资金和合作条件分期缴
7、付或提供 (注: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总期限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 应将资本全部缴清期限为: 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下为一年内; 注册资本51-100万美元为一年半内; 注册资本为101一300万美元为二年内; 注册资本301-1000万美元为三年内; 注册资本超出1000万美元以上, 出资期限由外商投资审批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审定。其中首期应在合作企业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投入, 并应投入注册资本15以上; 如一次缴清注册资本, 应在六个月内缴清。) 第十一条合作期内合作各方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法抽回注册资本或所提供合作条件。 合作各方用作合作条件借款及其担保, 由各方自行处理。合作各方应该以
8、其自有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者合作条件, 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她形式担保。 第十二条合作企业一方如需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 义务, 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 并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一个月内,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生效二合作企业一方向第三者抵押其全部或部分权利、 义务, 须经董事会同意。 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 义务时, 在相同条件下合作她方有优先购置权; 合作一方向非合作方转让权利、 义务条件, 不得比向合作方转让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要求转让无效。 第五章合作各方责任 第十三条合作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1办理申请设置合作企业、 登记注
9、册等事宜; 2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或租用厂房及建筑设施手续; 3组织合作企业厂房和其她工程设施设计施工; (注: 应尽可能优先聘用中国相关部门进行设计和施工。) 4按第九条要求提供合作条件; 5帮助办理合作企业生产设备进口报关手续; 6帮助合作企业在中国外购置或租赁设备、 材料、 办公用具、 交通工具、 通讯设施等; 7帮助合作企业落实水、 电、 交通等生产经营条件; 8帮助合作企业招聘经营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工人和所需其她人员; 9帮助合作企业办理相关暂住证、 入境签证、 工作许可证等手续; 10负责办理合作企业委托其她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第九条要求提供合作条件, 并负责将作为乙方出资
10、机器设备等实物运至合作企业目地; 2帮助合作企业办理在国际市场选购机器设备、 材料等相关事宜; 3帮助合作企业设备安装、 调试以及提供试生产所需技术人员; 4负责培训合作企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5负责合作企业在要求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6负责办理合作企业委托其她事宜。 两方责任: _。 第六章技术、 设备、 原材料 第十四条合作企业所采取技术为_方负责提供时, _方为合作企业技术责任方, 技术责任方负担以下技术责任; 1确保为合作企业提供 , 按要求生产出质量合格产品; 2确保培训_, 技术培训费用由方负责(或订技术培训协议)。 3如不能提供或有意欺瞒造成损失, 应负赔偿责任。
11、如有技术转让时, 按_签署技术转让协议, 属本协议组成部分, 一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委托审批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合作企业所需设备等, 可在中国外市场自行购置; 合作企业在国际市场选购设备时, 应有各方人员到场共同确定相关事宜, 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水平。合作企业从国际市场购置设备等, 须按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要求, 提交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认证。 第十六条合作企业原材料从购置, 价格由董事会审定。 第七章收益分配和风险亏损负担 第十七条合作企业在完税并提取各项基金后, 收益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注: 1合作各方能够采取分配利润、 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约定其她方法分配收益。采取
12、分配产品或其她方法分配收益, 应该根据税法相关要求, 计算应纳税额。2合作各方在协议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全部, 可依据中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在协议中约定境外合作方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方法及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合作企业经营亏损 (注: 依据情况具体约定。) 第八章董事会 第十九条合营企业注册登记之日, 为合营企业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_名董事组成, 其中甲方委派_名, 乙方委派_名。董事长由_方委派, 副董事长由_方委派。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组员任期_年, 经委派方继续委派能够连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决定合营
13、企业中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关键以下: 1决定和同意总经理提出关键汇报(如生产计划、 年度营业汇报、 资金、 贷款等); 2同意年度财务报表、 收支预算、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经过企业关键规章制度; 4决定设置分支机构; 5修改企业规章制度; 6讨论决定合营企业停产、 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 总工程师、 总会计师、 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8负责合营企业终止和期满时清算工作; 9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一致经过可作出决议: 1修改企业章程; 2解散企业; 3调整企业注册资本; 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企业股权; 5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企业股权
