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鑫旺担保企业 汽车按揭贷款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________________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_________________ 汽车按揭贷款服务协议 甲方: 杭州鑫旺担保有限企业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乙双方经过充足协商, 就乙方购置______经销商__品牌车辆并经过甲方办理按揭贷款事宜, 签署本汽车按揭贷款服务协议, 双方共同遵照实施。 第一条 按揭车
2、辆基础情况 乙方决定购置汽车壹辆, 并已自己选定上述供货商和车辆品牌型号(以下简称此车辆)。乙方就此委托甲方对附表一中车辆办理按揭贷款, 按揭车辆正当手续和文件由乙方提供。对于车辆本身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与甲方无关且不影响本协议正常推行。 第二条 按揭代办申请、 担保、 抵押和使用 1、 甲方向乙方推荐、 甲方认可银行申请贷款, 按揭贷款手续由甲方帮助乙方办理, 贷款银行、 贷款年限、 首付百分比、 贷款金额详见附表二。 2、 甲方同意为乙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乙方同意将所购车辆抵押给贷款银行。 3、 乙方同意上述贷款用以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车
3、辆部分购车款项, 并同意及授权贷款银行直接将上述贷款转入甲方帐户, 用于偿还已由甲方先期垫付给汽车供给商对应款项。 第三条 按揭贷款办理费用及代收规费 鉴于甲方为乙方按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代办了按揭手续,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担保服务费、 按揭服务费、 资信调查费及相关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并缴纳对应履约确保金, 具体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二, 上述款项在签署本协议时付清。 第四条 按揭贷款资信审查 1、 乙方同意并自愿接收和配合甲方和贷款银行对其进行与偿还贷款能力相关资信调查。 2、 乙方承诺向甲方及贷款银行提供按揭贷款资料及在调查时描述情况完全真实、 有效, 没
4、有隐瞒或虚构事实。不然, 由此而产生一切法律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负担。 3、 按揭贷款金额、 贷款年限、 还款方法、 还款时间及利息以贷款银行要求和实际发放为准。 4、 因乙方资信未能经过贷款银行审查, 造成贷款银行不一样意发放贷款, 乙方自行处理未付车款事宜。如甲方已收取了担保服务费、 按揭服务费及相关代收费用, 扣除甲方为乙方代办按揭服务而已经发生费用和成本后返还乙方。履约确保金按实际收取金额退还。 5、 在银行未发放贷款前, 因乙方需要提前提车由甲方代乙方垫付车辆贷款, 在甲方未收到银行贷款前, 该车全部权属于甲方; 甲方收到银行贷款后, 该车全部权归贷款发放银行全
5、部。 6、 甲方垫付车价款后, 因乙方情况未能经过贷款银行审查, 造成贷款银行不一样意发放贷款,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 将甲方先期代为支付车辆全部款项返还甲方。如乙方未按时支付, 乙方应将此车辆交给甲方或甲方有权采取相关方法收回此车辆, 乙方尤其授权甲方对甲方有权对此车辆进行变卖或其她方法处理。如该此车辆变卖所得金额高于甲方先期垫付款项, 高出部分扣除甲方为乙方代办按揭所产生服务和收回车辆, 、 变卖车辆所产生费用和及成本等全部费用由后多出部分款项由甲方退还乙方; 如变卖价格低于甲方先期垫付款项, 扣除甲方为乙方代办按揭所产生服务和收回车辆, 、 变卖车辆所产生费用
6、和及成本等全部费用, 不足部分甲方保留向乙方继续追偿权利。 第五条 按揭车辆上牌和抵押登记 1、 乙方按揭车辆必需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乙方同意由甲方帮助办理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上述手续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双方约定并授权甲方在办理过程中由甲方持有购车发票、 车辆合格证、 海关商检单、 担保等全部车辆相关资料。 2、 鉴于甲方为乙方按揭车辆帮助办理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 由甲方代为支付乙方车辆同意甲方代为支付上牌抵押费及相关代收代付费用, (具体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二), 并同意此款项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付清全额支付给甲方。 3、 乙方承诺帮助甲方在以下时间内(国产车:
