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广服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QBWJDKCS--XXXX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签署: 甲方: 联络人: 联络电话: 联络邮箱: 住址: 乙方: 联络人: 联络电话: 联络邮箱: 住址: 鉴于: 1、 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置、 正当存续企业, 能够为有融资需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相关撮合服务, 拥有 (含网页、 APP、 H5页面, 以下简称“甲方平台”)全部权
2、和运行管理权或正当代理权。 2、 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置、 正当存续企业, 拥有本协议合作提供推广平台(包含但不限于网页、 APP, 以下简称“乙方平台”, 具体以甲方确定为准)全部权或正当代理权, 拥有稳定且优质用户资源, 含有与甲方开展业务合作能力和基础。 双方本着平等自由、 老实信用标准, 依据《中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就 甲方平台推广 事宜, 经协商一致, 达成以下约定, 以资共同信守。 一、 合作方法 1、 乙方将在乙方平台中(具体嵌入位置由双方依据具体合作业务情况确定)嵌入甲方平台链接(具体项目名称及展示内容以甲方实际提供为准), 乙方用户经过点击嵌入链接进入甲方
3、平台并经过以下第 种方法成为甲方平台用户后, 依据甲方要求经过甲方平台申请借款(为便于表述, 这类用户以下简称“乙方推介用户”): 1) 在甲方平台自行注册; 2) 授权并同意乙方平台将其在乙方平台注册用户信息(信息内容为 )传送至甲方平台并同时生成甲方平台用户账户。 2、 甲方为乙方推介用户提供信息交互、 借贷撮合等信息撮合服务。 3、 甲方依据乙方推介用户情况或有效借款人借款金额按本协议约定标准、 时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本协议所称有效借款人是指: 乙方推介用户经过甲方平台提供信息撮合服务, 成功取得借款自然人。 二、 合作期限 本协议使用期自
4、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 任何一方有意继续合作, 协商一致后签署新协议。 三、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确保含有从事甲方所提供相关服务正当资质并确保所提供推广产品正当合规, 不然, 因甲方资质缺点或推广产品违法所造成后果和责任由甲方完全负担。 2、 甲方负责提供需嵌入乙方平台链接及相关展示内容, 并确保其经过乙方平台所公布全部信息内容, 符合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不存在任何虚假、 不实或者误导性表述, 亦不侵犯任何第三方任何类型权利。不然, 由此给乙方/用户/任何第三方所造成损失, 概由甲方负担
5、 与乙方无关。 3、 对于乙方在合作期间反馈意见, 甲方须立刻与其沟通处理, 并参考乙方提议进行改善。 4、 如甲方所提供链接地址或内容等有任何变更, 甲方应最少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不然乙方有权自收到更新链接内容之日起三个工作以后经过平台公布更新后甲方链接地址或内容。 5、 甲方与乙方推介用户之间因甲方本身原因产生纠纷, 由甲方负责处理。 6、 甲方承诺妥善使用、 保管乙方推介用户个人信息, 除用于甲方业务及风险控制、 逾期项目管理、 数据分析等情形外, 甲方不得对外披露、 泄露乙方推介用户个人信息。不然, 甲方负担由此产生一切责任。 7、 协议期限内, 甲方须每个月更新
6、合作结算数据及名单。如乙方有异议, 甲方应提供相关路径或方法(包含但不限于提供具体名单数据以及乙方本身测试、 申请第三方审计等)对结算数据及名单进行核实, 并主动配合乙方对全部借款用户电话回访核查工作。 8、 甲方有权为推行本协议之需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对双方合作进行宣传, 经由互联网网络或其她路径(包含但不限于在甲方平台、 其合作媒体上)使用乙方名称、 商标、 品牌、 标识、 LOGO。 四、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该确保乙方平台正当性、 稳定性和连续性, 并确保乙方平台相关推广链接、 图案、 标志、 文字等能够成功链接至甲方平台。 2、 乙方有权对甲方欲嵌入乙方平台链接及展示内容
7、进行正当性审核, 如甲方平台链接及展示内容不符正当律要求如含有危害国家安全、 淫秽色情、 虚假、 欺骗、 诽谤(包含商业诽谤)、 非法恐吓或非法骚扰、 有损她人声誉、 利益、 侵害她人权益及政治敏感问题等内容, 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后给予删除或要求甲方进行修改, 除此之外, 乙方不得私自删除或进行修改, 不然负担由此造成责任及损失。 3、 乙方有权依据合作方法, 对乙方推介用户数量情况, 及/或有效借款人数量情况, 及/或有效借款人经过甲方平台取得借款金额情况等发生异议数据进行核实, 甲方应主动给予帮助。若双方最终对异议数据不能达成一致, 以乙方确定数据为准。 4、 未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乙
8、方不得随意变更甲方平台链接在乙方平台中内容。 5、 乙方确保不与其用户串通虚构借款目, 伪造、 变造与借款相关任何信息或/和资料。 6、 乙方按甲方要求及本协议约定如实向乙方注册用户推广甲方平台服务等信息, 不代甲方向用户做出任何承诺、 向用户进行虚假宣传。不然, 由乙方负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直接损失。 7、 乙方有权为推行本协议之需对双方合作进行宣传, 经由互联网网络或其她路径(包含但不限于在乙方平台、 其合作媒体上)使用甲方名称、 商标、 品牌、 标识、 LOGO。 五、 服务费用结算标准、 结算方法、 发票 1、 任何情况下, 依据本协议支付全部款项均应根据人民币进行结算。除非本协
9、议另有约定, 双方为签署并推行本协议项下合作事宜而各自发生费用由各自负担。 2、 服务费用结算标准: 1) □ 依据借款金额方法(即CPS)结算 ① 有效借款人首次借款后甲方应支付服务费用=有效借款人取得借款金额×【 】%。 ② 有效借款人在清偿完成首次所借款项后经过乙方平台再次进入甲方平台第二次申请借款服务费用=有效借款人取得借款金额×【 】%。 ③ 有效借款人在清偿完成第二次所借款项后经过乙方平台再次进入甲方平台第三次及以上申请借款, 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④ 有效借款人首次借款后经过乙方平台再次或数次向甲方平台申请借款, 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10、 ⑤ 有效借款人申请借款之日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跨自然月, 以借款申请提交之日所在月份为准统计数据, 以后各月不再反复统计。 2) □ 乙方推介用户数量方法(即CPA注册)结算 ① 甲方依据乙方推介用户数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CPA单价 元/个×乙方推介用户总数。 ② 乙方推介用户数量, 以乙方统计为准; 若甲方有异议, 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给予核查, 并以双方最终确定数据为准, 双方无法确定一致时以乙方统计为准。 3) □有效借款人数量方法(即CPA放款)结算 ① 甲方依据有效借款人数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CPA单价 元/个×有效借款人总数。 ② 有效借款人数量仅计算