14、质押给债权人; 6企业合并或分立; 7抵押企业资产; 对其它事宜, 可采取多数或简单多数经过决定。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推行其职责时, 应授权她人代为推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 由副董事长代理。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每年最少召开一次(年会), 在企业住所或董事会指定其她地点举行, 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_名(全体董事人数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 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会议时间和地点、 议事日程, 且应该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会议统计归档保留。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该有_名(全体董事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15、出席方能举行。 每名董事享受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董事出席董事会和临时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参与董事会议, 应出具委托书, 委托她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假如一方或数方所委派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她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致使董事会日内不能就法律、 法规和本协议(章程)所列之企业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 则其她方(通知人)能够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及委派她们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根据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 敦促其在要求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前条所述之督促通知应最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60日前, 以双挂号函方法发出, 并应该注明在本通知发出最
16、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签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假如被通知人在通知要求期限内仍未回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 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 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 通知人所委派董事可召开董事会尤其会议, 即使出席该董事会尤其会议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议定人数, 经出席董事会尤其会议全体董事一致经过, 仍可就企业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九条不在企业经营管理机构任职董事不在企业领取薪金。与举行董事会会议相关全部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九章经营管理、 劳动管理 第三十条合作企业在其法定地址设置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 副总经理人。总经理、 副总经理均由董事
17、会聘用, 任期年。经董事会聘用, 董事会组员可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职责是实施董事会各项决议, 组织领导合作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帮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关键问题时, 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 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渎职, 经董事会决定能够随时解聘。 第三十三条合作企业职员录用、 解聘、 工资、 福利、 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 劳动纪律和奖罚等事项, 根据中国及_相关法律、 法规, 经董事会研究制订方案, 由合作企业与合作企业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员个人签订劳动协议加以要求。劳动协议签订后, 报_劳动局立案, 并按相关要求办理用工手续。 第三十四条合作企业
18、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和工资待遇、 社会保险、 福利、 差旅费标准等, 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合作企业职员有权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开展工会活动, 维护职员正当权益。合作企业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需活动条件。 第十章筹备与建设 第三十六条合作企业在筹备、 建设期间, 在董事会下设筹建处。筹建处由人组成, 其中甲方人, 乙方人。筹建处设主任一名, 由方推荐, 副主任名, 由方推荐, 并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七条筹建处负责审查工程设计, 签署施工协议, 组织设备、 材料采购和验收, 制订工程总进度和用款计划, 掌握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 制订管理措施, 负责施工汉字件、 图纸、 档案、 资料等保
19、管工作。 第三十八条合作各方协商指派名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 在筹建处领导下, 负责对设计、 工程质量、 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审查、 监督、 检验、 验收和性能考评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 酬劳及费用, 经合作各方同意后, 列入工程预算。 第四十条筹建处于工厂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成移交手续后, 经董事会同意撤销。 (注: 若不需要基建或筹备时间不长, 可删略此章。) 第十一章税务、 财务、 审计、 统计和环境保护 第四十一条合作企业按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二条合作企业职员按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合作企业按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和_相关要求提
20、取贮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 职员福利及奖励基金, 每年提取百分比由董事会依据合作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国财政部制订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要求以及_相关要求办理, 并制订本企业会计制度。合作企业会计制度须报财政、 税务部门立案, 接收财政、 税务、 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五条合作企业财务审计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查、 稽核, 并将结果汇报董事会和总经理。合作各方有权自费聘用会计师对合作企业帐簿进行审计。 第四十六条合作企业按国家相关要求, 向相关部门报送月、 季、 年度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合作企业按中国环境保护法要求, 负担在环境保护