7、自放贷提车之日起7个工作日; 进口车: 自提车之日起1个月内。)办妥所购车辆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 并将车辆发票、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车辆保险单原件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交予甲方, 并由甲方转交至贷款银行。 国产车: 自放贷提车之日起7个工作日; 进口车: 自提车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若在上述要求时间内, 未办妥所购车车辆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及未将相关资料全部交予甲方, 乙方同意须向甲方支付此车辆贷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三违约金。 4、 乙方自提车之日起, 如在本条第3点款内容要求时间内未完成所购车辆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 并未将车辆发票、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车辆保险单原件
8、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交予甲方, 即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并按本协议中第十一条第3款要求进行处理。 5、 乙方明确, 自乙方提车之日起至完成办理此车辆抵押登记之日止, 该车辆全部权属于甲方; 完成办理此车辆抵押登记后, 该车辆全部权属于贷款银行; 在此期间, 乙方未经甲方和抵押权人同意, 不得私自改变车辆全部权。 第六条 履约确保金 1、 履约确保金作为推行本协议及其她与本协议项下之银行按揭购车相关协议、 补充协议履约确保。乙方完全推行本协议及其她与本协议项下之按揭购车相关协议、 补充协议义务后, 该确保金冲抵乙方应支付甲方应付费用后, 多出部分返还乙方。协议期内
9、 因乙方未能按银行借款协议推行还款义务, 乙方对此履约确保金放弃收回权利。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扣罚履约确保金, 造成履约确保金不足,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补足。如能在要求时间内补足履约确保金不计利息。 2、 乙方承诺放弃在此车辆分期偿还贷款期间对履约确保金利息所属权利。(履约确保金数额见附表二)。 第七条 车辆保险及事故处理 1、 本协议履约期间(按揭期间), 乙方每年必需足额投保车辆保险, 其中第三者责任险必需投报保50万元以上, 投保项目及投保金额详见附表三。 2、 本协议履约期间, 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保险单原件交贷款银行
10、保管。 3、 本协议履约期间, 乙方同意由甲方推荐保险企业对此车辆进行投保, 保险费在每期保险到期前15天内由乙方把保险费交于甲方, 由甲方向保险企业支付对应保险费, 如未交足部分须从履约确保金中扣除, 并造成履约确保金余额不足,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补足。 4、 本协议履约期间,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 乙方应按保险相关要求立刻向保险企业报案, 同时快速通知甲方, 并提供出险原因汇报及相关资料, 甲方应主动帮助乙方向保险企业办理索赔事宜。 5、 本协议履约期间, 任何保险责任和非保险责任事故赔付结果, 由乙方负责, 与甲方无涉。 6、 本协议履约期间,
11、因乙方未立刻足额支付保险费造成车辆脱保或其她多种原因造成保险企业拒赔, 全部责任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按揭还款、 垫付和逾期催缴费用 1、 乙方必需根据与贷款银行签署贷款协议要求立刻归还银行贷款。因乙方未按时向贷款银行归还贷款造成甲方确保金或其她款项被贷款银行扣划造成垫付,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垫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资金占用费。 2、 因乙方未按时向贷款银行归还贷款, 造成甲方人员上门催讨, 上门催讨交通费用和人职员资由乙方负担。上门催收费用每次最少为200元, 如实际发生费用和人职员资累计超出200元, 按实际发生金额收取。 3、 因乙方未按时向贷款银行归还贷款造成甲方垫付达
12、成两期, 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履约确保金额50%违约金, 乙方在三日内未支付, 视为同意甲方直接扣罚履约确保金50%款项。 4、 因乙方未按时向贷款银行归还贷款, 造成甲方负担连带担保责任而造成损失, 乙方须负担甲方损失及甲方为挽回损失而经过诉讼或其它路径所产生全部费用。 5、 本条所述全部费用, 乙方承诺在费用发生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 乙方未立刻支付, 甲方有权从履约确保金中扣除, 如履约确保金余额不足以扣除对应费用, 甲方有权在协议终止清算时向乙方进行主张。 第九条 协议终止和清算 1、 本协议如按约定条件推行完成, 本协议自动终止。 2、 本协议履约期间
13、内, 如车辆发生灭失, 乙方向贷款银行及甲方赔偿完成, 本协议终止。 3、 如乙方提前还清银行贷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4、 协议终止时, 必需进行以下清算: 乙方应向贷款银行偿还全部贷款, 包含本金、 利息和罚息等。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垫付资金、 资金占用费、 违约金、 上门催收费及其它应付全部费用。 甲方应向乙方返还本协议约定内应扣除款项后剩下金额。 协议终止清算时, 甲方不予返还全部已经收取费用(除履约确保金和本协议第四条第4款约定情形外)。 5、 清算完成后, 甲方将按揭车辆购车发票和《机