11、成功取得借款当月数量, 以后各月不再反复计算; 有效借款人数量, 以乙方统计为准; 若甲方有异议, 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给予核查, 并以双方最终确定数据为准, 双方无法确定一致时以乙方统计为准。 3、 结算方法: 月结。甲方于每个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汇总上月服务费用清单, 乙方应立刻进行查对确定反馈甲方, 甲方于收到乙方确定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服务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收到服务费并确定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与清单所载金额相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如需变更收款账户, 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不然, 因账号错误、 账户冻结或账户变更等原因造成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
12、担。 乙方账户信息以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六、 保密及知识产权 1、 “专有信息”指一方董事、 职员、 雇员、 代理人或顾问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或以后, 直接或间接从另一方(含董事、 职员等)或其顾问处获知相关另一方及另一方用户任何性质信息(包含商务、 财务、 运行、 管理、 法律及协议费用计算百分比等其她信息); 此等信息能够是以任何方法披露, 包含但不限于书面、 口头或电子
13、传输方法等。保密信息包含但不限于销售数据、 营销方案、 商业计划、 财务信息、 用户信息、 供给商信息、 职员信息、 专有技术、 商业秘密及其她含有技术、 科技或商业性质信息; 还包含全部基于上述信息而制作分析汇报、 清单、 研究汇报和类似文件, 以及一方或其董事、 职员、 雇员、 代理人或顾问制作含有或反应上述信息或以其为基础全部文件和资料。 2、 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将对以上提及信息进行保密,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不得向任何人提供、 泄露、 披露或用于本协议约定目之外, 但法律法规要求或监管机构要求提供除外。 3、 甲乙双方各自对其软件及平台享受专有及正当使用权利,
14、 未经权利人明确授权, 任何一方不得更改、 演绎、 拆分、 反解对方技术和程序或以其它任何方法进行可能损害对方专有或正当使用权利行为。 4、 以上条款并不因本协议解除、 终止、 撤销而失效。 七、 不可抗力 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如黑客攻击、 电信部门技术调整造成之重大影响、 因政府管制而造成之临时关闭、 病毒侵袭等)致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推行或延迟推行, 则甲乙双方对对方不负担任何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应提供书面证实, 并应尽力采取方法降低所以给对方带来损失。如未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有理由认为不可抗力事件将连续30天以上、 或对方无力继续推行本协议、 或推行本协议已无实际意义,
15、可提前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 但如不可抗力发生于一方违约时, 则不免去该违约方违约责任。 八、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确保、 承诺或任何约定/法定义务, 即为违约。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 违约方应该赔偿。 2、 本协议项下违约损失赔偿数额是指因为一方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全部损失, 这里所指全部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对方直接经济损失, 以及为此支出诉讼费(或仲裁费)、 保全费、 评定费、 拍卖费、 实施费、 律师代理费、 调查取证费等费用。假如本协议其它条款对一方违约及违约责任另有明确要求, 而且该条款要求与本条要求不一样, 则本条不适适用于该条所要求违约及违约责任。 3、 若
16、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服务费, 每逾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费用千分之五违约金, 直至全部费用支付完成。甲方超出10个工作日仍未支付, 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属于违约。 4、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违约行为宽限, 均不应视为放弃对违约方追偿和索赔权利, 也不应视为对该等违约行为认可。 九、 适使用方法律与争议处理 1、 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及争议处理等, 均受中国法律管辖(香港尤其行政区、 澳门尤其行政区、 台湾地域法律法规除外)。 2、 除本协议另有要求外,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或本协议之推行而产生一切争议, 均应首先经过友好协商方法处理。如双方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17、 则可向协议签署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法院另有裁定或判决除外。 十、 通知及送达 本协议相关任何通知, 都应以书面方法送达。书面形式包含但不限于: 传真、 快递、 挂号邮件、 电子邮件。上述通知应该被视为在下列要求日期送达: 以传真方法发送通知, 送达日期为该传真成功发送并由收件方收到该传真之日; 以快递或专员方法发送通知, 送达日期为快件送达指定收件地点之日; 以挂号邮件发送通知, 送达日期为该邮件发出后第七个工作日; 以电子邮件发送通知, 送达日期为电子邮件成功发出之日。 十一、 生效及其她 1、 本协议因法定或约定之理由终止, 双方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18、 2、 除事先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外, 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 以补充协议为准。 4、 可分割性: 假如现在或未来颁布任何法律使得本协议任何条款受到限制或不能强制实施, 则该条款无效, 但本协议其她条款还应继续有效。本协议双方应努力经过协商来达成在经济效果上与失效条款基础一致条款以替换该失效条款。 5、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6、 本协议一式贰份, 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