21、方面义务和责任, 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方法。 第十二章外汇收支管理 第四十八条合作企业一切外汇事宜, 均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十九条合作企业应自行处理外汇收支平衡。 第五十条境外合作方取得正当利润、 其她正当收益和清算后资金, 完税后可依据外汇管理相关要求自由汇出。 第五十一条合作企业外籍职员和台、 港、 澳职职员资和其她正当收益, 依法纳税后, 减去在中国境内开支, 其剩下部分, 可依据外汇管理相关要求全部汇出。 第十三章协议期限 第五十二条合作企业期限为年, 从合作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作一方提议, 合作企业董事会一致经过, 可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原审批
22、机构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四章合作企业协议终止时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协议时, 合作企业依据法定程序对财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清算。 第五十四条合作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合作协议时, 合作企业财产归属和债权、 债务分担按下列方法进行。 第十五章保险 第五十五条合作企业各项保险均应向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 保险价值、 保期等按国家相关要求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章协议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六条本协议及其附件重大修改, 合作企业转产、 扩大经营范围、 分立、 合并、 注册资本增加、 转让、 调整或者其她关键事项变更, 必需经合作企业董事会一致经过, 合作各方签署书面协议, 报原审
23、批机构同意后,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 才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因为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或因为合作企业连年亏损、 无力经营, 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 可报原审批机构同意, 提前终止合作协议。 第五十八条因为合作一方不推行协议、 章程要求义务, 或严重违反协议、 章程要求, 造成合作企业无法经营或无法达成协议要求经营目, 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协议, 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 并有权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同意终止合作协议。 如合作各方同意继续经营, 违约方还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第十七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合作一方未根据合作协议要求准期提供或如数提供合作条件, 即组
24、成违约, 守约方应该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提供或如数提供合作条件。逾期仍未提供或仍未投足合作条件, 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作协议中一切权利, 自动退出合作企业。守约方应该在逾期后一个月内, 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同意解散合作企业或者申请同意另找合作者负担违约方在合作协议中权力和义务。守约方能够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推行或未完全推行提供合作条件义务所造成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根据协议要求缴付部分出资, 由合作企业对该项出资进行清理。 第六十条因未准期推行或未如数提供合作条件而组成违约, 从逾期之日起计算, 每逾月一个月, 违约方应缴付注册资本违约金给守约方。逾期六个月仍未推行, 除累计缴付注册资本违约金
25、外, 守约方有权申报终止合作企业协议, 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十一条因为一方过失, 造成本协议及其协议附件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时, 由有过失一方负担违约责任; 如属各方过失, 依据实际情况, 由各方分别负担各自应负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六十二条因为地震、 台风、 火灾、 水灾、 战争以及其她不能预见而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或止或避免不可抗力, 致使直接影响合作企业协议之推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推行时,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一方, 应立刻电报通知其她合作方, 并应在十五天内, 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作企业协议不能推行, 或者需要延期推行理由有效证实文件, 此项证实文件应由不可
26、抗力发生地域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推行合作企业协议影响之程度, 由合作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 或者部分免去推行协议责任或者延期推行协议。 第十九章适使用方法律及争议处理 第六十三条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实施、 修改、 终止及争议处理, 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合作各方推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 经过协商或者调解处理。如经过协商调解无效, 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依据该会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在仲裁过程中, 除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 本协议应继续推行。 第二十章文字、 协议生效及其她 第六十五条本协议用汉
27、字写成。(注: 也可用汉字和文写成, 两种文字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上述两种文字如有解释不一致时, 以汉字为准。) (注: 若只用汉字写成, 则可省略)。 第六十六条按本协议要求各项标准签订隶属文件, 包含: 合作企业章程、 工程协议、 技术转让协议、 销售协议等, 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以上隶属文件假如与本协议相矛盾时, 以本协议为准。(注: 没有附件请删除) 第六十七条本协议及其附件, 均需报经外经贸部(或其委托审批机构)同意, 自同意之日起生效。 (注: 如附件不能一同报批, 条款中则不应列入相关附件内容。) 第六十八条合作各方如用电报、 电传发送通知, 凡包含各方权利、 义务, 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本协议中所列合作各方法定地址即为各方收件地址。若地址有更改, 须立刻书面通知合作各方。 第六十九条本协议于_年_月_日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_签署。 (注: 假如各方均由法定代表签字, 则(授权代表)要删掉。不然, 以下各签字人身份要分别区分列明。) 甲方(盖章): _ 乙方(盖章): _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 _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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