14、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交还给乙方或出具证实由乙方直接向贷款银行领取。 第十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乙方还清银行贷款和甲方全部债务之日止。 第十一条 违约处理 1、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履约确保金后, 私自解除协议, 甲方所收取履约确保金不予退还; 甲方向乙方收取履约确保金后, 无故解除协议, 应将履约确保金双倍返还乙方。 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则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连续在二个付款期内或在累计四个付款期内, 未按时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五条要求办理车辆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 乙方未按贷款银行和本协议约定要求办理按揭车辆续保手
15、续; 按揭车辆因乙方原因被查封、 冻结、 扣押或者非法转让、 变卖; 乙方有其它违约行为有可能给甲方或贷款银行造成较大损失。 3、 出现本条第2款中任何一个情形,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不退还履约确保金, 并要求乙方一次性偿还银行全部贷款和甲方为乙方服务而产生全部费用。如因乙方未能一次性还清银行全部贷款造成甲方向贷款银行负担代偿责任(不管是否经过诉讼、 申请公证实施等法律手段), 甲方全部损失和为挽回损失而采取必需方法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包含甲方以收回此车辆用以抵偿方法。甲方为收回车辆和追偿债务产生全部费用(包含不限于律师费、 差旅费、 人力费等), 由乙方负担, 费用
16、金额按贷款余额10%收取, 但最低不低于一万元整。 4、 因乙方违约造成贷款银行经过法律路径处理车辆, 乙方尤其授权给甲方代为拿回存放在贷款银行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及相关凭证。如乙方未按贷款协议按时还款, 同意并授权甲方对乙方通信工具实施定位跟踪, 由此放弃抗辩权。乙方自愿授权如车辆评定等于或小于乙方债务, 乙方尤其授权甲方代为放弃和变更实施、 和解、 同意变卖车辆权利; 车辆评定价高于乙方债务, 以人民法院裁定为准; 双方协商以车抵债, 由双方另行协商, 乙方必需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不足抵偿债务, 甲方保留继续追偿权利。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相关本协议一切争议, 包含应
17、甲方负担担保责任后向乙方追偿, 及乙方拖欠甲方相关费用引发纠纷等, 双方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处理; 如协商不成; 时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第十三条 其她 1、 本协议附件: 乙方向甲方出具《抵押登记承诺书》、 乙方与贷款银行所签署《汽车借贷协议》、 《抵押协议》等, 甲方与贷款银行签署《抵押协议》、 《确保协议、 函》等, 是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 甲、 乙双方若发生联络方法地址、 电话、 手机等变更, 必需在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对方(甲方经过媒体公告视为有效通知)。不然, 造成联络中止所产生后果由责任方负担。 3、
18、 本协议推行地为甲方所在地。 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 1、 本协议经甲方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署名和乙方署名后即行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 乙双方及贷款银行各执一份。 甲方: 授权代表(署名): 乙方(署名): 签署日期: 附表一: 按揭车辆情况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颜色 数量 生产厂家 车辆销售单位 车辆价格(元) 备注 附表二: 按揭费用清单 按揭银行 按揭期限 贷款金额 首付百分比 首付金额 履约确保金
19、 保险费 (预收) 抵押登记费 担保服务费 公证费 按揭服务费 银行卡年费 上牌抵押费 代收车辆附加税 资信调查费 代收上牌费 其她费用 代收上牌费 累计(大写) 备注 附件三: 按揭车辆投保情况 保险企业: 投保项目 投保额 备注 车辆损失险 第三责任险 (投保额需在50万元以上) 车上人员责任险 全车盗抢险 (投保额高于贷款额) 不计免赔险 玻璃险 自然险 其她 保险费累计 (预收) 备注: 续保是投保金额保险企业相关要求实施 以上收费内容本人现予确定, 无异议。 乙方确定: 日期






